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為團體險,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有很大的差別,但是作為投保人的企業卻不太理解,常常因團意險保費較低,而選擇用團意險替代雇主責任險,殊不知是因小失大。
歸根到底,團體意外險是員工福利,雇主責任險可以轉移企業的用工風險,是企業的保護神。
兩者的差別具體有:
一是團意險的被保險人是員工,賠償支付給員工,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企業,賠償款支付給企業;
二是團體意外險的理賠不能免除雇主的用工風險,也就是團意險理賠后,企業仍然要根據勞動法和工傷管理條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在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情況下),而雇主責任險理賠后不存在該情況;
三是一般情況下,團體意外險的傷殘鑒定根據人身保險傷殘鑒定標準(俗稱“行標”),但是企業對員工承擔的是工傷鑒定標準(俗稱“工標“)對應的賠償責任,這兩者通常會有差異,一般來說行標的鑒定級別會低于工標,企業要承擔相應的風險。而雇主責任險一般采用的是工標,不存在這個問題。
雇主責任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以及企業對臨時用工人員的責任風險保障,已得到很多客戶的認同,但還是有部分企業不了解兩者區別,只單純看保費差異,用團意險代替雇主責任險,這樣往往會因小失大,讓企業暴露在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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