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辦發〔2021〕132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38號)、《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9年第3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銀行開戶服務,解決群眾“辦卡難”和小微企業“開戶難”問題,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籌風險防控和優化服務。銀行辦理開戶業務時,應當以便民服務為基本宗旨,充分利用技術手段,優化辦理流程,持續識別客戶身份。明確前中后臺各部門職責,采取差異化服務措施,實施賬戶分類分級管理。
二、銀行對個人和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開展客戶身份識別,應當優化相關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政府有關部門信息資源,充分利用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稅務、移民管理以及其他公開渠道獲取的相關信息,減少需客戶自行提供的證明材料,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
三、保障消費者受尊重權。銀行應當結合各地風險防控形勢,合理設置輔助身份證明材料適用范圍和條件,細化輔助身份證明材料使用規則。充分考慮異地打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等群體實際現狀,不得“一刀切”要求額外提供居住證、工作證明、三個月至一年不等的社保記錄和實名制手機號等證明材料。
四、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對于開戶用途合理且無明顯理由懷疑開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小微企業,銀行應當予以開戶。加快推行小微企業簡易開戶服務,根據企業需求,設置與客戶身份核實程度、賬戶風險等級相匹配的賬戶功能,相應地適當簡化輔助證明材料要求。通過實施賬戶分類分級管理,強化開戶后的實地回訪、賬戶動態監測等手段防控風險,不得僅以員工少、企業主戶口不在本地、公司經營地址與個人住址相同、公司尚未開業、未在銀行存夠足額資金等理由,拒絕為小微企業開戶。
五、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銀行不得在開戶時,強制個人或小微企業購買理財、保險、結構性存款等金融產品,或者強制接受其他金融服務。不得將賬戶功能、開戶辦理時間與客戶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掛鉤,變相強制捆綁銷售。
六、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銀行應當在官方網站、營業網點內公開個人和小微企業開戶所需證明材料的種類、依據和用途等信息。對確需補充提供其他證明材料或依據有關規定無法辦理開戶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做好解釋工作。
七、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銀行在開戶時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規定和消費者授權范圍使用個人信息。
八、銀行應當著力提升消費者開戶服務體驗。采取在線預約、在線填單、合并單證等措施,提高線上線下辦理方式協調性,減少重復確認環節,提高服務便捷性。
九、銀行應當妥善處理群眾“辦卡難”和小微企業“開戶難”相關投訴,定期開展情況分析,重點研究流程設計是否合理、所需證明材料是否必要、綜合風險評估方法是否科學等。發現問題的,及時開展溯源整改。
十、各銀保監局應強化對當地銀行辦理開戶業務的監督指導。對群眾“辦卡難”和小微企業“開戶難”相關投訴開展督查,推動銀行進一步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優化開戶服務,重視消費者訴求,提升滿足群眾金融需求能力和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12月21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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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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