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27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
被告:南通華嘉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閘西工貿園區。
原告與被告南通華嘉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嘉公司)船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因船舶保險合同糾紛屬于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被告住所地在本院管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本案,由審判員汪朝清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公開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4年5月23日,被告就其所有的"嘉瑞"輪向原告投保遠洋船舶一切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27日24時止。雙方約定:該保險的保費共計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668500元。被告分三期給付原告,即2014年6月30日前給付268500元,2014年11月15日前給付20萬元,2015年2月25日前給付20萬元。原告于被告投保當天簽發保單號為PCXXX03的《遠洋船舶保險單》,同日向被告開具了金額為268500元的保險費發票。被告承諾在2014年6月30日前給付發票對應的保費。被告支付112210元保費后,尚余556290元保費未予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華嘉公司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費556290元;2、被告華嘉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華嘉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狀。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遠洋船舶保險單業務留存聯(140)1份(原件)。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就被告華嘉公司所購買的船舶保險已經出具保單,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且生效。
證據二、總金額為268500元的發票業務聯(發票號為09559292)1份(原件)。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華嘉公司出具第一期保費的發票。
證據三、被告華嘉公司投保遠洋船舶投保單1份及相應保險方案和保險條款(原件)。證明:保費分三期支付,分別為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68500元,2014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20萬元,2015年2月25日前支付20萬元。
本院認證意見:上述證據均為原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且相互印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被告華嘉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舉證,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實:
2014年5月23日,被告華嘉公司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遠洋船舶一切險,船舶名稱"嘉瑞"輪,船舶所有人華嘉公司,保險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27日24時止。約定保費668500元,被告華嘉公司分三期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即2014年6月30日前給付268500元,2014年11月15日前給付20萬元,2015年2月25日前給付20萬元。原告某保險公司于5月23日簽發保單號為PCXXX03的《遠洋船舶保險單》,保單載明船舶"嘉瑞"輪、險種一切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27日24時止,保費668500元等,并向被告華嘉公司開具了金額為268500元的保險費發票。
原告某保險公司當庭陳述,被告華嘉公司已經支付112210元保費,尚余556290元保費未予支付。
本院認為,本案系船舶保險合同糾紛。保單作為保險合同憑證,記載內容應作為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合法有效。原告某保險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被告華嘉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原告當庭自認被告已經支付部分保費,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華嘉公司已經支付112210元保費,尚余556290元未予支付。因此,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剩余保險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南通華嘉船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55629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936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682.5元,由被告華嘉公司負擔。被告負擔的訴訟費用應連同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1。銀行憑據用途欄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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