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老師共寫過兩篇文章,介紹人身險與財產險理賠的區別。但仍有讀者留言,講對于保險業外人士,理解起來仍有困難。
崔老師感覺有必要再寫一篇文章對此予以進一步介紹。根據慣例,我們仍然先介紹案例。
一、投保意外險的張三交通事故死亡后的理賠情況
(一)投保情況及案件發生背景
張三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身故保額10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約定如因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張三死亡,保險公司須賠償保險金100萬元。
李四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俗稱商業三者險)100萬元。
一天,張三在路上行走時,與李四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張三送醫后,治療無效死亡,交警經勘察事故現場后認定,張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四負主要責任。
(二)理賠情況
因張三的意外死亡,張三的家屬可得到如下賠償:
1、意外險賠償金100萬元
因張三生前為自己投保了100萬意外傷害保險,張三因交通意外死亡,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須賠償張三家屬保險金100萬元。
2、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款69萬元
張三因交通事故死亡,張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肇事車輛承擔主要責任,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10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
張三死亡的損失,經核定,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家屬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及財產損失等約90萬元。
李四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下賠償20萬元(注:假定醫療費、人傷損失及財產損失全部超過了交強險的分項賠償限額),剩下的三者險賠償(90-20)*70%=49萬元,張三家屬在責任險項下共獲得69萬元賠償金。
上述意外險和財產險兩項,張三家屬得到169萬元賠款。如果意外險保額為200萬,張三家屬將得到269萬元。
二、人身險與財產險的理賠區別
(一)人身險介紹
根據《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規定時點時,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保險金的保險。
人身保險產品,通常會包括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二)財產險介紹
根據《保險法》第12條規定,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
(三)兩類產品的賠償原則
1、人身險的賠償原則為定額給付,只要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賠償。
比如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了多份意外險,只要發生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就給予賠付,多買多陪,不考慮責任比例劃分。買50萬就賠50萬,買100萬就賠償100萬,買10份100萬,就賠1000萬。因生命無價,故可重復得到賠付。
本案中,張三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意外險保險公司仍賠償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2、財產險的賠償原則為損失補償,強調被保險人的利益得到填補,而不能因投保獲利。
舉例來講,比如為房產投保了財產損失保險,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房產受損,保險公司的賠款只要能讓房產恢復原狀即可。
如果房主投保了數份保險,最終也只能得到一份賠償。這就是損失填補原則。與人身險的多買多賠截然不同。
事故中,張三死亡的損失為90萬元,根據責任比例,最終賠償金為69萬元。
3、意外險不考慮責任比例分擔,責任險中的賠償要考慮責任比例分擔。
意外險為定額給付原則,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買多少賠多少,不考慮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
在責任險中,最高法院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損失計算方法的規定,并且賠付時要考慮責任比例分擔。
4、同時存在意外險和責任險時,兩項賠償分別計算后再累加
當一個事故中,同時存在意外保險和責任保險時,兩種保險的賠償款是分別計算分別賠付的,被保險人或家屬得到的賠償款是累加的。
比如案例中,張三的意外險保險公司賠償100萬意外險,李四的保險公司賠償張三的家屬責任險69萬元。兩項分別計算并分別給付。
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意外險和責任險碰撞的情況,比如游客高原反應死亡,意外險和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如何賠償?中提到的團體意外保險與旅行社責任保險;保險理賠案例:駕乘意外險理賠指南一文中提到的駕乘意外險和車輛三者險。
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存在認識誤區,有將意外險賠款從責任險賠款中扣除的情況,也就是在意外險的理賠中運用了財產險的理賠原則;同時也存在將財產險的責任比例分擔運用于意外險理賠的情況。
無論哪種情況,都會導致或保險公司利益受損或被保險人利益受損。
所以,人身險的理賠就適用定額給付原則,財產險的理賠,就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兩者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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