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銀保監會接連發布兩項與險資有關的優化政策。分別是修訂后的《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簡稱《通知》)和《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縱觀《通知》全文,最重要的看點莫過于在“放管服”的政策指引下,監管為險資可投金融產品范圍擴圍,將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單一資管產品計劃及債轉股計劃納入其中。這一舉措無疑為優化險資配置結構,以及為資本市場引入長期穩定“活水”提供了政策支持。
當日,同步下發的《辦法》則著眼于規范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行為。『A智慧保』注意到,相較于舊版文件,《辦法》在保險資金受托人的資質條件方面有所“放松”,擴大了險企的自主決策空間。同時,《辦法》也分別圈定了委托投資和受托管理的禁止行為。
總體而言,兩份修訂新規有利于引導險資開展規范化、市場化運作,這無疑也是日前監管號召險資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入市后,送上的一份政策“禮包”。
近年來,在保險資金的投資配置中,金融產品已成為重要的組成部分。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為23.23萬億元,其中所投的金融產品規模為1.72萬億元,占比達7.4%。
據了解,這些金融產品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集合資金信托、資產支持計劃等。
然而,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很多符合險資配置需求的新興金融產品也不斷涌現出來,如理財公司旗下的理財產品等。據調研,行業對此有著較強的投資意愿。為此,基于險資配置的新需要,以及原政策有待進一步優化的必要,修訂版的《通知》應聲落地。
從《通知》內容來看,主要修訂的要點有:
一是拓寬了可投金融產品的范圍:如將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債轉股投資計劃、單一資管計劃等納入其中。
這是《通知》最重要的看點。從擴容的金融產品來看,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無疑是險資青睞的熱門投資標的。有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3月底,全市場已有25家銀行理財子公司正式開業,產品存續規模達17.27萬億元,且產品類型多是以偏固收類為主。可見,無論是從可投標的的豐富度還是產品的風險偏好看,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都較為符合險資配置的需求和特質。
二是落實險資投資方面的主體責任。明確了保險資管機構受托投資金融產品,應承擔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和投后管理等責任。并在信用評級方面,取消了險資配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金融產品的外部信用評級要求。
一直以來,我國資管機構存在對外部評級機構過于依賴的問題,這也使得資管產品、債券“踩雷”等現象屢見不鮮。《通知》通過取消外部評級要求,意在引導機構落實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加強自主評級能力,形成市場化、科學的評價體系。
三是強調穿透監管要求。針對部分金融產品,監管要求險企要根據產品基礎資產的性質穿透具備相應投資管理的能力,并按基礎資產類別納入相應投資比例進行管理,以此來真實反映投資資產的風險。
『A智慧保』注意到,《通知》三次提及“穿透”原則,分別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在投資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投資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時,應按照穿透原則將基礎資產分別納入相應投資比例進行管理。
此外,險企投資基礎資產為非上市權益類資產的集合資金信托的,需按穿透原則具備股權、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或股權投資計劃、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的管理能力。該項規定實則也與近年來監管加強金融資產穿透管理,嚴防發生重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基調相一致。
四是規范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管產品的行為。《通知》對于投資單一資管計劃和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要求險企完善投資管理人的選聘標準及流程,審慎制定投資指引。
資深政策監管專家周毅欽告訴『A智慧保』,監管之所以要規范險企投資單一資管產品的行為,一方面是防范利益輸送,另一方面也因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風險也是由投資者單獨承擔,所以風險管理上要更加審慎,強化險企的主導型責任。
五是完善險資投后管理。《通知》要求保險機構明確投后管理責任,配備專業人員定期跟蹤相關投資狀況,并能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
未來險資不僅要重視投前、投中環節,也要強化投后管理意識。這或也意味著,接下來或不少保險機構需要配備專門的投后管理人員,以加強投資定期追蹤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監管除了發布修訂版《通知》外,為規范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的行為,銀保監會還對2012年實施的《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了最新下發的《辦法》。
那么,監管為何對險資委托投資如此重視?
一組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末,保險公司委托投資占比已達73.78%,自主投資占比26.22%。委托投資模式對險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A智慧保』將《辦法》修訂內容對比發現,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首先,在資質條件方面,《辦法》刪除了舊版對險企開展委托投資需滿足“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求。不僅如此,《辦法》還同步刪除了受托投資管理人的諸多資質要求,僅對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出了相應的條件要求。
對此變化,中國人壽投資管理中心對相關媒體指出,此次《辦法》對委、受托方的資質條件有所放松,進一步擴大了險企的自主決策空間。
此外,在《通知》答記者問中,銀保監會還提及,為適應市場形勢需要,由于《通知》在可投資金融產品范圍中增加了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因此也同步在修訂發布的《辦法》中刪除了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為投資管理人的有關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在資質條件上進行調整外,《辦法》在投資規范內容上也進行了相應的改動,其中最顯著的變化是,《辦法》分別擬定了保險公司開展委托投資、受托人受托管理資金的“禁止項”。
如《辦法》提出,保險公司開展委托投資不得妨礙、干預受托人進行正常履行職責;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人的相關信息;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等。
而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險資金,不得承諾受托管理資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不公平地對待不同資金,包括直接或間接地在受托投資賬戶、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賬戶、自有資金賬戶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為委托人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等。
銀保監會也表示,此次《辦法》特別強化了受托人的主動管理責任。明確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禁止行為,并要求受托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獨立進行風險判斷,落實主動管理要求。同時,《辦法》還要求受托人設置資產配置專業崗位,加強大類資產配置能力建設。
當然,除了壓實受托人的管理責任外,委托人也不能完全“放任”。《辦法》同時要求,險企開展委托投資應履行制定資產配置計劃、委托投資指引,審慎選擇受托人、監督受托人執行情況,并加強評估受托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對于《辦法》發布的意義,泰康資產總經理段國圣分析稱,《辦法》對受托人提出了明確的投資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險企權益類資產投資的效率,也將助力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
結 ?語
剛剛過去的一季度,震蕩波動的資本市場給險企投資帶來了巨大壓力。銀保監會修訂的《辦法》和《通知》猶如一場及時雨,不僅為險資提供了新的配置工具,也擴大了險企委托投資的自主決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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