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信息披露,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通過線上或線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公開保險產品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產品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原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準確描述與產品相關的信息,無重大遺漏,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隱瞞和欺騙。
第五條 中國銀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體和披露方式
第六條 產品信息披露主體為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保險公司提供的產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會公眾介紹或提供產品相關信息。
第七條 產品信息披露對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保險公司應向社會公眾披露其產品信息,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應知的產品信息,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渠道披露產品信息材料:
(一)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官方公眾服務號等自營平臺;
(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三)保險公司授權或委托的合作機構和第三方媒體;
(四)保險公司產品說明會等業務經營活動;
(五)保險公司根據有關要求及公司經營管理需要,向保險消費者披露產品信息等。
第九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等機構應當積極發揮行業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平臺作用,為社會公眾及保險消費者提供行業保險產品信息查詢渠道。
保險公司在公司官方網站以外披露產品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官方網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信息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予披露的,應當有充分的認定依據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內容和披露時間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產品審批或備案材料報送內容,披露下列保險產品信息:
(一)保險產品目錄;
(二)保險產品條款;
(三)保險產品費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表;
(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的產品材料信息。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在銷售過程中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產品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應當結合產品特點,按照監管要求制定。
保險公司通過產品組合形式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應當分別提供每個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對應的產品說明書。
第十三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及條款查詢方式,保險公司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保單承保后,應為投保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單查詢通道。
保單查詢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名稱,產品條款,保單號,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信息,保險銷售人員、保險服務人員信息,保險費,交費方式,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待期,保單生效日,銷售渠道,查詢服務電話等。
第十五條 對購買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致,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轉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戶了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誘導轉保等不利于客戶利益的行為發生。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確認客戶知悉對現有產品轉保需承擔退保或保單失效而產生相關利益的損失;
(二)確認客戶知悉可能會因年齡、健康狀況等變化導致轉保后新產品保障范圍的調整;
(三)確認客戶知悉因轉保后的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等變化而產生相關費用的調整;
(四)確認客戶知悉對轉保后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等產品信息充分知情;
(五)確認客戶知悉轉保后新的產品中的時間期限或需重新計算,例如醫療、重疾產品的等待期、自殺或不可抗辯條款的起算時間等。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自作出停售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售產品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后續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公司官方網站、公司官方APP、官方公眾服務號、客戶服務電話等方便客戶查詢的平臺向客戶提供理賠流程、理賠時效、理賠文件要求等相關信息。理賠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理賠服務的咨詢電話等信息;
(二)理賠報案、申請辦理渠道,明確理賠業務辦理所需材料清單,以及服務時效承諾;
(三)理賠進度、處理依據、處理結果以及理賠金額計算方法等信息。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該人群特點的披露方式,積極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戶服務,確保消費者充分知悉其所購買保險產品內容和主要特點。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官方網站披露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信息。產品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上述變更包括產品上市銷售、產品變更或修訂,以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產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產品信息披露內部管理辦法,完善內部披露管理機制,加強公司網站披露頁面建設,強化產品銷售過程與售后信息披露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可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但應報經其總公司批準。除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使用的產品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保持一致。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使用的產品宣傳材料中的產品信息應當與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材料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假冒網站、假冒APP等的違法活動,并檢查網頁上對外鏈接的可靠性。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違規泄露客戶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客戶信息保護管理,建立客戶信息保護機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產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主體責任。
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事務。保險公司負責產品信息披露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產品信息披露的部門負責人員對產品信息披露承擔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職責,通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舉報調查等手段,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整改、下發風險提示函等監管措施,督促保險機構落實產品信息披露的各項要求,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產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的;
(二)編制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四)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計、修改、使用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國銀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保險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個人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要求。團體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不適用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關于執行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04號)和《關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保監壽險〔2009〕1161號)廢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制度
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健全人身保險產品定價機制的通知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險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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