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暗時刻才能孕育曙光。
今年開年以來,保險業的發展亦未能獨善其身,系列數據都印證著行業正行進至艱難時刻。
即便不討論與一國經濟社會發展同頻共振更為明顯的財險,壽險業的困境亦顯而易見。比如,從實踐來看,壽險業務新的增長極來源之一在于保險金信托,即通過“保險+信托”的模式更新原有的保單架構模式,打開高凈值人群加速投保的通道。
這一近兩年來的創新業務模式也的確有力地支撐著壽險業的大單數據和整體保費數據。
進一步看,這種現象本身也印證著目前各界對整體發展趨勢的判斷——強者恒強,即高凈值人群依然是財富的主要掌控者,大量的中產以及低收入人群將越來越難以成為保險客戶,或者說越來越難以成為保費的有力支撐者。
值得關注的是,當我們把“以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托資產注入保險金信托業務框架,進而實質降低信托門檻”這一保險金信托業務本身的風險以及合規性問題暫時擱置,僅還原業務本身時,會發現,這一創新性財富管理工具中,主導者既非保險公司亦不是信托公司,而是銀行。
從實踐中看,近兩年來,保險金信托業務發展較快的公司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集團業務中包括銀行板塊甚至信托板塊的公司,其主要模式是銀保個聯動+信托推動,典型的如年繳3萬元保費(不限渠道,銀保或個險均可)即可設立信托資產,并通過信托特有的資產管理和處置模式快速吸引大量新晉中產客戶。
但對于多數非集團經營的公司而言,這種操作仍有難度。畢竟,僅就信托業而言,將信托門檻降到“地板價”的主流信托公司仍是少數,老牌以及頭部信托公司對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擔憂仍高于短期收益預估,如放開門檻,更多的是為服務銀行業務需求。
第二類公司或是銀行系公司或是以銀保業務為主的公司,對于此類公司而言,客戶本不屬于保險公司,對接信托時亦無選擇權,起主導作用的僅有銀行一家,即銀行在前端獲取客戶,客戶投保時同時推薦保險金信托業務,可有效拉升單筆業務的繳費額度,保險金信托業務設立時所選取的信托公司亦由銀行選定,對于信托公司而言,即可快速提升業務規模,亦可有機會獲取更多高凈值客戶以期待客戶注入更多的優質資產,但對于銀行而言,保險和信托公司更像是“工具人”,保險和信托只是其財富管理服務中的一個小環節。
最典型的是,在保險金信托業務實踐中,會出現“銀行+信托+保險”這類三方協議,目的則主要用于約束各方服從服務于銀行業務需求,典型如“信托資產由銀行負責管理”。
歸根結底,前述種種,只是銀行渠道實質控制保險業務本身這一邏輯的基礎展示。
畢竟,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在個險式微、中介艱難轉型的當下,銀保渠道的價值再一次被寄予厚望,但一如『保契』此前多次論證的觀點,涉嫌刑事犯罪的銀行小賬以及“保單變存單”的銷售誤導行為等等,其根源之一就在于銀行和保險監管的割裂。
但這一情形正在改變。
據不完全梳理,2022年4月份,銀保監局本級的罰單中就有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寧波銀行等三家銀行因不規范的保險兼業代理行為受到監管處罰,今年之前,銀行眾多罰單中因保險業務被罰的除行業內外印象深刻的“大案要案”外,幾乎難覓蹤跡。
先簡單回顧下4月份這三張銀行罰單:
4月11日,寧波銀行因代理保險銷售不規范,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4月21日和4月22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行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分別因保險代理業務管理不規范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被處以罰款260萬元(合并處罰)和11萬元,前者的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而后者的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作為擁有市場主導權的銀行開始高頻被罰所折射出的自然是監管思維的轉變,處罰金額不高但意義非凡。保險作為銀保渠道的傳統弱勢方,不管是其主動或被動“送錢”給銀行,抑或是銀行有意或無意的銷售誤導,自銀保渠道引入中國,對保險業的單邊監管則是常態,其效果自然不能盡如人意。
一如我國刑法對于貪污賄賂及行賄類型罪中所倡導的法治思維邏輯——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對于收受方的定罪量刑顯然更為嚴苛,而從黨委視角看,我國主張的則是“不敢貪”“不能貪”的政治氛圍。
這都是最頂級的智慧。只是在銀保分業監管時代,掣肘因素較多,遲遲未見動作,而剛剛過去的這個四月中監管開出的三份銀行罰單則成為銀保渠道正向健康發展的一抹曙光。
擴大來看,這一抹曙光一定是星星之火,因為就在這個4月,新華社報道稱,光大銀行成都分行員工收受光大永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銀保小賬)而獲刑,這原本隱藏于黑夜中的交易一旦被曙光照耀,跟進者一定不在少數。
從法律到監管,銀保渠道可以真正走在陽光下的日子越來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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