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企業的核心骨干跳槽至競爭對手公司后,企業的銷售業績大幅度下滑。企業起訴該業務骨干及競爭對手公司侵犯商業秘密進行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高額損失。企業的訴求能獲得法院支持嗎?這樣的保全有什么風險?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高科技公司訴跳槽至競爭對手公司的核心骨干和競爭對手公司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索賠損失3000萬,并申請財產保全。
甲公司、乙公司均為電腦軟件行業的高科技企業。
甲公司向法院起訴稱:
甲公司業務骨干張某違反競業禁止協議,跳槽至乙公司,非法使用甲公司的商業秘密,給甲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甲公司將張某及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3000萬元及其他維權費用數萬元。
甲公司主張的損失為:
張某跳槽后,導致甲公司的銷售額急劇下滑,相比張某在甲公司工作的前數月,近期每月下滑數千萬元,下滑總金額近億元,因此要求張某及乙公司賠償損失3000萬元。
甲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查封、扣押及凍結兩被告價值3000萬元的財產。
甲公司擬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但被多家保險公司以風險高為由拒絕承保。
二、案件分析及點評:主張巨額損失賠償的侵權糾紛案件超額保全的風險很高
(一)主張巨額侵權損害賠償的糾紛案件須符合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構成要件
此案為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此類案件為侵權糾紛案件,須滿足以下三個構成要件:第一、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第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失;第三、被侵權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甲公司訴請張某及乙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訴請兩被告進行賠償。那我們分析下甲公司的主張是否滿足以上三個構成要件。
首先,我張某及乙公司是否存在侵犯甲公司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本案中,甲公司的業務骨干張某跳槽至乙公司是事實。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到底是什么,起訴狀中籠統提到是客戶名單,但甲公司對這些商業秘密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就語焉不詳。
另外甲公司除主張了張某侵犯商業秘密外,還主張了張某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
根據甲公司提供的證據,甲公司確實與張某簽署過競業禁止協議。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生效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給予涉密員工競業禁止補償金等,否則競業禁止協議并不生效。也就是該協議是否有效,從甲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其實目前并不確定。
退一步講,我們假定張某確實存在違反競業禁止協議,侵犯甲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也就是張某及乙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讓我們繼續考察下第二個要素,也就是甲公司是否有損失或者因張某、乙公司的侵權行為給甲公司到底造成了多少損失。
其次,甲公司是否有損失及損失是否合理
甲公司主張的損失的事實依據為,近期幾個月銷售額急劇下滑。雖然下滑的金額高達近億元,但甲公司只主張賠償3000萬。
甲公司提供了單方的財務報表相關數據。單方的數據并不可靠。但我們在此假定甲公司的主張確為事實。
第三,損失和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我們再看下第三個要素,甲公司的銷售額下滑的事實到底跟張某、乙公司有沒有關系呢?
一個企業銷售額下滑的原因非常多,有可能是市場行情變化,出現了更為便宜的競爭替代品;也可能是甲公司的內部管理出現了問題,結算貨款不及時;更可能因為張某原來是甲公司的業務骨干,很多客戶基于對張某的信任選擇與甲公司合作,但因張某的離去導致很多客戶選擇不再與甲公司合作(注:也不一定與乙公司合作)等等。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為止,很難將張某的跳槽與甲公司的銷售額下滑之間建立嚴密的、一一對應的邏輯推導關系。
另外,甲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乙公司因侵權行為獲利的金額。
也就是根據甲公司現有的證據,很難得出因張某及乙公司的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甲公司造成了3000萬損失的結論。
(二)參考司法實踐中的同類案例,本案甲公司的主張大部分很難得到支持
關于甲公司起訴的事項,實踐中并不鮮見。從裁判文書網檢索到近期的數個同類案例發現:
此類案件,一部分被法院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一部分被法院認定不成立;在被認定構成侵權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的損失的最高金額,一般在100萬以下,甚至更少。
比如以下案件:
山東高院終審的青島水德儀器有限公司訴閆蕭骃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失金額為310萬元,法院最終認定的損失金額為6萬元;
福建高院終審的廈門鳳凰創壹軟件公司訴徐素文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原告主張金額50萬元,法院支持10萬元;
江西高院終審的江西慰諾實業集團公司訴泰州市鴻寶消防器材公司、徐兆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原告主張損失800萬元,最終法院酌定損失100萬。
北京捷適中坤鐵道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捷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青島捷適鐵道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青島捷適公司)、原審被告郭磊、原審被告商文明、原審被告徐嘯海、原審被告岳渠德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法院判決支持100萬元。
上述案件,之所以法院認定金額都不高,原因是因為被侵權方無法證實己方的損失金額或對方獲利的金額,即使能證明己方的損失,也很難證明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
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被侵權人主張高額侵權損害賠償,因舉證問題,最終法院不得不酌情認定損失金額在100萬以下。
綜上,本案從現有證據來看,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來支持原告甲公司的主張。換言之,甲公司雖起訴了3000萬,但按樂觀估計,即使法院認定張山及乙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酌定的損失金額也不會超過500萬。
那么甲公司主張保全乙公司3000萬的財產,就存在超額保全的主觀惡意。更何況本案是否構成侵權尚難以得出結論。所以,保險業拒絕承保本案就符合邏輯。
三、參考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案例編號:
(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233號民事判決書
(二)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13民終1797號民事判決書
(三)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閩民終424號民事判決書
(四)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10號民事判決書
(五)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贛民終104號民事判決書
(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83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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