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掛牌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以下簡稱“國家反壟斷局”)已掀起風暴。
11月20日,國家反壟斷局掛牌后的第三天,就開啟了對市場中壟斷行為的“轟炸”,一口氣披露了43份行政處罰。
除騰訊、阿里、美團、百度、京東等多家互聯網企業被罰外,銀行、保險、投資公司也出現在處罰名單中。反壟斷風暴正在刮向金融領域。
據國家反壟斷局披露的處罰信息顯示,中信銀行、中華保險因違反《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而分別被罰50萬元。這些金融機構也與互聯網行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這次處罰,著實為金融領域的壟斷行為敲響了警鐘。
中華保險、中信銀行
雙雙被罰50萬
從被處罰的中華保險及中信銀行看,其原因都在于“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而這也是國家反壟斷局發布的4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一個共性原因。
具體來看,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華保險與上海云鑫(螞蟻旗下全資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簽署交易協議,成立農聯中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聯中鑫”),其中,中華保險持股60%,上海云鑫持股40%。
2017年3月13日,農聯中鑫取得營業執照。而問題就出在這。農聯中鑫取得營業執照之前,并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情況,因此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
而且從市場監管總局對其的調查看,認為農聯中鑫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也就會對市場競爭產生影響。
按照《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最終,市場監管總局對中華保險和上海云鑫分別處罰50萬元。中信銀行“犯錯”如出一轍,因此也被罰50萬元。
不同于其他的銀行保險行政處罰,此次這兩家金融機構因“反壟斷”名義被市場監管總局處罰,拉響了金融業打擊壟斷行為的“第一槍”。有業內人士稱,這將是金融業正式開啟反壟斷的一個信號。
“經營者集中”
或挖出更多隱身者
處罰披露后,中華保險、中信銀行均進行了回應。中華保險表示,已積極配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完成相關調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了經營者集中補充申報材料和其他相關資料。中信銀行亦稱,已積極配合相關機構完成調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了經營者集中補充申報相關文件和資料。
罰也罰了,回應也回應了,但這時或許有人要問,這份處罰中,到底什么是“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怎么就體現“經營者集中”了?
經營者集中,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并,或者一個或多個個人或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或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致相互關系上的持久變遷的行為。
其實,按照《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主要有三種情況:
○ 經營者合并。
○ 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按照《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需要注意的是,判斷“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需要從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額和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兩個維度判斷。
具體而言,“經營者集中”同時滿足合計營業額和單個經營者營業額標準的,應當事先申報。也就是說,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個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或在中國境內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這樣的情況需要提前申報。
不過,由于不同行業的商業模式和發展階段存在較大差異,某些情況下,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營業額不高,集中對市場競爭可能產生較大影響。
針對此類特殊情形,在今年10月23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也再次強調了對部分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可能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集中進行調查。
再回到“經營者集中”這一規范,其實從此次反壟斷局一連發布的43份處罰來看,這一問題似乎是很多企業存在的問題。因為按照之前實行的《反壟斷法》,或許很多企業可以利用種種規則的漏洞,堂而皇之地規避申報和審查。
例如,幾年前的滴滴與優步并購事件,就是因為當時的《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則不完善,導致了滴滴與優步的合并案件“合法但不合情”。但此次《草案》對“經營者集中”這一規定進行補充后,或許有很多隱匿于法規之外的企業將無處遁形。
約談、罰款
或常態化
“高擎公平利劍力保民生”,反壟斷這一課題,自2008年《反壟斷法》正式實施以來,就持續在推進。尤其是自2020年年底以來,國家在打擊壟斷行為方面顯而易見在不斷加碼。
2020年12月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四部門對阿里巴巴進行約談,市場監管總局還依法對阿里巴巴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
2021年4月
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在國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的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82.28億元的罰款。
2021年4月
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美團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10月份,美團因此被罰34.42億元,并被要求全額退還獨家合作保證金12.89億元。
2021年4月
揚子江藥業因“壟斷藥價”,被市場監管總局處罰7.6億元。
2021年9月
公牛集團因違反《反壟斷法》,被罰2.9億元。
游戲直播平臺虎牙和斗魚的合并被禁止,騰訊、滴滴、蘇寧易購等多家互聯網分領域巨頭牽涉其中,被約談、被罰款、被下架,一項又一項處罰接踵而來。在這背后,是國家對壟斷行為“零容忍”的表態。
伴隨反壟斷風起,2021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0)》指出,近年來,互聯網巨頭憑借巨大資本力量,大量投資并購初創平臺和新興企業,互聯網巨頭“掐尖式并購”引發社會公眾關于扼殺競爭對手、阻礙創新的普遍擔憂。
基于這樣的現狀,從互聯網入手,拿巨頭“開刀”,反壟斷的一系列行動隨之開啟。但行動背后,必須要法律法規來支撐。而為了更好地適應當下的市場環境,素來在法學領域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在施行13年后迎來首次修訂。
《反壟斷法》不僅進一步完善了反壟斷相關制度,而且還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
例如,針對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草案》專門增加了針對平臺經濟和互聯網方面的基礎性內容,對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在濫用數據、算法、技術以及資本優勢、平臺規則排除競爭、限制競爭的問題,設置了專門條款。
這樣的意圖非常明顯,而制定這一規則的原因大家也心知肚明。互聯網的時代,或許此前有人會慶幸規則的“老舊”,但隨著《反壟斷法》的最終修訂,這樣的僥幸或不再存在。加上近日掛牌的反壟斷局正式“上崗”,或許又將迎來又一波整治風暴。
金融領域反壟斷
不斷強化
談及金融領域的反壟斷工作,近年來銀保監會也一直在提加強金融業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我們針對金融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實際需要,在銀行、保險、證券以及其他金融領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對互聯網平臺,我們堅持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對于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零容忍’,堅決制止監管套利。”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一次專訪中這樣表示。
其實,今年以來,除中信銀行、中華保險外,還有多家金融機構因違反《反壟斷法》被處罰。例如,6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對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收購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給予銀泰投資50萬元罰款處罰;7月6日,南京銀行因與蘇寧易購設立的合營企業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被罰了50萬元。
只不過此次中信銀行、中華保險被處罰,是在《草案》發布后,而且是反壟斷局正式掛牌后迅速采取的行動。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反壟斷局正式掛牌時,對于下一階段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監管的重點也進行了明確,即民生、金融、科技、傳媒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工作將被加強。
也就是說,未來或許有更多的金融企業要被調查是否違反《反壟斷法》。
就如何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郭樹清給出了兩點建議:
○ 要堅持依法依規,許多金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明顯違反現行法律法規。
○ 要堅持守正創新,在“人民至上”這個大前提下鼓勵金融創新。
“金融領域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最根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只有把握正確方向,創新才有好的結果。通過守正創新、依法依規做到規范和發展并重。”
當然,“不是說規范就不發展了,光講發展不規范,實際上也損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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