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一度成為第一大保險銷售渠道的銀保,在中國保險業發展歷程中,留下了深刻印記。然而,因為主推產品理財性質濃厚且價值率較低,銀保渠道也常常引來爭議。
銀保渠道監管趨嚴之后,保費收入占比明顯落在了個險渠道之后。
隨著保險業轉型,個險大力“清虛”, “新銀保”復出再一次引起關注。尤其從監管層面講,有意放開駐點銷售、選定網點開展“一對一”深度合作等,似乎讓銀保渠道又一次迎來春天。
近期,銀保監會下發《關于做好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整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提出探索遠程雙錄、銀保渠道網銷和電銷可不受“1+3”模式限制等內容,讓銀保渠道未來的發展有了更大的想象空間。
“雙錄”流程簡化
一年內可實施“遠程操作”
從《通知》看,這份文件其實是一份對銀保渠道整改的文件。根據規定,銀行類保險兼業機構通過線上線下融合方式代理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可以探索實施遠程同步錄音錄像。不過,要進行遠程雙錄,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即:
○ 原則上符合關于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監管規定,并加大質檢力度,確保視聽資料質量。
○ 現場同步錄音錄像中關于銷售人員和投保人同框展示的要求,可暫免于執行。
○ 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和多次簽名,可以采取由投保人點擊確認已閱讀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以及首次簽名手寫、其余點擊確認使用手寫簽名的替代方式。
○ 銷售人員應在銀行營業場所實施遠程雙錄。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不得開展遠程雙錄。
現場可以不同框、簽名變成“點確認”,一系列放寬雙錄標準的要求,恰好有利于當下防疫工作的開展。
畢竟,按照此前監管下發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銷售從業人員與投保人應同框展示,這就要求雙方必須面對面。不過,由于疫情原因,減少面對面是當前更具靈活性的選擇。為此,從雙錄要求層面看,監管規定需要做一些適時性調整。
當然,此舉也給予了銀保雙錄一些“喘息空間”,按照《通知》整改的時間范圍,截至2022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一年時間內,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在“寬松”的情況下開展雙錄。
線上線下融合暫可突破“1+3”
中小險企得“喘息”
流程的簡化在一定程度上為銀行類保險兼業機構展業提供了一定便利,且迎合了疫情防控下,消費者“無接觸”的服務需求。
而回到《通知》更具核心看點的整改內容,“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通過線上線下融合的方式代理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執行《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要求”,這一規定,或許從銷售層面給銀保渠道帶來了真正的“春天”。
按照《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和電話銷售保險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和處理流程,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并符合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規定。
除以上業務外,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
也就是說,通過銀保渠道進行的網銷、電銷不受“1+3”模式的束縛,可以在整改期間內,按照此前的監管規定,與多家保險機構開展合作。這一整改規定,讓很多中小險企免去因“資格”問題被銀行排除在合作之外的尷尬。
眾所周知,此前由于“1+3”的限制,很多險企,尤其是中小險企很難進入銀行的合作名單。而為了擴大這一方面的業務,這些險企開始以在銀行手機App等自助終端或官網展示其產品的方式來合作,并不是通過銀行工作人員進行銷售,以此來獲得這一渠道的資源,從而規避“1+3”。與此同時,這樣的業務也被險企納入到互聯網保險業務范圍。
這樣的模式,其實是模糊了互聯網保險業務與銀保業務的概念。為此,2017年10月,原保監會下發《關于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
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時,應在自助終端等設備的初始頁面明確提示消費者此次購買保險未經過銷售人員營銷推介,完全由消費者自主購買,并突出提示“如有銷售人員營銷推介,應停止自助終端購買操作”,由消費者點擊確認。
這也意味著,一旦有銷售人員介入, 就不能通過自助終端購買。而保險公司在銀行采取的這種“線上線下”銷售,也迎來了雙錄,自然也需要滿足“1+3”的要求。這樣的變化,令很多險企在銀保渠道的銷售受阻。
如今,《通知》的下發,或許給了很多中小險企一絲希望。一年之內,線上線下業務突破“1+3”限制,又讓中小險企看到了銀行渠道的吸引力。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這一模式的前提是,險企需要跨過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的“門檻”。
“放行”不代表“放縱”
合規仍是硬標準
重開“保險駐點銀行銷售”、試行“1對1”專屬銷售模式、放寬“銀保雙錄”空間標準、部分解放“1+3”模式限制,銀保渠道正在迎來“放行”。但需要提醒的是,“放行”不代表“放縱”,銀保渠道規范化銷售的流程仍要嚴格執行。
在《通知》中,監管表示,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負責指導建立本行遠程雙錄制度,并對制度執行的有效性進行監督。
為此,要做好銀保業務,前提就是合規。這個道理,在此前銀保“高光”時期就已充分體現。
據悉,在銀保快速擴張的時期,衍生了不少亂象問題。例如,手續費不合理、畸形競爭、產品結構單一、銷售誤導、存單變保單等,而這些問題也帶來了監管對銀保渠道的強力管控。從目前看,這些仍然是當下監管重點打擊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銀保監會新年的第一張罰單主要在銀保方面。根據監管給出的罰單顯示,中信保誠人壽因在銀保渠道給予被保險人等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原因,被監管罰了50萬元。雖然罰款金額不大,但意義非同尋常。
原本新業務價值率并不高的銀保業務,面對附加的“贈值服務”,可持續發展將更加舉步維艱。隨著行業轉型,銀保渠道的價值型業務正在加大, “新銀保”能否迎來新的發展機會,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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