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大家談
上周五,《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關于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掛網,聚焦產品設計、條款表述、費率厘定和精算假設等四類問題,進一步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
2021年1月,人身險部結合產品日常監管、產品問題通報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匯總編制了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以列舉式清單模式厘定了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的紅線,從半年后效果來看,相較此前幾次監管點名通報,此次通報的問題顯然更聚焦,基礎性的問題越來越少,更多的是對監管文件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丨銀保監會通報的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中的典型問題
以此次通報中占用篇幅最大的產品條款表述問題為例,主要問題有三個,一是條款或名稱表述不清,典型如產品名稱或條款中混淆“惡性腫瘤”和“惡性腫瘤-重度”;二是條款表述不嚴謹,如免責條款歸因不明,無法區分是否由意外傷害所致;三是條款表述涉嫌誤導,如相關條款直接引用監管規定等。
前述三種情形中,第二種情形(即對免責性條款的約定是否可窮盡普通消費者常識性認知情景)產生的根源或許主要在于公司產品、法律合規等部門在產品研發、審核等環節缺乏對整體法律邏輯架構的把控。其他兩種情形則有其可探討的空間。
比如,針對混淆“惡性腫瘤”和“惡性腫瘤-重度”這一問題,通報有兩處表述,一是2款疾病保險中的保險責任僅含“惡性腫瘤-重度”,與產品名稱不符,二是某醫療保險,條款中混淆“惡性腫瘤”和“惡性腫瘤-重度”。對于后者,因涉及到產品責任本身,予以明確區分不僅監管的要求亦是消費者的基本訴求,在此不做討論。來看前者,保險責任與名稱不符問題。
對此,有兩點需要明確,一是保險產品的命名,《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人身保險的定名應當符合下列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吉慶、說明性文字"+"險種類別"+"(設計類型)"
前款規定的保險公司名稱可用全稱或者簡稱;吉慶、說明性文字的字數不得超過10個。
也就是說保險產品的命名應該簡潔且可清晰展示險種類別,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健康保險產品的分類規則,健康保險可分為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據此,不管是“疾病”還是“醫療”都需在產品名稱中予以明確的,即根據現有監管規則,產品名稱定名為“惡性腫瘤疾病保險”本是無異議的。
但問題在于,2020年11月,《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使用〈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印發,其在明確重大疾病定義時做了如下闡述:
本通知中重大疾病(含惡性腫瘤——重度)定義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定義的有關規定,包括2007年發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以下簡稱2007版定義)和2020年發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修訂版》(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
在適用范圍中,《通知》明確了四類情形,分別是:
1.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國銀保監會進行備案或審批的人身保險產品,承保病種至少包含2007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腦中風后遺癥。
2.2007年8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在中國銀保監會進行備案或審批的產品,承保病種至少包含2007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
3.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中國銀保監會進行備案或審批的產品,承保病種至少包含2020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重度、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后遺癥、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嚴重慢性腎衰竭。
4.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廣東銀保監局或深圳銀保監局進行備案或審批的粵港澳大灣區專屬產品,承保病種至少包含2020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重度、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后遺癥、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嚴重慢性腎衰竭。
通知稱,滿足以上第1個或第2個條件的產品以下簡稱2007版定義重疾險,滿足以上第3個條件的產品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重疾險,滿足以上第4個條件的產品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中國銀保監會進行備案或審批,且承保病種中重度疾病僅包含2020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重度的疾病保險產品,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惡性腫瘤(重度)險。
但對于《通知》中對惡性腫瘤(重度)險的這一簡稱保險公司并未做進一步的解讀,直至此次通報中點名相關問題公司時,各公司的產品精算等部門才對此做出反應。
在相關同業交流群中,此次點名所引發的討論相較之前更熱鬧,較為明顯的意見認為,《通知》中有關“惡性腫瘤(重度)險”的表述直觀理解應是《通知》行文所需,并非產品定名規則;“××惡性腫瘤(重度)險”的定名標準是否與《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相關要求以及《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有關健康保險產品的分類規則有沖突應有可探討空間。
對于是否有可探討空間,一個有趣的反饋是,今天,“特定疾病保險是否需要在產品名稱中列明所有特定疾病?”這句玩笑話出現在了多個不同的交流群。
但不管如何,監管維度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初心顯而易見。
< END >
BaoQi
投稿郵箱
baoxianqiyue001@163.com
微信交流
JZF012188
版權聲明
我們致力于保護作者版權,部分圖片來自網絡,無法核實真實出處,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從該公眾號轉載文本至其他平臺所引發一切糾紛與本平臺無關。
接入Deepseek,快一步慢一步?
銀保陣痛難掩渠道前景
2025年,保險業落馬人數或將再創新高
再創農險新局面
監管工作會帶來的保險業新希望
罕有人至的商場背后,是險資的另類投資經
年終獎
防盜易、防家賊難——系列新規有感
逆周期中行刑銜接的可能性
提防分紅險異化為金融怪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