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之間代位求償案件較為常見,除車損賠款外,評估費、利息損失、增值稅稅款也經常產生爭議,且看愛理賠熱心粉絲qiming老師本篇分析文章。
一、問題的提出
近期,某省保險行業協會組建的“代位求償****群”中,發布了以下通知內容:
上述通知中所涉文件的第二十條規定“代位保險公司請求責任方保險公司賠償時,限于車輛損失以及施救費用,不包括保險公司處理事故發生的各種理賠費用,以及訴訟中產生的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執行費等費用。但訴訟判決施救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時,應予以承擔。”。
該文件第一條中載明了制訂目的,即“為保證機動車損失險代位求償工作順利開展,減少同業相互訴訟追償,提高行業車險服務水平。”。
但就像上述通知中所能看出的,在實際操作中,鑒于不同公司經辦人的理解和認知差異,以及個案的不同情況,仍有不少涉及同業之間追償的案件,無法正常按照文件要求處理,最終進入了法院訴訟環節,而對應的裁判結果又存在較大差異。
因此,筆者結合近期處理的幾起訴訟案件,針對在同業公司之間訴訟追償案件中,爭議較多的三項追償內容,做進一步分析。
二、問題的分析
(一)評估費
實踐中,由于此類案件均涉及車輛等財產的評估,同時又是保險理賠案件,因此涉及的評估費大概率是當事人或者法院委托的公估公司進行評估,繼而產生的大部分都是公估費。
《江蘇保險》刊登的《復合法律關系視角下保險代位求償權范圍包括公估費用的分析--基于最高院第74號指導案例的解構》一文,文章作者提出:《保險法》第64條規定了“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即公估費用屬于該條中列明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所以,評估費或者說公估費,應由保險人負擔。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也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文章作者最后認為:保險人作為債權移轉的受移轉人,其當然取得公估費用的代位求償權。而這與《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公估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并不矛盾,該條文反而是本結論得出的前提,因為第64條將代位求償權限定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即在保險理賠法律關系中的歸屬,而非最終的歸屬。
在筆者經辦的案件中,主審法院也持同樣的觀點,判例節選如下:
(二)利息損失
在《論保險代位求償中的利息損失》一文中,文章作者通過分析兩起裁判結果截然不同的法院判例,就利息損失總結了審判實踐中的四種主要做法。
1.完全支持的裁判--支持自賠付之日起的利息損失
因為利息系保險理賠款的法定孳息,附屬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對該項損失的追償未超過法定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范圍;其次,依據我國《保險法》第60條和《海商法》第252條的規定,我國保險代位求償制度采用當然代位主義--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就享有對有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者未及時給付的,應償付因其遲延履行而使保險人遭受的資金占用損失。
對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21條中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就其支付的保險金向第三者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利息應自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金之日起計算。”。
2.部分支持的裁判--支持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
《合同法》第80條對“意定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的規定應當類推適用于作為法定債權轉讓的保險人代位求償制度。
因為,《合同法》第80條的理論基礎是意定債權轉讓具有隱蔽性,債務人不易査知,是故由通知義務使此轉讓行為外部化、公示化。同理,法定債權轉讓亦具有隱蔽性,從而具備類推適用的正當化基礎。雖然被保險人向第三人的索賠權自保險人實際賠付時即完成轉移并生效,但如欲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則須以通知為必要,否則不存在第三者遲延給付問題,故應自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損失。
3.完全不支持的裁判--不認可任何時段的利息損失
此觀點嚴格依據《保險法》第60條第1款的字面意思,認為保險人的利息損失訴求已超出代位求償的法定范圍,不應得到支持。
4.以第三者責任是否有爭議決定是否支持的裁判--根據第三者所負責任和保險人行權情況區別對待
此觀點認為對于理賠款利息損失的認定應以第三者責任是否確定為前提,根據保險人的行權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賠償損失請求權在給付保險金時已經確定的情形下,由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范圍確定,一經保險人請求,第三者即應履行給付義務,但應給予合理的寬限期,故第三者在保險人請求時拒絕履行或者在請求時雖未拒絕但在寬限期屆滿后仍拒絕履行的,則構成遲延履行,應賠付遲延履行期間的資金損失;被保險人上述權利尚存爭議的情形下,由于代位求償的范圍尚未確定,故第三者以此為由不履行給付義務的,不構成遲延履行,可不再支付對應保險金所涉利息損失。
由于存在上述不同觀點,筆者就在近期辦理的案件中,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裁判結果,裁判文書節選如下:
一份是追償其他保險公司
一份是被其他保險公司追償
筆者所采取的訴訟策略也正是依據具體案情,對上述四種不同觀點的靈活運用。
(三)已抵扣增值稅稅額
1.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9年公布了31號公告,明確了保險理賠的增值稅處理方式。
一是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是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于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是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從31號公告來看,我國稅務機關將保險理賠分為了實物賠付方式和現金賠付方式:
(1)實物賠付方式,貨物、修理發票直接開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2)現金理賠,保險公司沒有任何進項稅抵扣。但是,文件沒說完的是,現金理賠,貨物和修理費發票肯定是開給車輛所有人了,如果車輛所有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應該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此時,車輛所有人取得了保險理賠金,是否需要進項稅轉出,這個文件沒說。
2.學理探討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學院資深講師趙國慶博士就舉了以下案例作為解讀。
以實物理賠為例,假設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公司的一臺奔馳邁巴赫汽車投了車險,支付了保費,此時,保險公司取得保險費繳納增值稅。A公司取得保險費增值稅發票進項抵扣,這個沒有疑問。
現假設A公司的奔馳邁巴赫汽車出險了,大燈撞壞。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其中大燈的更換費用是20萬元,修理費是5萬元。但是,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后確定的理賠金額是18萬元。此時,另外的維修費用是由A公司來支付的。
