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額保險,即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等同的保險合同。在足額保險中,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價值全部賠償。如果保險標的物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額數。
如果保險人以提供實物或修復服務形式為保險給付,保險人于給付后享有對保險標的物的物上代位權或當因修復增加了、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或其功能明顯改善時,保險人在賠款中可扣除被保險人的增加利益。
不足額保險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費用與保險金額,相對足額保險較低,但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時,不足額保險并不像足額保險一樣進行全部賠償,一般按比例進行部分賠償。
超額保險,即指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一輛實際價值為10萬元的汽車,如果以20萬為保險金額即為超額保險。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三者定義各不相同,在實務中應用中的功能特點也各不相同。尤其對于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由于對兩者的認識不足,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經常陷入理賠糾紛之中,或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1 不足額保險存在的風險隱患
相較于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在保險理賠中無法享有同足額保險一樣的全部賠償。這一點在不足額保險的理賠方式中體現的十分明顯。
不足額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保險金額與實際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進行計算賠償;另一種是采用“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被保險人個人承擔。兩種方式將依據投保人與保險人事先的約定選用。
但無論是比例賠償方式,還是限額賠償方式,都存在同樣的風險局限性,即被保險人要獨立承擔保險標的的一部分事故損失風險。大量的保險案例數據證明,不足額保險在前期投入與后期保障的對比中,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因此,在進行保險活動時并不建議不足額投保。
產生不足額投保的原因:
1 投保人為節省部分投保費用,或認為自身能夠承擔部分事故風險;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風險。
2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進行了錯誤估算,導致產生不足額保險。
3 簽訂保險合同后,由于保險標的的市場物價出現向上浮動,導致產生不足額保險。
2 超額保險下的善意保險與惡意保險
依據我國保險法對超額保險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然而實務中的超額保險,實際上可能是多種因素影響導致的結果,以主客觀影響因素區別,可分為:善意的超額保險與惡意的超額保險。
善意的超額保險
即投保人出于善意,在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評估中,出現偏差,結果過高;或是由于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在簽訂保險合同后下降,導致保險標的在出險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
善意的超額保險通常出現在不定值保險當中,即保險合同中只寫明了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沒有寫明保險價值,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依據發生時的保險價值對比保險金額予以賠償。
惡意的超額保險
即是指由于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欺詐企圖,導致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對此,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或者對于投保人超出支付的保險金額不予退還。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對于超額保險的后果規定,并未區分善意或惡意,一律規定超過保險價值部分無效。但在國外許多國家,對于善意的超額保險,均有相關規定: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的減少。從這一點來看,我國法律對于超額保險的規定還是存在部分局限性的。
綜上,正確認識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以及超額保險,不僅能減少眾多保險業務上的問題糾紛,還能夠增加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風險意識。之于投保人,對不足額保險應謹慎選擇,做好風險評估,最大限度減少保險事故風險損失;之于保險人,增強風險警惕意識,防范惡意保險賠償,避免陷入賠償糾紛。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三者帶來的,實際上是一種關于風險意識的思考。投保人在進行保險活動時,應加強自身風險意識的把控,投保時盡量保全保足,不要因一時微利,而將自身陷入更大的風險隱患中。建議選擇足額保險,這樣即便在最惡劣的保險事故中,依舊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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