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保案層出不窮。詐騙手段花樣翻新,也在考驗著反偵察能力。
近年來,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很多不法分子都盯上了保險理賠這一領域,心懷叵測的人把保險理賠金當成“唐僧肉”,施盡渾身解數只為吃上這塊“肥肉”。就連身處正義一方的司法鑒定部門,有時也成為被利誘的參與者。
為了精準打擊騙保行為,從源頭掐斷這一 “產業鏈”,2021年底銀保監會曾聯合司法部就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做出相關規定。
不過,保險機構與司法鑒定部門該如何分工、合作?涉保司法鑒定當事方需要注意什么?或許,在近期青島市銀保監局聯合青島市司法局下發的《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中,能找到一些參考思路。
據介紹,作為山東省首個司法行政部門與銀保監局就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問題聯合出臺的文件,《實施意見》創新提出了健全六大機制,即
健全“涉保當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委托機制。
健全涉保司法鑒定機構選擇機制。
健全涉保司法鑒定到場見證機制。
健全涉保司法鑒定爭議解決機制。
健全行業合作機制。
健全監管聯動機制。
從具體實操看,《實施意見》主要從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的委托行為、涉保司法鑒定執業行為、保險機構參與涉保司法鑒定工作、處理涉保司法鑒定爭議四個方面進行嚴格且細致的規定。
例如,在委托行為中,《實施意見》提倡保險機構和涉保當事人共同委托鑒定,而且,在出具鑒定意見書之前,保險機構和(或)涉保當事人不得就同一鑒定事項另行委托鑒定。如果是涉保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告知單方委托風險及法律后果,并向涉保當事人出具告知單,由其簽字確認,告知單應附在鑒定報告中。
在選擇涉保司法鑒定機構時,《實施意見》要求涉保當事人和保險機構應按規定在司法行政機關公布的司法鑒定機構名錄中選擇鑒定機構,提倡“就近擇優”原則。而且,涉保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在注冊地以外的區域違規設立接案點、違規開展涉保司法鑒定。
而涉及到重要的司法鑒定工作時,《實施意見》分別從司法鑒定機構、人員與保險機構、人員兩個大的方向設下 “禁區”。例如:
“三禁”司法鑒定機構、人員
嚴禁收受保險機構或者當事人的財物或接受吃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行為。
禁止從事協助或代理保險索賠的活動。
嚴禁以承諾或變相承諾出具有利鑒定意見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與保險機構或者涉保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保險機構人員“七不得”
不得干涉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公正執業。
不得與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相關組織或個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鑒定牟利。
不得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不得違規兼任司法鑒定人。
不得有支付好處費、贈送禮物等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執業的行為。
不得投資設立與所在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在此類機構兼職、取酬。
未經涉保當事人同意不得對司法鑒定過程進行拍照、錄像。
這一文件的出臺,其實對保險行業打擊騙保,杜絕涉保司法鑒定中“司法黃牛”、“暗箱操作”等做出了更為明確的限制規定。
或許,有人問為何近年來的保險騙保會拉上司法鑒定部門?為何司法鑒定參與的保險詐騙案很難被發現?而背后的原因可以從司法鑒定的重要性及保險理賠中的漏洞一探究竟。
談及司法鑒定,近年來越來越普遍。在處理司法案件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問題需要司法鑒定,尤其是對于保險而言,這個時常與風險打交道的行業,亦是如此。畢竟,在很多案件的理賠中,司法鑒定將決定著保險理賠的多少。
正是這樣重要的評判環節,讓很多不法分子看到了可乘之機。例如,在“人傷騙保”系列案件中,“人傷黃牛”與個別鑒定人、律師相互勾結,通過誘騙、虛構、騙保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等。
加之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很多公司存在“流程化”的問題,對于理賠資料審核不清、理賠人員管理不嚴等問題,都助長了騙保行為的發生。
另外,還有業內人士曾表示,由于司法鑒定的專業性,使得司法工作人員不一定對鑒定知識熟悉,所以在遇到需要鑒定方面的問題時,只能指定或者委托給司法鑒定機構做相關的鑒定工作。但恰是這樣的現狀,讓司法鑒定工作人員有了更大的處斷權,因此也容易使得司法鑒定出現濫用權力或者超越個人權力的行為。
在此前,保險行業多次曝出司法鑒定參與其中的保險詐騙案。例如,2020年7月,河北省發現一起偽造司法鑒定,借“人傷”騙取保險理賠款7萬多元,而且由此案牽出了多年前的詐騙事件,同樣是偽造司法鑒定來騙取保險理賠金,金額超60萬元。
2019年,上海公安局經偵總隊還破獲了一起“人傷騙保案”,同時牽出了司法鑒定灰色利益鏈。
據悉,在這份案件中,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自2018年6月起,會同上海市浦東、虹口、金山等分局組成聯合專案組開展深入調查。經過一年的調查后,上海一舉搗毀12個在上海市連續作案的“人傷騙保”犯罪團伙,抓獲125名“人傷黃牛”,涉案金額近億元。
不僅如此,在這些騙保案件中,更有司法鑒定中心的專業人士參與其中,成為主要的“操刀者”,這使得打擊保險騙保的工作難度再度加大。
有法學的專業人士曾建議,在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方面,需要進一步統一,將社會上的中介鑒定機構進行類型化的劃分、準入。但這一工程從實施看并不簡單,而要打擊騙保,切斷司法鑒定灰色利益鏈,還需要從預防做起。
而銀保監會與司法部門的合作,也為這場“戰役”提前做好準備。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面對這類有“專業人士”參與的保險詐騙,如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如何規避欺詐風險,如何維護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如何在反欺詐行動中發揮主動性,在欺詐得逞前及時發現并防范一系列問題,這些均對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次《實施意見》中,青島市也給出了一些方向。例如,定期組織司法鑒定人和保險機構審核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建立教育培訓長效機制,不斷提升相關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針對涉保司法鑒定開展自律檢查、考核評價等自律活動。
同時,建立涉案人員“黑名單”,對于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鑒定結果牟利的司法鑒定從業人員和保險從業人員,一經查實,用人單位依法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報請行業監管部門查處;建立健全司法鑒定機構誠信執業檔案,將在涉保司法鑒定活動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處罰信息按規定歸集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監管系統。
除此之外,監管與司法部門之間的聯動,亦是打擊詐騙行動的利器。
例如,加強信息共享,進行信息“互通”。當地司法局匯總全市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名冊以及相關監管信息,并及時更新,向當地銀保監局提供,保險行業協會將信息導入反保險欺詐信息系統;保險機構方面,應指定內設部門負責司法鑒定的對外溝通協調和對內統籌管理等工作,明確專職聯絡員,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銀保監局匯總相關信息再向司法局提供。
建立聯合執法,開展投訴舉報調查、現場督導、執法檢查等,嚴肅查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鑒定機構、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執業等納入監管評級。
作為一項長期持續性的工作,在保險反欺詐的路上,多方合作將會是打擊騙保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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