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務院督查組到河南暗訪保險公司拒保交強險的現象,正如大家預計的一樣,個別車型的單交強存在拒保或者搭售其他保險產品的情況。
所有的理由都不足以成為拒保和強制搭售的借口,因為交強險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交強險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從媒體公開報道中看到,這類事件已經成為行業的痼疾了,經常被媒體指摘為“把交強險當作生財之道”……事實上,除了這種風暴似的督查和媒體曝光,大家更應該思考問題產生的原因。
近日我們聯系了北方某主體公司的支公司的負責人陳總,探討現象背后的本質,從他的視角,可以歸納出以下矛盾造成了目前問題:
一是總體上不賺不虧原則和地區車型之間巨大差異的矛盾
交強險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陳總說,在實際工作中因為地區差異和車型差異,交強險與交強險之間差異較大。
他舉例說,南方地區的私家車交強險因為賠償標準大于北方,賠付率較高,北方賠付率就低,就會出現南北方市場差異較大,也就是說北方的私家車交強險保費費率偏高,但同樣是在北方,車型之間的賠付率很大,有些車型的賠付率已經達200%,不用考慮其他因素;
至于媒體說的交強險虧損是經營不善造成的,陳總說不排除有這種情況,但是如果部分車型行業的總體賠付率過100%,那就不是保險公司經營的問題,而是費率制定的問題了。他期待下一步改革時,能充分考核到地區差異和車型差異,使得費率能更貼近市場。
二、總體盈利情況與機構考核承保利潤的矛盾
2021年是車險綜合改革后的第一個完整年度,全年交強險完成保費2374億元,承保虧損44億元,但是投資收益分攤了86億元,與承保虧損44億元相抵之后,交強險業務整體仍然盈利42億元。
也就是說交強險承保費率還有下降的空間。但是陳總說,行業里的機構的kpi規則均不會考慮投資收益,只考核承保利潤,在目前承保利潤虧損的情況下,即便承保利潤很高,仍然沒辦法提高機構承保單交強的積極性;
三、政策性保險和市場化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矛盾
陳總說拒賠是非常無奈的事情,一方面行業說要有社會責任,另一方面績效考核或者行業增速評估都包括了交強險。他舉例說自己的一些客戶他也沒辦法處理,造成客戶流失。
有時社會責任感甚至和穩健經營的要求是相違背的。因為大量的高風險業務的積聚,會造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下降。從微觀的角度看,處于虧損狀態的商業型機構很難在行業立足,人員不穩定,服務能力下降;
四是市場變化速度與決策流程之間的矛盾
市場是瞬息萬變的,交強險的賠付成本不只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因素,也取決于當地的交通管理環境和司法環境等外部因素,這些因素是流動變化的,但是交強險作為一個政策性險種,其調整有一個相對嚴謹和漫長的時間。
根據交強險管理條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聽證。
希望陳總這類來自基層的微弱的聲音被更多人聽到,以便在車險改革的道路中,解決行業發展的深層次矛盾,惠及億萬車主以及眾多的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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