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修訂重塑了原有監管框架,旨在補齊監管短板,要求相關險企回歸業務本源。
根據《通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概念是指保險公司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團體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設計和咨詢建議、健康管理、醫療服務調查、醫療費用審核和支付、疾病審核和費用支付、失能收入損失審核和費用支付、護理審核和費用支付等經辦管理服務。
中國銀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并非團險,從法律上看,團險是保險合同,要納入償付能力監管;而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屬于委托合同,并不納入償付能力管理。
新規增加8條,取消業務投資功能
對比2008年印發的《關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來看,新的《通知》由原先的13條增至21條,取消了對該業務的產品備案管理,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風險責任,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不屬于保險業務。
其中,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此類業務的投資功能,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對委托資金提供各種形式的增值保證,從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財”之實,杜絕借團險之名洗錢行為的發生。
另外,新規充實了委托內容,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應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條件,并在開辦地區設有分支機構或服務合作機構。
針對實際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費明顯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情況,《通知》要求管理費用要覆蓋委托管理業務各項成本,可以根據實際管理成本進行浮動,但浮動辦法應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對此類業務的監管,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規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市場秩序。
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或是健康險藍海新契機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保險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為員工提供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務,并委托給保險公司經辦,促進了保險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發展。
從需求的角度看,團體單位對員工健康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同時,按照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團體企事業單位為此類險種的支出,在工資總額的5%之內可進行稅前列支。
數據顯示,截止2018年底,共有26家保險公司開展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覆蓋6670萬人,累計為1077萬人提供支付服務。受托管理資金規模約340億元,收取管理費7.2億元,管理費占受托資金規模約為2.1%。
但是從保險公司角度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不計入保險公司保費,保險公司經辦此類醫療報銷服務型的業務基本上只能收取1%-2%的勞務性手續費,盈利水平有限,這也導致險企做大此類業務規模動力不足。
業內人士就表示,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相當于團體單位拿出一部分專項基金用于員工的健康保障,從保險產品的角度看,保額即等于保費,無論專項基金的充足度如何都與保險公司無關,其毛收入固定在1%-2%的范圍內,扣除管理費用所剩無幾。
相關監管人士認為,從國際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與標準化的保險產品不同,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有獨特的制度價值,企業可拫據自身情況制定個性化的醫療保障方案,委托保險公司運營,提高員工福利計劃,降低成本。
而從保險公司角度看,通過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可以加強與企事業單位的合作,與健康保險形成補充和互動。
健康產業市場潛力巨大,百萬醫療類產品網絡大火就是例證。不過目前健康險公司普遍面臨盈利模式不清晰、醫療費用管控難、賠付率居高不下等問題,專業健康險公司健康險業務經營大多處于虧損狀態。
這就要求保險公司的健康管理定位要從單純的附加值服務轉變為客戶需要的健康管理,保險產品也要將視角放大到健康預防、疾病干預而非單純的醫療服務;健康保險要從單一的費用補償拓展到包括健康管理、疾病預防在內的整體健康維護。
新規下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無疑是督促保險業回歸本源,或許也將是險企競爭健康險藍海新的契機,或將委托業務升級為保障型產品輸出的利器。
保契銳評
命運多舛是一種常態。
在這個特殊的時刻,險種的探討最多的當屬健康險,一來幾乎所有人都樂觀地期待健康險龐大藍海市場的到來,二來是剛剛過去的這一年,健康險市場的巨虧:-40.02億元。
人口老齡化等因素疊加之下的健康險市場從來不缺話題,但今天《進一步規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似乎與這個特殊的時點有些違和。
不過細細看來,通知本身卻頗有意義:
一是回應現實訴求。以團體委托為承載方式、以員工福利為切入點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無疑是現實語境下洗錢的“合理”通道之一,而在全國上下反洗錢一盤棋的當下,從最易出問題的團體業務著手,保險業此舉可視為金融業反洗錢的一計大招。
二是強化監管力度。昨日,監管公開發聲不因疫情改變監管對P2P的專項整治方向,今天,通知則明確區隔了商業健康保險和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定性之下,則是對行業亂象的積極回應——規模飆升但巨額虧損,違規套費以費用博市場。此為監管所不容。
三凸顯合規決心。拿掉投資功能,管理費用覆蓋成本等等要求,無疑是為實現表內表外、實質和外在互不干擾,清清楚楚。不論是否為保險業務,只要是保險公司經營項下,所有的行為都要以合規為基礎。
作為準公眾公司,保險業的發展需要的正是合規之下的干干凈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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