--如果是現金理賠,則25萬的費用全部由A公司先支付,發票開給A公司,A公司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而保險公司憑A公司提供的修理發票復印件和相關理賠資料,賠付A公司現金18萬。此時,保險公司沒有任何進項稅抵扣。
--如果是實物理賠,則18萬保險金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修理廠,7萬元由A公司支付修理廠。雖然我可以在開票層面,修理廠18萬開票給保險公司,7萬開票給A公司。但在邏輯上就存在不自洽問題:
(1)修理廠就提供了一臺車的修理服務,他怎么能給兩個納稅人開票呢?假設不是服務費,就是一個大燈,我進貨一臺大燈18萬,我如何把這臺大燈的銷售發票一部分開給保險公司,一部分開給A公司。一件貨物開給兩個納稅人,這個在邏輯上是不自洽的,勞務也是一樣;
(2)車輛的所有權是A公司,最終換的大燈還是修理,成果都是體現在A公司的車輛上的,保險公司并沒有取得貨物或者服務。
(3)在實物理賠情況下,鑒于最終貨物和服務的受益人都是被保險人A公司,如果發票是開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抵扣了進項稅,同時也要按轉售貨物或服務給A公司繳納銷項稅的。有人說,保險公司沒有取得錢,怎么繳納增值稅呢,又不是視同銷售行為。
是的,這根本不是視同銷售,而就是銷售行為。所以,顯而易見的是,在保險公司實物理賠的情況下,實質就是保險公司購進實物或修理勞務,最終再轉售實物或修理勞務給被保險人履行理賠義務。保險公司購進實物或修理勞務環節可以抵扣進項稅,但在最終理賠環節是需要繳納銷項稅,并給被保險人再按照對應轉售行為開具增值稅發票。這才是符合交易實質和增值稅法理的。
趙博士文章最后的觀點是:如果保險公司實物理賠不按轉售繳納增值稅,不符合增值稅原理,且邏輯上也不能自洽,同時保險公司按13%抵扣進項稅(但銷項6%),存在不合理的進銷差。同時,這直接導致了保險公司利用自身行業優勢,會把理賠方式基本改為實物理賠去爭奪進項稅抵扣。
所以,我們認為這個增值稅規定是不合理的,違背稅制中性,也不符合上位法規定。
3.案例展示
案例一:法院不支持扣除已抵扣增值稅稅額
案例二:法院支持扣除已抵扣增值稅稅額
對此,《機動車損失險代位求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版)》中第十五條也有具體規定,“車輛維修的,以維修發票上載明的金額(含稅)作為車輛損失依據,但經法院生效判決的則以法院認定的損失金額為準。維修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供標的車保險公司抵扣稅使用,但在向責任方保險公司追償時,應當將抵扣稅金額按責從追償金額中剔除。如標的車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標的車保險公司未做增值稅抵扣的,責任方保險公司應按責支付全部金額。”。
三、問題的處理
作為保險公司法務,若在代位追償案件中,遇到涉及上述三種費用追償(或被追償)的案件,建議積極與同業公司積極、主動溝通,必要時可請當地保險行業協會介入處理。另外,在保險公司行業內部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對外樹立較為一致的行業形象。
切不可為了一時之快浪費司法資源,也容易給自己“挖坑”。
但若遇到“不講道理”的對方公司時,也要早做準備,有理有據才能成功應訴。
對此,筆者在本文最后,公布有關追償同業保險公司的追償函模板、起訴狀模板,供參考使用。
附件1:
追償函模板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
你好!
依據**人民法院(20**)**民初**號生效判決書(見附件)查明的事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案涉保險金**元和評估費**元,合計**元。按照案涉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貴公司承保車輛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比例為30%),最終的賠償責任,按理應由貴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元(2000元+***30%)。
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現發送本追償函,請貴公司高度重視。如不返還的,我公司將采取進一步措施,將依法啟動訴訟等司法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對相關財產進行凍結、保全,直至申請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等。
這意味著貴公司將不僅最終支付全部保險金和評估費(包括延遲履行的利息等),而且將承擔有關訴訟費用,并影響直接責任人的信用。
現請貴公司在接到本函后30日內向我公司銀行賬戶支付以上款項。
特此通知。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20**年**月**日
附件2:
起訴狀模板
原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市**區**路**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職務負責人。
被告一:**,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聯系電話**。
被告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市**區**路**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聯系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及相關費用合計**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相應的利息(該利息以**元為基數,自20**年**月**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理由
依據**人民法院(20**)**民初**號生效判決書查明的事實,以及裁判結果,我公司已向**車輛的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元,另先行承擔了上述車輛的評估費**元,合計**元。
按照案涉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被告一**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賠償比例為30%。根據計算,**應向我公司支付30%的保險金及相關費用合計**元(2000元+***30%)。另查明,**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二處投保了車輛保險,理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我公司在依法履行上述提及的生效判決后,已多次與二被告聯系,并郵寄了書面追償函件,明確了最后還款期限,依法代位向二被告主張了法定權利,履行了通知義務,但二被告至今未支付也未進行相應的反饋或給予合理的解釋。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 ? ? ? ? ? ? ? ? 20**年**月**日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三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6.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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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67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浙海終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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