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保險產品抄襲仿造問題比較普遍,導致產品同質化嚴重,行業創新力不足。
近期我們關注了中華保險員工胡某狀告中國人保的《大熊貓養殖商業保險條款》(簡稱)涉嫌抄襲他的條款,爾后敗訴的事件(《告保險公司抄襲他的保險條款,他能贏嗎?》)。因為他的主張是對方侵害了他的著作權,而在我國合同條款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如果站在行業的角度來考慮,能否出于鼓勵創新精神出臺保險產品的保護期呢?
特別是對于中小公司來講,冒著風險創新一些保險產品, 結果一旦成功了全行業開始復制,在大公司的資源和市場優勢下,中小公司只能為他人作嫁衣裳。
據說退貨險總規模快突破100億了,并且承保要盈利了,誰還記得當年小公司華泰團隊開發這個險種的篳路藍縷?目前各公司都非常重視,且產生較好社會效應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誰知道是由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叫誠泰保險的公司研發出來的?
而這兩家公司目前在對應的險種市場領域的份額是比較低的。缺乏創新的保護機制必然會影響創新的積極性。
很多人會認為異想天開,但事實上行業早有先例:
2021年1月14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要求,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應按照客觀公正、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公開遴選確定承保機構。對于承保機構在當地首創的農險產品,可給予首創承保機構不少于3年的創新保護期,保護期內由首創承保機構獨家經營。
專家認為,這個通知的下發對于解決長期存在的保險新產品知識產權問題,是一個很好的契機,不僅可以解決市場秩序問題,還可以防范權力尋租問題。
在市場化并不夠充分的農險領域尚可以開展創新保護,其他領域應該也可以嘗試。
健康險很熱,但是這個風險很大,目前已有公司面臨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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