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寧夏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經營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手段,優化配置監管資源,形成正向激勵機制,促進保險中介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法律、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寧夏銀保監局根據客觀信息,綜合分析評估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風險防控能力和風險狀況,依據評估結果將其歸入特定監管類屬,并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寧夏銀保監局及所轄銀保監分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指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取得保險中介業務相關許可或完成備案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分類監管評估對象為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及轄外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駐寧省級分支機構。
第四條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遵循風險導向、合規管理要求,體現公平公正、正向激勵、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二章 評估體系與分類方法
第五條 分類監管評估指標體系包括風控類指標、合規類指標、穩健經營類指標、綜合管理類指標和發展類指標。
風控類指標主要反映機構的風險防范與控制能力,考察機構是否具備與經營發展情況相匹配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措施、風險防控機制等。
合規類指標主要反映機構經營中的合規風險,考察機構在經營管理、高管與從業人員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
穩健經營類指標主要反映機構經營發展的合理性和穩健性,考察機構在信息安全、投訴舉報、異動監測、外部審計等方面反映出的經營風險。
綜合管理類指標主要反映監管部門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日常綜合管理工作的評估結果,考察機構在日常管理、信息報送、行業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發展類指標主要反映機構持續發展能力,考察機構在基礎能力建設、持續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情況。
第六條 各機構原始分值為100分,按照各項指標的評定情況及其權重進行加分和扣分。除發展類指標為加分項外,其他4類指標按權重進行扣分,風控類25%、合規類25%、穩健經營類25%、綜合管理類25%。
第七條 按照得分從高至低,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為A、B、C三類:
A類機構,指風險防控機制較健全,經營管理較為合規穩健的機構,分類監管評估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
B類機構,指具有一定的風險防控能力,經營管理基本合規穩健的機構,分類監管評估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且小于90分。
C類機構,指風險防控能力較差,合規經營和穩健發展存在風險或問題的機構,分類監管評估得分小于70分。
第八條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機構年度分類評估結果直接評定為C類:
(一)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二)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懲戒期已結束的除外);
(三)機構觸犯刑事法律的;
(四)最近1年內存在引發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
(五)無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及與業務相匹配的其他設施的;
(六)連續3個月及以上無機構主要負責人的;
(七)因內控管理不到位或違規經營導致出現重大負面輿情的;
(八)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
(九)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或風險的。
第九條 分類監管評估所依據的信息和數據應客觀準確,主要數據來源包括: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外部審計機構、舉報投訴、輿情動態、其他真實有效的信息渠道。
第三章 監管政策與措施
第十條 寧夏銀保監局依據分類監管評估結果,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政策和措施。
第十一條 對A類機構的監管政策與措施包括:
(一)關注機構經營發展情況,重點關注經營模式的變化,總結經驗做法,引領行業發展;
(二)在業務發展、服務創新、隊伍建設、機構設立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其他必要的監管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條 對B類機構的監管政策與措施包括:
(一)定期監測機構的經營數據,重點關注業務、財務、人員的異動;
(二)在業務發展、服務創新、隊伍建設、機構設立等方面予以關注;
(三)通過窗口指導等方式防范風險;
(四)其他必要的監管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條 對C類機構的監管政策與措施包括:
(一)密切監測機構經營狀況,重點關注業務、財務、人員的異動及機構合規情況,對機構開展實地督導等。
(二)在業務發展、服務創新、隊伍建設、機構設立、外部合作等方面予以重點關注或根據法律法規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依法予以限制;
(三)適度提高現場檢查“雙隨機”抽取權重,根據情況納入現場檢查對象名單;
(四)通過風險提示、約談等方式控制風險;
(五)每季度聽取機構匯報風險防控及合規管理情況;(六)其他必要的監管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條 C類機構應開展合規風險自查,對分支機構開展合規巡查,從管理制度、業務流程、財務管控、人員追責等方面進行整改,并于收到年度分類評估結果后的90個自然日內向寧夏銀保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內容包括問題成因、整改情況、發展規劃等。整改不到位的,由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 獲得業務許可或完成備案不滿一年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法人機構,以及完成報告或備案不滿一年的省級分支機構,當年度不參與分類評估,參照B類機構進行管理,但應填《寧夏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自評表》報寧夏銀保監局。
第十六條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對分類監管自評事項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監管部門在后續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工作中發現機構自評事項材料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視為機構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資料,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原則上每年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進行一次分類評估,評估內容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上一自然年度的經營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按以下流程和要求開展分類監管工作:
(一)機構自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照《寧夏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評估指標》開展自評,填報《寧夏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自評表》自評打分,于每年3月底前向寧夏銀保監局報送上年度分類監管自評報告及相關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監管評分。寧夏銀保監局結合機構自評報告及相關必要的證明材料,根據所掌握的綜合信息進行打分,得出機構的分類監管評估結果。
(三)反饋分類評估結果。寧夏銀保監局于每年4月底向機構反饋分類監管評估結果。
(四)實施分類監管措施。寧夏銀保監局根據分類監管評估結果對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采取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寧夏銀保監局分類評估后發現相關指標數據信息存在錯誤或遺漏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指標得分和分類監管結果進行調整。機構對評估指標得分存在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結果30個自然日內向寧夏銀保監局提出意見并提供相關事實證據,寧夏銀保監局經核實確認并予以采納后,對分類監管結果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寧夏銀保監局根據分類監管整體運行情況、行業反饋等,適時修訂分類監管評估指標、評分規則等,調整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范圍,不斷提高分類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影響正常監管評估工作,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及影響情況,決定開展分類監管評估的時限要求及具體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中國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寧夏銀保監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2年。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制度
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健全人身保險產品定價機制的通知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險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