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昨天提出修改保險公司外商投資管理規定,以加強風險控制,擴大外國信用評級機構的覆蓋范圍。
《保險公司外商投資管理辦法》于1993年首次實施,歷經多輪修改。最新一輪擬議修訂的重點是加強對保險公司對海外金融機構(包括外國保險相關業務)投資的風險控制。
《保險公司外商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等規定包括: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信用評級機構,應列入本條例現行規定的境外信用評級機構名單。目前這份名單包括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標準普爾和惠譽評級。
■ 保險公司若要再投資境外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即外資銀行、證券、信用卡公司等,資本充足率要求將從目前的200%提高到250%以上。保險公司最近三年的資本充足率必須保持在250%以上。
投資海外銀行
此外,臺灣保險公司若欲投資海外銀行,須符合以下三個附加條件:
■ 人壽保險公司必須作為金融控股集團的一部分運營;
■ 金融控股集團旗下有銀行;
■ 金融控股集團的銀行必須與壽險公司共同投資境外銀行。關聯銀行的股權必須大于保險人的股權,即控股集團中的銀行必須領導保險人。
這意味著不屬于金融控股集團的保險公司和不擁有任何銀行的集團將被禁止投資海外銀行。修改后的規則不具有追溯力。
對海外保險相關實體的投資
FSC表示,風險控制要求將根據保險公司投資外國保險相關業務是投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還是保險經紀公司而有所不同。
其他要求包括:臺灣保險人必須對其所投資業務的經營管理制定內部標準。外國保險相關業務有關聯董事的,應有獲取審計報告、財務檢查報告等的管理控制程序或主管。保險相關業務所在國家還應有具備語言能力的人員。對當地的法律法規也有明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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