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享青島律師米蘭代理案件,對于酒后“意外”嘔吐窒息死亡,免責爭議案件的處理。
訴訟焦點:飲酒后嘔吐物堵塞呼吸道致人死亡可能在普通百姓的觀念中屬于意外事故,認為既然投保了意外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然而究竟是否屬于意外,需要在法律和保險條款的框架內來進行認定,本文介紹的案例展示了法院對于此類糾紛的裁判觀點,在行業范圍內廣為引用,青島日報等媒體也以本案對大眾進行普法宣傳。
案情簡介:王某通過某保險代理公司向平安保險購買意外險,其中,意外身故20萬。被保險人在家中吃飯后,因飲酒后誤吸嘔吐物窒息死亡。后其家屬向黃島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平安保險承擔20萬意外身故賠付責任。
庭審中代理人提出,嘔吐物窒息是由于飲酒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是飲酒導致,非疾病也不屬于意外,不屬于保險責任,并向提交投保單,證明根據保險條款約定,醉酒導致身故屬于免賠事由,且投保人已簽章確認。此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各級人民法院均認可了保險公司代理律師的觀點,本案商業險成功免賠。
二審判決書
再審裁定書
案件分析
一、是否屬于意外,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根據《平安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意外傷害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傷害”。適量飲酒屬基本生活常識,過量飲酒后可能發生嘔吐窒息等不良生理反應,王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其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導致飲酒后嘔吐誤吸而窒息死亡,不符合意外傷害定義的外來的、突發的和非本意因素。即王某的死亡不屬于意外,不屬于保險責任。
二、免責條款是否生效:《平安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首先本案家屬在被保險人身故后匆匆火化,導致是否達到醉酒狀態無法認定;其次原告認為非本人投保,認為保險人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生效,對此保險公司提交投保人的投保單,并證明該險種為團體意外險,個人無法參保,投保人得到被保險人的授權為其投保,并在提示解釋說明義務履行欄簽章確認,免責條款生效。
綜合以上兩點,本案拒賠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希望通過此案,被保險人能對意外險條款有更深刻的認識,從而在生活中盡到自身合理注意義務;希望理賠人員及律師同行有所啟發,在應對此類案件核定保險責任時緊扣保險條款,避免不必要的保險理賠。
法院以投保單免責事項未手書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如此判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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