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身險業務規模的不斷壯大,“產銷分離”漸成趨勢。
近年來,為迎合細分市場拓展需求,管理型總代理即MGA模式,開始在保險中介行業流行開來。然而,近期,這一新興模式引發了地方監管局的高度關注。
近日,河南銀保監局向轄區內各省人身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下發了一則《關于規范人身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合作方式的通知》,指出部分人身險公司與保險中介以“管理型總代理”的名義開展合作,該合作方式涉嫌虛掛保險中介業務,無法實現保險公司對合作中介渠道的有效管理。
依據通知,相關機構不得再以上述方式進行業務合作,雙方的合作必須直接簽訂保險業務代理或經紀協議。存在此類問題的機構,應立即停止新單業務合作,認真開展自查整改工作。
儼然,對于類MGA模式,河南銀保監局的態度較為謹慎。究竟這一模式背后會存在哪些亂象,以致監管局直接出具“紅牌”?
叫停新業務
中介扮演“二房東”面臨整改
對于以“管理型總代理”名義開展合作的具體方式,《通知》指出,即人身險公司與一家中介機構簽訂代理或經紀協議后,再由該中介機構統一與其他中介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繼而與其他中介機構開展業務往來。
一家保險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告訴『A智慧保』,上述合作形式在保險中介行業較為常見。其中,與人身險公司簽訂代理或經紀協議的中介機構,通常扮演著類似“二房東”的角色,它們往往實力較強,有一定的產品開發、定制能力,在產品議價方面更具優勢,也更易拿到獨家高傭保險產品。而后,它們再將這些高傭金產品以轉包的形式,與一些中小代理公司或區域代理公司開展營銷合作。
這樣,作為“二房東”的保險中介機構,不僅能讓渠道相對較弱的中小代理公司,可以在爆款產品、高傭金產品業務上分一杯羹,也間接分擔了人身險公司營銷管理上的壓力。
不過,這種看似是險企、保險中介機構、消費者三方共贏的合作模式,卻暗藏違規亂象。《通知》明確指出,該合作方式涉嫌虛掛保險中介業務,無法實現保險公司對合作中介渠道的有效管理。
為規范合作方式,河南銀保監局要求,各人身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再以上述方式進行業務合作,雙方的合作必須直接簽訂保險業務代理或經紀協議。存在此類問題的機構,應立即停止新單業務合作,認真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時做好續期服務,雙方簽訂協議后可繼續合作。
與此同時,《通知》提出中介機構要高度重視人身險業務的品質管理,加大合規、后援、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投入,不得以“費用包干制”、“分支機構加盟”等形式開展人身險業務,杜絕“飛單”、“賣單”等違規行為,確保經營有序、隊伍穩定。
套費、責任推諉
亂象易滋生
盡管在此次《通知》中,河南銀保監局并未就以“管理型總代理”名義開展合作的具體案例及違規行為展開詳述,但市場人士猜測,此次叫停整頓動作并非空穴來風,大概率是在實際監察過程中發現了難以管理、集中衍生的行業亂象。
對于以“管理型總代理”名義開展營銷合作潛在的違規問題,有頭部中介機構內部人士稱,險企在與大型保險中介公司簽署代理或經紀合同時,主要是基于后者的產品定制及管理品質,而非下游分銷的小型代理公司,但實際開展營銷業務時,往往是小型代理公司在一線主導,這些機構業務素養參差不齊,一旦沒有把好準入關口,極易出現虛假套取費用、甚至騙保等行為。并且,這種轉包、分銷的形式,對于銀保監局來說穿透監管的難度較大。
站在消費者權益角度看,上述保險公司分公司負責人指出,以“管理型總代理”名義開展營銷,一旦出現保單投訴情況很容易出現責任推諉、扯皮等情況,屆時不僅會損害保險公司的品牌聲譽,也會侵害消費者權益。在投保費用方面,這種營銷模式鏈條較長,消費者往往會因“層層剝削”、“中間商賺差價”等行為,最終被推高保費成本。
該負責人透露,以“管理型總代理”名義開展營銷,不僅在人身險產品中盛行,在財產險行業中也較為常見,特別是車險業務中層層收單,每層利潤達1-2個點。
從河南銀保監局《通知》中傳遞的信號看,對“管理型總代理”模式顯然持謹慎質疑態度。為此,也有中介機構人士開始猜測,未來這一監管政策是否會推廣至全國,如若成真,那么對保險中介行業來說,又將是新一輪洗牌。
一方面,頭部中介機構將失去“管理型總代理”業務帶來的利潤。另一方面,處在下游的中小、區域代理機構沒有了“二房東”的資質加持,也很難拿到險企優質產品的“入場券”,繼而進一步收縮生存空間。
MGA模式
距離落地還有多遠?
