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它的主觀要件即作為不可抗力的客觀現象的“不能預見”,客觀要件則包括“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典型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異常事件等。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之后行為人無法控制和預防損害的發生,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的發生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通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損害時行為人免負違約責任相相應,保險人亦無需對免責條款中的不可抗力承擔賠付責任。不同險種的不可抗力各有差別,下文將以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分析其與不可抗力的關系。
1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擔責嗎?
在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事故僅針對投保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非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
因此中保協制定的四項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示范條例(下簡稱“示范條例”)皆明確:對于洪水、臺風、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不可抗力導致《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從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看,示范條款運用了綜合式規定,即采用概括和列舉綜合并用的方式,一方面明確列舉了洪水、臺風、地震、海嘯四類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事故,另一方面也以“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概括了免責情況。這一“包括但不限于”的規定方法較為靈活,可適應多變情況,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規定的地震、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亦可囊括在內。
從不可抗力后果分擔方式看,示范條款明確:對由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導致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間接造成的損失分擔、費用承擔,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損失不予賠償的約定,保險人需盡到說明義務,承擔該條款經過釋明的舉證責任,并承受約定不清時不利于己的解釋。
2 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嗎?
盡管保險人無需對不可抗力及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典型的如保險期間的延長。
在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期間以工程竣工合格之日為止。一般而言,對于因被保險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按期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不予延長。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則應合理延長,示范條款也規定:保險期間屆滿,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至工程竣工。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590條規定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若工程項目在不可抗力原因之前已經延誤,出現本應竣工的工程尚未竣工情形時,投保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自身應向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而示范條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卻允許延長保險期間,此時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人要求交納保險期間延長部分對應的保險費,并由保險人出具批單。
3 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特殊情況
在四款示范條款中,預付款保證保險作為獨立性較高的險種,在很大程度上獨立于基礎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較為特殊,因此保險人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也與其他險種不同。
首先,示范條款在保險責任中規定:在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協議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明確指示更改工程的范圍或性質、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意延展工期,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后,均不影響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的責任。由于不可抗力是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的范圍或性質更改、工期延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這些情形下保險責任不受不可抗力影響。
相應的,這些情形下責任免除也不受不可抗力影響。因此圍繞責任免除,示范條款也在不可抗力條款中加上了“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前提,這意味著:因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范圍或性質變更、工程進度安排變更,進而導致投保人無法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返還該預付款全額或以該預付款沖抵被保險人應支付給投保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額時,僅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保險人才不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概而言之,從責任承擔看,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受不可抗力影響,不承擔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預付款保證保險則需視情形是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定。從期間延展看,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為投保人延長保險期間;預付款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亦可積極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從而維護自身的保險金請求權。
因此對于不可抗力,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方面需免除對“不可抗力”均無法理賠的思維定勢;另一方面亦應在訂立合同時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的責任、義務、費用等劃分詳細規定,并就訴訟和仲裁的選擇、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等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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