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四川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銀保監發〔2021〕21號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單位和協保人員工作費用管理,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享受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業務。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是指農業保險經辦公司向參與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以及農業保險協保人員支付的,用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1.“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包括:
(1)“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指按鄉鎮設立的“站”或“中心”;跨鄉鎮設立并承擔兩個以上鄉鎮相關行業全部技術推廣工作的“區域站”;設置在某一鄉鎮并輻射帶動周邊其他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中心站”,含農技站、農經站、畜牧站、農業服務中心、林業站、漁業站、草原工作站等機構。
(2)其他涉農機構,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供銷合作社、各類農業協會等機構。
2.農業保險協保人員,指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向縣級農業保險經辦公司推薦的本鄉鎮各村組協助辦理農業保險的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不能擔任協保人員。
第三條 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以下兩類:
1.支付給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的工作費用:應限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服務所發生的公用經費支出,包括差旅費、印刷費、勞務費、會議費、培訓費、車輛使用費、交通費、課題費和信息化建設費等。
2.支付給農業保險協保人員的工作費用:主要用于在協助農業保險經辦公司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通訊費、誤工費和勞務費。分為基本費用和浮動費用兩部分。基本費用不得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浮動費用根據協辦人員工作量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確定。
第四條 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使用的基本原則如下:
1.依法合規原則: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的支付應嚴格遵守《農業保險條例》及相關規章制度,確保使用費用事項合規、真實、資料完備。
2.實事求是原則: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標準應根據農業保險業務的工作量和難易程度,確定差異化的工作費用支付標準,堅持按勞取酬、據實列支,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3.厲行節約原則: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的使用應最大限度發揮效益,厲行節約。建立考核評價機制,不斷提高工作費用使用績效。
第五條 工作費用來源為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費,包括各級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和農戶自交保險費。支付項目包含農業保險經辦公司對外支付承保費用、理賠費用、防災費用,不包括自身使用的費用。具體內容包括:
1.承保費用:指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以及農業保險協保人員,在開展農業保險宣傳動員、代收農戶保險費、清單造冊、技術服務等工作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理賠費用:指發生保險事故后,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以及農業保險協保人員協助農業保險經辦公司開展接報案、查勘定損、參與搶險救災、收集理賠資料和鑒定等工作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3.防災費用:指為增強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保險標的防災防損能力、減少或避免財產損失而購置必要設施、器材和物資等所支付的費用,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防災防損培訓宣傳、研究等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 政策性農業保險分為種植險、養殖險、森林險三類,工作費用采用以縣級農業保險經辦公司為單位核算的方式,在當年該縣(區、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費收入規定比例內據實列支。支付標準如下:
(一)種植險
1.承保費用和理賠費用:在不超過當年種植險保險費收入的10%(含)以內據實列支。
2.防災費用:在不超過當年種植險保險費收入的5%(含)以內據實列支。
(二)養殖險
1.承保費用和理賠費用:在不超過當年養殖險保險費收入的10%(含)以內據實列支。
2.防災費用:在不超過當年養殖險保險費收入的5%(含)以內據實列支。
(三)森林險
1.承保費用和理賠費用:在不超過當年森林險保險費收入的10%(含)以內據實列支。
2.防災費用:在不超過當年森林險保險費收入的10%(含)以內據實列支。
第七條 因重大災害而導致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上升,經市級農險工作小組認定,可在上述費用總比例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脫貧縣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可在上述費用總比例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經縣級農業保險經辦公司認定后可在各分項費用比例中進行調劑使用。
第八條 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根據支付對象不同,適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支付對象為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
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其他涉農機構,應與農業保險經辦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其在開展農業保險宣傳動員、代收農戶保險費、清單造冊、技術服務、防災防損等工作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將相關收入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農業保險經辦公司應及時通過轉賬方式將工作費用支付到對應機構銀行賬戶。
(二)支付對象為農業保險協保人員
1.簽訂協議:縣級農業保險經辦公司應與協保人員協商并簽訂相關勞務協議。
2.造冊制表:縣級農業保險經辦公司應按協議核算協保人員工作費用金額,制作工作費用發放表。
3.支付公示:工作費用發放前,須在鄉鎮或村級公共區域進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互聯網、短信、微信等方式進行公示。
4.規范發放:縣級農業保險經辦公司可直接向協保人員支付工作費用,也可通過勞務外包機構間接支付協保人員工作費用,原則上應將工作費用支付到協保人員本人社保卡銀行賬戶上,不得現金支付。
第九條 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虛列和超標準列支。按照財政部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績效評價相關要求,原則上政策性農業保險經辦公司的綜合費用率總體不超過20%。
第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強化對農業保險經辦公司工作費用提取、使用的監督管理,重點對結算依據是否合規、發放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實行專款專用等強化監督檢查。保險公司內部要定期開展涉農保險專項審計,防止冒領、擠占和挪用農業保險工作費用等行為發生。
第十一條 對農業保險經辦公司在提取、支付和使用工作費用過程中出現的違規情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基層政府部門以及協助辦理農業保險的相關單位出現的弄虛作假、截留、挪用、侵占農業保險工作費用,要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費用管理辦法(試行)》(川銀保監發〔2020〕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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