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臺商初字第11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臺州康海海運有限公司。
原告為與被告臺州康海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海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娟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案審理過程中,因被告康海公司需公告送達,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同時向被告康海公司公告送達本案應訴法律文書。本案于2015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康海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起訴稱:原告是一家專業的保險公司,被告向原告提出遠洋船舶保險投保申請,并出具《遠洋船舶保險投保單》,同意以下保險約定條款: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1日0時至2015年5月31日24時;保險費為人民幣206500元,在2014年7月1日前支付保費人民幣30001元,剩余保費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4年10月1日前繳納保費58833元,第二期于2015年1月1日前繳納保費58833元,第三期于2015年4月1日前繳納保費58833元。后原告接受被告的投保申請,并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告出具遠洋船舶保險單。向被告出具《遠洋船舶保險單》(保單號碼為PCXXX01431011509000080)對保險費、保險費支付時間、保險期限等進行了確認。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原告依約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然而被告于2014年7月5日支付保險費人民幣30000元后,卻未按承諾的時間支付剩余的保險費,雖經原告催付并發函催告,被告仍未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費人民幣58833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康海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證據1.遠洋船舶保險投保單,用以證明被告向原告申請遠洋船舶保險,被告申請的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費支付時間、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等的事實;
證據2.遠洋船舶保險單(正本),用以證明原告對被告的投保單中的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費支付等進行確認,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的事實;
證據3.中國工商銀行憑證,用以證明被告支付人民幣3萬元后,尚拖欠保險費未支付,及原被告之間有保險合同關系的事實;
證據4.保費催收函,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發函催討,被告仍故意拖欠保險費的事實。
被告康海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
本院已將原告某保險公司出示的證據隨起訴狀副本等一并向被告送達,被告既未到庭應訴,亦未提出書面反駁意見,應視為其放棄質證及抗辯的權利。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證據1至4,形式規范,來源合法,且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確認其證明力,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結合庭審調查,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被告為"新康海17"輪向原告投保,原告為此于2014年5月29日簽發編號為PCXXX01431011509000080的遠洋船舶保險單,承保險別為遠洋船舶保險一切險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險、船東對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1日0時起至2015年5月31日24時止;保險費為人民幣206500元,2014年7月1日前支付保費人民幣30001元,剩余保費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4年10月1日前支付58833元,第二期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58833元,第三期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58833元。2014年7月5日,被告支付保險費人民幣30000元,剩余分三期支付的保費均未付,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分三期支付的保費中的第一期(該期保費雙方約定的支付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前)保費58833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理應依約及時支付保險費,拖欠保費未付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保險費的訴請,證據與理由充分,本院予以保護。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臺州康海海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588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70元,公告費650元,合計1920元,由被告臺州康海海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27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19000101040006575401001,開戶銀行:農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附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立即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前,保險人可以拒絕簽發保險單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