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案例為崔老師在原單位工作期間親自出庭辦理的訴責險案件,崔老師撰寫寫成了案例分析文章,刊登在2019年8月8日的《中國保險報》上。
摘要:原告起訴時申請財產保全,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申請人敗訴,保全被申請人以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為由,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訴責險的保險責任嗎?
一、建筑公司與勞務公司因承包合同糾紛涉訴投保訴責險保全后,形成保全侵權賠償訴訟
(一)第一次訴訟:勞務公司起訴建筑公司拖欠勞務費670萬元獲法院支持
2013年2月,四川某建筑公司(簡稱建筑公司)與云南某勞務公司(簡稱勞務公司)簽署勞務分包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建筑公司將承攬的某住宅小區(qū)的建筑工程項目中的勞務施工部分,分包給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完成勞務施工。
合同簽署后,勞務公司未完成全部勞務工程,即撤離工地。建筑公司無奈另行委托案外勞務公司,完成了后續(xù)的工程勞務施工,并向案外勞務公司支付了工程勞務款。另勞務公司撤離工地時,尚拖欠其他方設備租賃款、材料款等。
因勞務公司退場,其他方多次到工地索要欠款,對建筑公司工程施工造成干擾,建筑公司無奈代勞務公司支付了各種欠款達550萬元。雙方因此就工程勞務費剩余的欠款數額無法達成一致。
2015年11月,勞務公司以建筑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根據合同約定金額,支付工程勞務費670萬元。
訴訟中,建筑公司提出反訴,請求扣除己方另行委托案外勞務公司完成后續(xù)工程的勞務費,及代勞務公司支付的各種租金、材料費等(簡稱代墊款)550萬元。
法院審理本訴和反訴后,判決建筑公司歸還勞務公司工程勞務費款670萬元,但駁回了建筑公司要求扣除代墊款550萬元的反訴主張。
但判決書同時釋明,建筑公司主張的代墊款項,可搜集證據后另行起訴。上述判決生效后,勞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17年2月,法院將建筑公司的款項670萬元劃至法院執(zhí)行賬戶。
(二)第二次訴訟:建筑公司起訴勞務公司返還代墊款550萬元并投保訴責險申請保全后訴訟請求被駁回
2017年5月,建筑公司在第一次訴訟的判決生效后,即根據判決書中釋明的可另行主張代墊款的說法,以勞務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勞務公司歸還代墊款550萬元。
為防止勞務公司領取上述執(zhí)行款項后轉移財產逃避判決履行,因此建筑公司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凍結勞務公司的執(zhí)行案款。
根據規(guī)定,申請財產保全須提供保全擔保,建筑公司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法院收到保險公司的保函后,作出保全裁定書,凍結了勞務公司的執(zhí)行案款550萬元。
第二次訴訟經審理,2018年5月法院作出終審生效判決,駁回了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第三次訴訟:勞務公司起訴建筑公司及保險公司訴中保全錯誤賠償損失26萬元被駁回
2018年6月,勞務公司收到第二次訴訟的生效判決后,認為既然建筑公司敗訴了,因此財產保全也是錯誤的。因保險公司為建筑公司的保全以訴責險提供了擔保,其即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賠償其保全造成的損失26萬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次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公司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重大過失和故意,保全正確,且勞務公司未提供損失的相關證據,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勞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在申請保全的訴訟中,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但在保全錯誤的賠償訴訟中,法院也未判決保全申請人及保險公司承擔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法院的判決有道理嗎?
二、保全錯誤侵權賠償須滿足保全錯誤及已造成損失等前提條件,保全申請人敗訴不必然導致保全錯誤
根據保險公司的訴責險產品條款,訴責險的保險責任包含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保全申請確有錯誤;2、保全被申請人確有損失發(fā)生;3、保全錯誤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保全錯誤及損失經法院判決確定。
之所以法院未判決保全申請人及保險公司承擔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就是因為勞務公司的主張不符合上述訴責險保險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保全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保全申請無錯誤
勞務公司認為:在第一次訴訟中,保全申請人就支付代墊款提出反訴,在第二次訴訟中保全申請人再次提出同樣的主張,兩次訴訟為重復訴訟,因此在第二次訴訟中,保全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保全錯誤。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發(fā)布的相關案例,侵權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申請保全人是否有過錯,不僅要看其訴訟請求最終能否得到支持,還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
本案有在前的判決書釋明的建筑公司就墊付費用可另案主張的說法為依據,不符合最高法院對重復訴訟的界定,因此建筑公司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保全無誤。
法院認為:財產保全損害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故意與過失兩種狀態(tài)。故意是指申請系人為損害被申請人的財產權益而申請財產保全的主觀惡意;過失是指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以致發(fā)生損害。
其中的合理注意義務應以普通人的注意水平為限,即僅在申請人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務公司起訴建筑公司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建筑公司提出反訴,其反訴請求被駁回;判決生效后,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勞務公司返還代墊款550萬元,雖然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但其起訴的本意是按照前訴判決書中釋明的建筑公司可以另案主張勞務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說法;
建筑公司在第二次訴訟中提出財產保全中請,保全勞務公司在法院的執(zhí)行款,并提供相應擔保,某沒有為損害被申請人的財產權益而申請財產保全的主觀惡意。
(二)被申請人未遭受經濟損失
本案中勞務公司主張:勞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在2013年發(fā)生2筆總金額200萬元的債務,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2017年11月,勞務公司、張某及債權人三方簽署還款協議書,勞務公司作為擔保人,主動為張某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利息按年息24%,共計26萬元。上述協議簽署后,三方又到法院,經法院達成了調解協議書,勞務公司以擔保人身份履行了還款義務。
勞務公司認為:該26萬元利息系因保全申請人的保全行為造成。
保險公司認為:1、勞務公司主動承擔法定代表人張某的個人債務,系混淆個人債務與公司債務的行為;2、借款發(fā)生在2013年,在保全前;保全時間為2017年5月,承擔債務時間為2017年11月,在保全后;原債務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故意承擔高額利息,因此惡意形成損失的故意明顯,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勞務公司未提供證明損失發(fā)生的相關證據。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保全錯誤的認定須結合案情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單純保全申請人敗訴并不意味著保全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本案中建筑公司申請保全有在先判決為合理的依據,且勞務公司未提供保全對其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故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須承擔訴責險保險責任。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fā)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fā)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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