擔憂之余,業界也對國內初步探索的MGA模式開始重新審視。盡管此次《通知》并未將“以‘管理型總代理’名義開展合作”與MGA模式直接畫上等號,但仍引發市場熱議。其中,爭議的焦點就在于,該模式在中國保險市場究竟能否走通?
首先從官方說法上看,MGA是一種特殊的保險中介機構,指為保險人履行一部分管理和承保功能的機構。而后逐漸發展為一種特殊的代理模式,指保險人將其承保權限授權給一家代理人,代理人經授權后代理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具體合作方式是,保險公司向MGA分配承保能力,指定給MGA授權范圍,提交合規材料。MGA向保險公司提供產品管理、分銷管理等服務,進行產品配置后發放給保險經紀機構進行銷售。同時,MGA需要引入一家信任其承保能力的再保險公司來做風險兜底。
道口風險觀察曾指出,MGA具有傳統保險代理模式所不具備的優勢,既有靈活的定價和承保權限、可協助保險公司有效擴大業務量,還可以約束中介機構的道德風險。
對照英、美等發達國家保險市場,MGA已發展得頗為成熟,且呈現迅猛增長勢頭。羅蘭貝格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末,過去十年英國管理型總代理與保險經紀公司增長率分別為4%和-2%,企業數量變化量分別為41%和-20%。
根據Aon的統計數據,美國在2010年至2018年間,MGA機構的保費規模也持續增長,保費年度復合增長率為7.7%,遠高于市場平均增速。2018年美國通過MGA渠道承保的業務規模約500億美元,約占商業保險總保費的8%。
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科技公司的不斷涌現,也有部分平臺開始與保險機構合作探索MGA模式,如大特保、保險極客、南燕科技、小雨傘、慧擇等,提供產品開發、分銷、承保等業務保單管理等端到端服務。
從一系列優勢而言,MGA模式其實更趨于科技化、價值鏈式的服務模式,有利于推動保險行業發展,但緣何遲遲未能在國內正式落地呢?在分析人士看來,這或與我國監管政策和保險市場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客觀條件,息息相關。
首先在監管條文方面,并沒放開保險中介機構可開展MGA模式的口子,2019年銀保監會下發的《關于做好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也僅規定,保險公司可代理其他保險公司保險業務,但應當由法人機構報銀保監會核準,分支機構在法人機構授權下開展相互代理業務。
同時,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業務。保險公司為保險集團內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代理保險公司家數可以多于一家。
另外,據上述中介機構內部人士透露,此前監管確實有牽頭幾家大型保險中介探討過MGA模式,但基于很多因素考量,后續就沒有太多聲音了,核心還是在于對于MGA模式,監管很難做出較強的穿透管理,擔心一旦放開可能會引發大范圍的違規甚至騙保風險,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部分代理機構為了拿到更多業務,會打著MGA模式的旗號進行違規操作。
事實上,從監管口徑上看,也的確有過探討聲音,此前針對全面構建保險中介監管體系曾特提出三點意見:一加強頂層設計,構建完備監管制度體系。二緊盯重點領域風險,持續整治市場亂象,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三堅持改革創新,通過推進從業人員能力資質分級分類、研究開展綜合金融銷售和管理型總代理業務模式以及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等推動行業發展。
總體而言不難看出,監管的態度依然是將“防風險”放在重中之重,也就是在風控的基礎上再談創新。而此次《通知》中更是明確釋放出,打著創新旗號觸碰違規紅線,將會受到嚴格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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