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國家和各省市地區相繼發布推動工程保證保險發展的相關政策,不斷開展國內城市試點工作。根據以往實務經驗可見,發展工程保證保險可以為各建設活動主體提供有效風險保障,未來還可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場準入篩選、風控管理服務、以完成工程建設本身為最終目的的功能作用,切實推動我國建筑業健康發展。為便于建筑、施工企業、保險領域從業者理解這一趨勢,也便于監管機構驅動創新。
本文就2021年全國工程保證保險主要省市政策進行了梳理,首次梳理,主要聚焦安徽、廣東、山東、浙江四省,后續還將對其他省市地區進行全面梳理,敬請期待。
1 國家政策
一、《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
2021年8月1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文件提出:針對工資保證金的替代形式,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還可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二、《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2021年9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文件提出: 金融機構簽發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電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對應的合法設立的現金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絕接收。
2 各省市地區政策.
安徽省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實施細則》
2021年6月30日,安徽省住建廳發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實施細則》,文件提出: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行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一律不得拒絕。
《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服務暫行管理辦法》
2021年6月7日,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服務暫行管理辦法》,文件提出:本辦法所指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銀行電子保函、保險電子保函(單))是指委托人通過計算機網絡向金融機構發出申請,金融機構以替委托人提供保證為目的,利用數據電文通過計算機網絡為媒介,向招標人開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信用擔保憑證。
《淮北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實施辦法(試行)》
2021年6月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發布《淮北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實施辦法(試行)》,文件提出:工資保證金繳存實行銀行、保險機構保函擔保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以銀行、保險機構保函方式繳存,開具保證金保函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業銀行、商業保險機構。
《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保函服務平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1年6月24日,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保函服務平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文件提出:本辦法所指的電子投標保函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的電子保函、商業保險公司的電子保單、擔保公司電子擔保函。
宣城市《關于轉發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1年8月23日,安徽省宣城市住建廳發布《轉發關于印發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實施細則的通知》,文件提出:各縣市區主管部門要積極推行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繳納四項保證金,房屋建筑和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保證金原則上優先采用保函方式繳納。
廣東省
《關于進一步推進我市工程建設領域工人工資保證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4月9日,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我市工程建設領域工人工資保證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建設領域工人工資保證金業務采用現金繳存,銀行保函、工人工資支付保證保險(以下簡稱“支付保證保險”)具有同等效力。
《中山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2021年8月4日,中山市司法局發布《中山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文件提出: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關于轉發《廣東省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年5月28日,廣東省江門市住建廳發布關于轉發《廣東省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行第三方擔保制度,工資保證金可以現金存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也可以選擇銀行保函或工人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的方式替代。我市鼓勵通過銀行保函、工人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的方式代替繳存工資保證金。
《關于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6月15日,汕頭市住建局發布《關于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款支付擔保原則上可以選擇:符合要求的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或專業擔保機構辦理。
《關于推行工程投標保證保險的通知》
2021年1月6日,深圳市住建局發布《關于推行工程投標保證保險的通知》文件提出:現決定在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推行投標保證金保證保險。投標人在投標時提交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投標保證保險合同或保險單的,應當視同已經繳納投標保證金。
《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2021年4月9日,陽江市人民政府印發《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文件提出: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工程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的,應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現金保證金、銀行保函、保證保險、融資擔保公司保函等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形式。投標人在投標時提交投標保證金保證保險函的,應當視同已經繳納投標保證金。
《關于加強建筑工程領域推廣使用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1年 1月1日,肇慶市住建部推行實施《關于加強建筑工程領域推廣使用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請各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推廣使用工程保證保險。為切實落實為企業減輕負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功能,保障建筑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
2021年8月17日,珠海市人社部、住建部等七個部門聯合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文件提出: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地區還可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山東省
《關于在全省房屋建設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進保證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1年9月1日,山東省住建廳等部門發布《關于在全省房屋建設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進保證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文件提出: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標、履約、工程質量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筑市場主體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現金、保證保險或銀行保函任一形式繳納,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應帶頭采用保證保險方式繳納,其他投資項目凡是能夠通過保證保險方式繳納的,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一律不得拒絕。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的通知》
2021年9月17日,山東省財政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結算方式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事先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拒收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
《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2月1日,山東省淄博市住建局等相關部門推行實施《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險保單、現金等形式。淄博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銀行保函、保險保單等替代現金方式的擔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絕。
《關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4月29日,日照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發包人(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種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保單、融資性擔保公司保函等非現金形式。
《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2日,濟南市住建局發布《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對需要提供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企業可自愿選擇以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形式提供。鼓勵在我市設有分支機構、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保險機構,開展履約保證保險業務。
《關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進保證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1年9月9日,菏澤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進保證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文件提出:菏澤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標、履約、工程質量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筑市場主體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現金、保證保險或銀行保函任一形式繳納,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應帶頭采用保證保險方式繳納,其他投資項目凡是能夠通過保證保險方式繳納的,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一律不得拒絕。
《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保函服務暫行規定》
2021年10月27日,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保函 服務暫行規定》,文件提出:本規定所指電子保函是指,擔保機構以替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履行賠付責任保證為目的,利用數據電文通過網絡,向投標人開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信用擔保憑證(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的電子保函、保險公司的電子保單、擔保公司電子擔保函)。
《關于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1年11月15日,?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提出: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對建設領域四類保證金,凡是能夠通過保函、擔保或保險方式提供的,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質量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
2021年7月30日,煙臺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質量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文件提出: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發包活動中,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證保險、銀行保函任一形式作為工程質量保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限制使用。
浙江省
《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1年1月29日,浙江省住建廳、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提出: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依法治理的意見》
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依法治理的意見》,文件提出:進一步發揮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在全省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中的樞紐作用,為交易信息匯集、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供服務。大力推進工程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加快工程擔保信息平臺建設,推廣保證金電子化。
《金華市建筑業改革創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
2021年11月29日,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金華市建筑業改革創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文件提出:全面實行工程保證保險制度,涉及工程建設的各類保證金,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拒絕企業選擇使用保險或保函。建筑業企業履約擔保實施信用差異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詢服務類企業的履約擔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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