引言
為化解法院執行難,解決財產保全當事人無擔保財產的困境,實現保險為實體經濟服務的理念,數年前,保險公司推出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簡稱訴責險),作為保全擔保的新方式。
訴責險一面世,便以其投保便捷、費用低廉,受到法院及當事人的青睞。
2018年10月份,最高法院周強院長在《關于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提出:“全面推廣由保險公司為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做法。解決財產保全申請人難以提供保全擔保的突出問題,提升財產保全適用率!”其后訴責險在法院的普及率更是大幅度提升,有效化解了法院的執行難。
隨著訴責險的大量承保,保險行業也逐漸暴露出了忽視產品專業性進行盲目承保等的問題。
筆者試分析一例訴責險賠償案例,探討保險公司在訴責險的承保、保后管理及理賠上需要加強的風控薄弱環節。
1 前訴案情
B建筑公司訴A置業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申請財產保全,后被駁回訴訟請求。
A置業公司為房地產開發公司,B建筑公司為建筑施工企業。2013年,A置業公司在某市拿到一塊土地的開發權,計劃在該地塊開發一個高檔住宅小區。
2013年6月,何某、祝某利用私刻的B建筑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私章,與A置業公司就該住宅小區的施工,簽訂一份《建筑施工總承包合同》,并向A置業公司出具任命何某為項目總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
2015年9月,B建筑公司發現祝某等人私刻公司印章,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何某和祝某遂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2016年2月,B建筑公司起訴A置業公司,要求A置業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00萬元,并申請財產保全,請求保全A置業公司財產4500萬元。
某保險公司提供了賠償限額為4500萬元的訴責險保函做為保全擔保手段。法院遂查封了A置業公司的預售房產240套。
訴訟中,A置業公司因銷售需要,提出以一宗價值5000萬元的土地置換被保全的預售房產,被B建筑公司拒絕。
案經法院一、二審審理后認為,因雙方未辦理工程結算,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判決駁回了B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也裁定解除了對A置業公司240套房產的查封。
2 后訴案情
A置業公司訴B建筑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保全錯誤損失190萬元獲法院支持。
前訴判決生效后,A置業公司即以B建筑公司及某保險公司為被告,提出保全錯誤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決B建筑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賠償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190萬元。
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B建筑公司的保全是否錯誤及是否對A置業公司造成了損失。
案經一審、二審及最高法院再審,三級法院判決認為:
1、保全申請人B建筑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存在過錯,理由:
因前訴判決查明,無法進行工程結算的責任在B建筑公司,無證據證明拖延辦理結算的責任在A置業公司。
訴訟中A置業公司提出用土地置換240套預售房產,B建筑公司以土地變現能力差為由拒絕。房產與土地的變現能力并無區別,B建筑公司拒絕用土地置換房產無合理理由,結合上述事實,B建筑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存在主觀過錯。
2、保全申請人B建筑公司的錯誤保全對A置業公司造成損失須進行賠償
本案保全的標的為A置業公司開發的預售房產,房屋的查封導致房屋不能通過及時的交易轉讓實現資金回收,從而造成前期的投資資金被占用。
損失認定上,以保全的房產的價值,乘以保全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計算出損失為190萬元。
因某保險公司為B建筑公司提供了訴責險保全擔保,故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A置業公司損失190萬元。
3 分析
保全錯誤侵權賠償訴訟為一般侵權,保全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須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105條,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權利行使不當,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其他特別規定保全錯誤侵權為無過錯責任,故保全錯誤侵權為一般侵權。
根據最高法院公報案例的精神,在保全錯誤訴訟中,應結合案情、事實和證據,綜合判斷保全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本案中B建筑公司申請財產保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
其一,B建筑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明知合同約定其應向監理單位及A置業公司提供詳細結算資料未提供;在A置業公司兩次要求B建筑公司提供結算資料時,也未提供。即工程無法結算的責任在B建筑公司。
其二,當用于銷售的250套預售房產被查封后,A置業公司提出用土地置換被查封房產,被B建筑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
其三,A置業公司向何、祝已經支付了4000萬的工程款,B建筑公司不認可上述款項為工程款,又拿不出其他證據資料。
所以,B建筑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確有錯誤。
關于損失認定,本案也是根據最高法院指導案例的精神進行判決。因此本案法院判決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由保險公司的訴責險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4 本案的啟示
縱觀本案,保險公司在承保環節和保后管理上均存在漏洞。在承保端,對承保項目進行專業風控把關的力度不足;在保后管理上,缺乏對承保項目的持續有效跟蹤。故建議保險公司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對訴責險產品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保險公司須在承保端對訴責險進行專業的風險識別和控制
作為承保法律訴訟風險的訴責險,承保時,需要借助法律專業團隊的力量進行風險識別。尤其對于相對復雜的建筑工程類糾紛案件。但目前部分保險公司,存在忽視產品專業性進行承保的現象。
本案中,B建筑公司起訴時未提供結算資料,根據合同約定不具備索要工程款的條款,如果經過專業審查,此案即不應承保。
忽視產品的專業性,不應保全的案件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不但保險公司需要對保全錯誤的損失買單,且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二)保險公司須在承保后對訴責險項目進行有效地跟蹤管理
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對訴責險的保后管理環節是缺失的,在出現被保全人提出解封復議申請或者法院認為超額保全等等導致風險程度改變的情況下,不能及時跟蹤案件,導致無法有效管控訴責險的風險。
作為一個專業險種,在承保后需要持續跟蹤管理,以便案件發生變化時能夠及時采取措施應對。尤其對于出險概率高的大額承保案件更應多加關注。
本案中,B置業公司提出用土地置換被查封的預售房產,本來是很正當的提議,被A建筑公司無理拒絕。這也是法院認為保全申請人存在保全過錯的重要原因。
如果保險公司能夠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就可以與投保人進行充分溝通協商,比如建議A建筑公司同意置換申請,以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三)保險公司須在出現索賠訴訟后借助專業團隊力量應對對訴責險的索賠訴訟
作為承保法律訴訟風險的訴責險,與其他險種可不經訴訟直接理賠不同。訴責險的產品設計中,每一索賠均需要訴訟解決。這也因此對保險公司的法律隊伍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險公司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處理此類訴訟經驗的法律訴訟隊伍,進行估損及訴訟處理等工作。
綜上,作為承保法律訴訟風險的專業險種訴責險,出險有滯后性,包括承保、保后管理及理賠在內的全流程風控,均需要借助法律專業人員的力量,加強管理,才能確保訴責險產品的良性健康的可持續發展。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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