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夫妻離婚后,前妻起訴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股權。前妻能申請保全股權公司的財產嗎?前妻為什么會贏了訴訟輸了保全呢?以下訴責險的理賠案例告訴你答案!
一、案情回顧
(一)前訴:前妻起訴前夫及A公司要求分割前夫曾經持有的A公司股權并保全A公司名下的財產半年后,法院解除對A公司財產的保全
1、夫妻離婚后前妻第一次起訴前夫要求分割前夫的股權后因故撤訴
1991年苗女士與齊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
2005年11月,齊先生與其母尚女士共同投資設立了A公司,其中齊先生持股90%。
2016年4月,苗女士與丈夫齊先生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起訴至法院離婚。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二人感情確已破裂,判決二人離婚,但對于丈夫齊先生名下的公司股權未作處理。
2016年5月苗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齊先生名下A公司的股權價值。
訴訟中因股權需要評估,法院要求苗女士支付評估費用。在繳費期限內,苗女士無力支付審計評估費,不得已于2017年6月而撤訴。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間,齊先生陸續將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他人。
2、兩年后前妻再次起訴前夫及A公司,要求分割前夫持有的股權,并申請凍結了A公司另案在法院的執行案款892萬元
2018年4月,苗女士再次就前夫齊先生名下的A公司股權價值分割事宜,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起訴齊先生及A公司,要求齊先生及A公司共同支付股權折價款暫定1,000萬元。
為保證生效判決履行,苗女士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后,請求法院查封凍結齊先生及A公司價值1000萬的財產。
法院經審查后,根據苗女士提供的財產線索,裁定凍結A公司在某法院的執行款892萬元。
3、訴訟中法院以A公司非離婚后財產糾紛主體解除了對A公司892萬元財產的保全措施
2018年10月法院以A公司并非離婚后財產糾紛的義務主體,并無對A公司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為由,解除對A公司財產的凍結、查封、扣押,后某法院將892萬元發放給了A公司。
4、法院判決齊先生支付苗女士股權折價款2100萬元
2019年1月,苗女士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齊先生支付股權折價款35,474,451元。
2019年4月,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齊先生支付苗女士股權折價款2,100萬元。
齊先生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目前尚在上訴審理階段。
(二)后訴:A公司起訴苗女士及某保險公司保全錯誤賠償損失獲法院支持20余萬元
1、A公司起訴苗女士保全錯誤賠償損失32萬元
A公司的執行款被解封后,A公司以苗女士及某保險公司保全錯誤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保全錯誤的損失32萬元。
A公司認為,其并不是苗女士離婚后糾紛案件的主體,苗女士的保全造成A公司無法進行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苗女士保全申請錯誤給其造成了損失。
2、法院判決苗女士保全錯誤賠償A公司損失20余萬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保全損害賠償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保全損害賠償成立的條件為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和被申請人存在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案件的爭議焦點分述如下:
(1)本案在程序上是否需待前訴審結生效后再行審理
因法院于2018年10月已裁定解除了對A公司的保全措施,苗女士在后亦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齊先生支付股權折價款,故前訴的審理結果與A公司再無關聯,本案無需以該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可徑行處理。
(2)苗女士是否申請保全錯誤
判斷申請人是否申請保全錯誤,不僅要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為法院所支持為事實基礎,還要考量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
首先,前訴系離婚后財產糾紛,權利義務相對方應為離婚夫妻雙方,A公司并非離婚后財產糾紛的義務主體,而苗女士此前曾就同一標的、同一事實提起訴訟后撤訴,案中苗女士起訴的被告僅為齊先生,說明苗女士對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被告為誰應屬明知。
其次,苗女士提出涉案保全申請時,齊先生已非A公司的股東,A公司的財產與齊先生無任何關聯,苗女士主張其之所以對A公司申請保全是為避免齊先生轉移財產造成其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故法院認為,苗女士提出涉案財產保全申請存在主觀過錯,構成申請保全錯誤,依法應當賠償因此給A公司造成的損失。
(3)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范圍的認定
A公司在法院賬戶內執行款被凍結后,致其無法及時取得執行款,影響了其對款項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應的利息損失,故在執行款被凍結期間的損失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計算基數應以實際被凍結的892萬元為準。
某保險公司根據保單保函的內容及庭審中的陳述,依法應與苗女士向A公司進行連帶賠償。
最后法院判決:
苗女士及某保險公司賠償A公司保全錯誤的損失銀行利息20余萬元。
二、本案的分析點評:
本案屬于被告/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保全錯誤
本案前訴為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苗女士和齊先生在結婚后,齊先生與母親創業,持有A公司90%的股權,該股權系婚后所得,根據《婚姻法》,屬于苗女士與齊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
因兩人離婚時未就齊先生持有的A公司的股權進行財產的分割,故苗女士在離婚后提起離婚后的財產分割訴訟,要求分割上述財產,該訴求符合法律的規定。苗女士據此申請保全齊先生的財產也符合法律規定并具有正當性。
但是,苗女士將A公司列為訴訟的被告并保全A公司的財產就屬于保全錯誤。
因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主體雙方為苗女士和齊先生。訴訟時,無論齊先生是否為A公司股東,均不應將A公司作為被告并保全A公司財產;而本案發生時事實上齊先生已不再持有A公司的股權,苗女士申請保全A公司財產就更加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但苗女士卻將A公司列為案件的被告并保全A公司在法院的執行案款,屬于將錯誤的對象錯誤列為被告并申請財產保全,構成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保全錯誤。
根據《侵權責任法》造成損失需要賠償,故法院判決苗女士及保險公司賠償A公司的損失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本案的啟示
本案在前訴中苗女士贏了訴訟,輸了保全,好在投保了訴責險,可將保全錯誤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
財產保全是一種保證生效判決有效履行的訴訟措施,但是財產保全也是一柄雙刃劍,運用得好,能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運用不好,超出合理的范圍,就會傷及無辜;構成保全錯誤,造成損失,保全申請人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承保訴責險的保險公司,對保全申請人的保全申請在承保前,根據法律關系等,進行全方位必要審查是控制承保風險的必要手段,既可以有效控制保全錯誤的風險,也可以維護司法的正義,防止保全措施被濫用!
四、本文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案件編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9民初7434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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