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次對廣東、山東等地工程保證保險政策發展的梳理,可以略見,2021年工程保證保險受到國家和各省市地區政策推動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發展工程保證保險不僅可以為各建設活動主體提供有效風險保障,還有利于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場準入篩選、風控管理服務、以完成工程建設本身為最終目的的功能作用,推動我國建筑業發展。為便于建筑、施工企業、保險領域從業者理解這一趨勢,也便于監管機構驅動創新。
本文就2021年全國工程保證保險主要省市政策進行了梳理,本次梳理,主要聚焦北京、天津、湖北、湖南、海南、江西、西藏、山西九個省市,后續還將對其他省市地區進行全面梳理,敬請期待。
1 各省市地區政策.
北京市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
2021年6月1日,北京人社局等十五個部門聯合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文件提出: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保證支付為所承包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并按照工程項目合同造價一定比例存儲,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替代。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2021年9月15日,北京市人保局、住建委等部門聯合下《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文件提出:采取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的方式,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替代。
天津市
《天津市2021年優化營商環境責任清單》
2021年1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天津市2021年優化營商環境責任清單》,文件提出:完善招標投標工程擔保制度,對適合由保函、保險替代的各類保證金,將保函、保險的替代率提高10%。加強與保險公司合作,出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的試點辦法。
湖北省
《關于統籌做好全省建筑行業疫情防控和發展工作的通知》
2021年8月27日,湖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統籌做好全省建筑行業疫情防控和發展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領域保證金的規定要求,不得違法擅自設立保證金。全面推行以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證保險的方式代替現金形式的保證金。
《關于鼓勵停止收取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8月26日,湖北襄陽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關于鼓勵停止收取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勵進場交易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免收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時,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若招標人認為項目需要收取保證金,建議以保險、電子保函方式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
《關于試行電子銀行保函服務的通知》
2021年8月30日,武漢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關于試行電子銀行保函服務的通知》,文件提出:投標人按照自主意愿,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線選擇電子銀行保函或其他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并自行掌握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情況,以免影響投標。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選擇電子銀行保函.電子保險保單.銀行保函.現金等不同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標人不得拒絕或強迫投標人選擇某一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
《黃岡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2021年4月30日,黃岡市人社局發布《黃岡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文件提出:為了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督促由其批準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工程項目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保函,實現信息共享。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要指導商業銀行、商業保險機構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服務等。
湖南省
《關于推進我市全流程電子化招投標工作的通知》
2021年6月16日,湖南常德市發改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關于推進我市全流程電子化招投標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發改部門監督或兜底的項目能實行電子化招投標的均應采用電子化招投標方式。大力推廣使用電子投標保函等非現金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實現在線提交、在線核查,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減輕企業相關負擔,激發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參與競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海南省
《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暫行辦法》
2021年10月29日海南省住建廳等部門發布《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暫行辦法》,文件提出: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對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稱為保函。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的保證。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2021年12月1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 發布關于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文件提出:工程擔保保證人提供的工程保證擔保為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工程擔保方式包括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保單,對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稱為工程保函。
云南省
《云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細則》
2021年11月17日,云南省人社局、住建廳等部門發布《云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細則》,文件提出: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存儲的方式,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州(市),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云南省 “十四五”建筑業發展規劃》
2021年10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云南省 “十四五”建筑業發展規劃》,文件提出:推動建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推廣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依托工程保險建立健全個人與企業的風險分攤模式,提升從業人員質量責任意識和風險控制能力。探索建立工程擔保制度,結合云南實際探索建立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保險、施工方或承包方工程質量保險、工程咨詢執業責任保險構成的工程保險體系。
《景洪市工程建設領域推行金融機構保函替代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實施辦法(試行)》
2021年4月30日,景洪市人民政府發布《景洪市工程建設領域推行金融機構保函替代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實施辦法(試行)》,文件提出:工程項目可以以銀行保函、保險保函、擔保保函方式替代現金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但一個工程項目僅能選用一種保函方式。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2021年10月8日,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文件提出: 履約保證金可采用電匯、轉賬、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履約保證金提交采用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限定特定方式。
江西省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8月10日,江西省財政廳發布《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贛財購〔2021〕17號),文件提出:積極推廣以電子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非現金形式繳納政府采購保證金,不得拒絕供應商以任何非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非現金形式包括支票、匯票、本票、保函、保險等。各地可依托“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金融服務系統”推廣電子保函。
《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2日,江西省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應采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有資質的銀行機構、保險機構提供的見索即付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保單。
《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1年5月7日,吉安市人民政府發布《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提出:對建設領域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不得拒絕、不得設置其它限制條件。探索推行工程保證保險,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西藏自治區
《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動保函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
2021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區住建廳、發展委員會、財政廳聯合發布《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動保函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各級政府投資項目或國有投資的工程、技術、服務項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相關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企業可以保函、擔保、保險等方式代替各類保證金。保證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保函是指具備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開具的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保證保險等。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標人選擇辦理保函的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
山西省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6日山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規范保證人登記工作擔保公司需提供的材料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需提供的材料強化保后管理跟蹤服務為進一步強化保后管理跟蹤服務。
《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 (試行)》
2021年10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聯合印發《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 (試行)》,文件提出:本辦法所指保證人,是指符合經營要求的工程擔保公司、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保證人提供的工程保證擔保方式為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包括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保單。對上述保證方式出具的文書,本辦法統稱為保函。
《關于印發晉城市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09月22日,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關于印發晉城市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必須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以保函、擔保或保險方式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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