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的價值在于保障實體正義的實現
這通常被稱之為“看得見的正義”。
9月12日,人保假黃金一案終審裁定在部分媒體的助推下瞬間成為行業難得的爆點新聞,一度被“人保賠償長安信托8.2億元”等標題刷屏。
很快,人保以《辟謠,長安信托涉金凰案,法院并未判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篇新聞通稿予以回應,稱相關報道為媒體對判決裁定書的誤讀。法院目前僅就案件管轄做出二審程序性裁定,并未開始案件實體爭議的審理,也未做出生效判決。
2020年初,長安信托向西安中院起訴,要求人保財險向其賠償8.2億余元。收到應訴通知書后,人保財險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之后,西安中院駁回了人保財險提出的異議申請。
從司法裁決的事實來看,人保確實輸了,只是輸的是訴訟程序異議,但某種程度上,這一紙裁定或許是人保最期待的成果之一,畢竟,成熟的訴訟策略不過如此。
陜西高院裁定書顯示
人保主張將案件移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的事實與理由有四:
(一)長安信托不享有訴權,一審法院應裁定駁回長安信托的起訴;
(二)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而非擔保合同糾紛;
(三)約定管轄不應逾越法定管轄;
(四)否認長安信托為保險合同合格受益人。
結合長安信托一審提交證據
陜西高院在裁定書中則厘清了如幾個關鍵點:
一,長安信托為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單一受益人”;
二,確認了民商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賦予了案涉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效力。
三,確認了案涉爭議屬于保險合同糾紛而非擔保責任之爭,明確了突破已向行業監管報備條款約定,為特定目的補充簽署的補充約定,與報批報備條款一樣,均屬有效的保險合同組成部分。
陜西高院第一點明顯是在回應人保上訴事由之一和之四,畢竟,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益人為法定的保險金請求權人,在通過常規理賠渠道不能實現理賠目的時,當然享受訴權;
基于此,陜西高院在第二點裁定中進一步明確,既然為合格受益人,則民商事糾紛顯然應基于意思自治保障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故而管轄異議顯然不成立,此為回應人保訴請之三;
而在厘定前述兩點基本概念之后,人保訴請之二,即該案為“保險合同糾紛而非擔保責任之爭”自然會得到支持,但陜西高法的裁定于人保而言卻并非絕對利好,如此前行業所探討,人保勝訴的關鍵在于合同自始無效,而這一主張的前提則是補充約定因突破了中國保險業監管機構對條款報批報備的合規性要求而無效,但陜西高法在裁定書中則表達了鮮明的立場:民商事行為的意思自治效力高于行業合規要求。
換句話說就是,人保簽署的保險合同無論是否合規,都不能影響善意相對人即長安信托對合同效力的認定。
大白話就是,人保簽的合同有效,不能出事了拿自身行為不合規逃避責任。
談及此,大家估計會更加好奇,既然打”程序瑕疵”注定不會有好結果,為什么人保還要堅持打下去?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在業內人士看來,此為天同律師事務所(人保代理人)主導的志在“險種取勝”的訴訟策略。
熟悉法律圈子的人都清楚,天律所的優勢在于其律師大多為出身于高法或最高法的法官,代理費極高但勝訴率自然了得,一則是因為其強大的圈子優勢,二是則是其對程序規則的深度理解。
作為轟動全國的大案,投石問路無疑
是最恰當的解決方式。
一為爭取時間。直接打實體訴訟,倉皇中出庭想必結果一定不會好,畢竟,就人保等傳統國有保險機構而言,復盤一件如此重大的承保流程且需逐一鎖定證據,非一時所能及,偏偏長安信托訴訟提的如此神速,不給人保反應的時間,故而,以程序瑕疵為主張,一訴到底顯然可為人保爭取至少半年以上的應對時間。
二為試探司法底線。直接打實體訴訟,一審定基調,二審、再審改判壓力明顯加大,故而聲東擊西,先試探下高院對案件的態度,至少可以有效調整訴訟策略,避免無謂的財產和聲譽損失。
如果一定要追問,從這一裁定如何看案件未來走向,只能是一句:人保敗訴概率陡增。對,就是很難贏。
原因在前文已有交代,再復述一遍就是,人保不能主張合同無效,司法系統表達了對法律最大的尊重,即合規與否不能逾越民商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
人保,徹底輸掉假黃金一案,或許只是時間問題。
通常而言,程序瑕疵訴訟中,法院很少如此鮮明的表達觀點,現在看,這個裁定結果既有各方力量的焦灼,亦能看到高層寄望于以此傳遞出穩定企業家信心的法治思維考量。
如果人保可以贏,那又有誰可以相信依法簽訂的合同?進而懷疑的是法律的權威,在當下環境中,孰輕孰重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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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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