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這個周末,保險業最大的談資當屬易安財險。
一封舉報信把外界所知的、所不知的信息統統公之于眾。縱觀舉報信,有失偏頗之處必定有之,但根據其歷史業績等相關信息復盤來看,或許舉報信本身亦有其真實的成分。
只是對于以嚴監管、超高信披要求聞名的保險業而言,其業內主體以這樣的方式被公眾所知悉,著實讓人意外。
作為觀察者,孰是孰非難有定論。但舉報信之外的一些問題卻值得探討。
比如,任職資格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易安開業不久,曹海菁便以易安財險總經理身份出席了“2016年中國互聯網保險大會”只是此前、此后均未見監管公開有關其個人的任職資格批復。
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4年第1號)第三十一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保險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已核準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須重新核準其任職資格,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公開資料顯示,加盟易安之前,曹海菁長期就職于新聞機構、監管部門,應不屬于監管規定的任職資格免于審批的例外情形,故而易安財險官方網站公開披露的高管信息中,始終未出現曹海菁的高管信息披露內容。
但與之相悖的是,近年來,有公開報道的信息顯示曹海菁為實際履行總經理職責的公司負責人。
對此,可以再進一步追問,曹海菁是否屬于監管規定的保險機構臨時負責人?
至少從現有監管規定看,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上述監管文件的第三十二條規定,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現為中國銀保監會)
綜合上述監管規定和公開披露信息,可以得出一個或許并不準確的結論:履職4年的易安財險負責人自始便不具備任職資格。(鑒于《保契》未就其任職資格一事和當事人以及當事公司核實,如確有任職資格,僅因特殊原因未披露,請聯系《保契》刪除該內容。)
除曹海菁之外,舉報信還有另一位當事人:曹莉莉。
從公開信息看,曹莉莉本身的任職資格獲取之路亦有波瀾。
根據保監許可{2017}624號文件顯示,曹莉莉的任職資格核準請示及補充資料至少提交過2次,最終的獲批時間為2017年6月。
而根據公開信披資料,曹莉莉1983年出生,博士,但具體畢業院校和時間未有明確披露,根據傳統學業路徑,未有跳級等超常規升學路徑的背景下,2013年左右博士畢業,任職資格實際批復時僅工作4年左右。
而根據(《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3號))第7條擔任總精算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
從事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者保險投資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險行業內擔任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者保險投資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國外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但應當經中國保監會考核,確認其熟悉中國的保險精算監管制度,具有相當于中國精算師資格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從監管對總精算師的最低工作履歷要求來看,曹莉莉得以獲批,應是自其大學本科畢業后即進入行業工作。
同時根據中國精算師協會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6月,曹莉莉以長安責任精算師的身份成為準會員,也就是說其當時已具有中國準精算師資格,至2017年,其應已滿足監管的最低要求。
再比如,公司治理問題。
一層三會的有效運轉是保險公司得以良性發展的根基。
從舉報信的擴散程度來看,易安的公司治理或許在一定程度上有待改進。
畢竟,且不論舉報信內容如何,僅就保險公司的運作機制來看,普通員工應很難詳細例舉公司業務、人力、財務、產品、采購(茅臺酒)等多維度信息,如此全面的訊息,大概率應來自于高層。
就此而言,內斗之困溢于言表。
當然,問題歸問題,從易安財險官網公開的產品信息來看,4年近400款產品,其中不乏“婚紗攝影費用補償保險”等契合新時代場景化保險的探索之作,盡管過去幾年受累于高賠付的信保等業務,盈利狀況并不樂觀,但于觀察者而言,大多數人仍堅定地認為,易安的起飛只是時間問題。
畢竟,手握珍貴的4張全國互聯網保險牌照之一,股東、監管抑或媒體,所有的關注者無不期望頭頂光環的易安財險能成為中國保險業線上轉型時代的開拓者和探索者,為中國保險業的下一個更輝煌的40年貢獻更多的先行者經驗。
基于此,手握牌照的易安,“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何為東風?依法合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