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劉先生發生一起撞人的事故,他全責,雖然說第三者責任險保了300萬,整案損失才幾萬元,但是他還是承擔了傷者醫保外用藥部分的費用,共計一千多元。
原因是根據最新的商業險條款第二十三條規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爭議,但是基本上保險公司是按條款執行的。好在關了門的同時開了一扇窗,2020年9月開始的車險綜合改革推出了險加醫保外醫療責任險。
附加醫保外醫療責任險是商業車險中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俗稱座位險)的附加險,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主險保險事故,對于被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應對第三者或車上人員承擔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對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部分負責賠償。
更為重要的是該附加險較便宜,大部分公司只要幾十元,如此就可以覆蓋醫保外用藥的風險了。
但同時車主不要落入另一個誤區,特別一些自媒體宣傳的有了社保外醫療附加險就是全賠的,這是錯誤的。根據條款,與主險保險事故無關聯的醫療費用和特需醫療費用均不是附加醫保外醫療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當然,因為風險不同,各地區和各保險公司有差異,不是所有公司都有這個附加險可以銷售,具體要咨詢下當地的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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