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債權人與債務人經法院主持達成調解協議后,在付款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務人意圖出售房產,債權人如何應對?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王某借朋友周某80萬元一直拖延不還。無奈周某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本金及利息90萬元。
在訴前調解階段,經調解,雙方于2022年4月達成如下生效調解協議:
王某于2022年9月底前歸還20萬元,剩余款項2022年12月底前歸還。
法院出具了調解書,雙方進行了簽收。
2022年5月,周某發現被告王某在房產中介掛牌出售自己名下的房產。
周某擔心被告王某轉移財產以逃避生效調解書的履行,故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被告王某的上述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周某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保險公司經審查資料,認為周某依據已生效的調解書申請財產保全,保全錯誤風險極低,故同意周某的投保申請,為其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債權人周某與王某之間的爭議已經法院生效調解書確定。
但因未屆調解書確定的履行還款期限,原告周某尚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周某能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嗎?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3條規定: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現因債權人周某發現債務人王某意圖轉讓房產,存在惡意逃避生效調解書履行義務的可能,故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財產保全。
本案因有生效調解書為依據,保全錯誤風險很低,故保險公司作出同意承保的決定。
投保提供資料
1、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
2、保全申請書;
3、被告轉移資產的證據;
3、其他。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63條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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