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份,保險圈或者訴責險圈被一則消息刷了屏,這則消息是:
“全國首例!江寧開發區法院裁定準許被保全人以保險保函作為反擔保解封銀行賬戶”。
“2020年4月30日,某網絡科技公司對某電子商務公司等提起不當得利之訴,后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對被告2060萬元的財產進行保全。2020年5月,法院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被告2060萬元的銀行存款被凍結。隨后,被告申請法院接受某財產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保函作為解除保全措施的擔保,并請求裁定解除對其名下銀行存款的財產保全。
內容大意是,一家公司被起訴后,原告申請凍結了被告的賬戶資金2060萬元,現被告申請用保險公司的保函,對賬戶進行了解封。法院認為這是一種創新和突破舉措,等等。
是不是創新和突破,我們先不討論。話說這家保險公司也是夠低調的,此消息一出,訴責險圈的各位,就不斷在各種同業交流群里打聽,吃螃蟹的到底是哪家保險公司呢?
連訴責險一姐的崔春霞老師也沒收到風聲,真夠神秘的。
為什么大家會對這則消息如此感興趣呢?
原因是因為,自從2015年訴責險被廣泛用于訴訟案件的保全擔保后,大量訴訟案件中運用了保全措施。根據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原理,就又催生了另外一個市場需求,而且是非常大量的市場需求,那就是被保全方解封反擔保的需求。
在此前,部分擔保公司在試水做解封反擔保業務。但由于很多法院及很多保全申請人并不認可擔保公司,所以擔保公司的解封反擔保業務也是處于摸索階段。很多法院及當事人特別希望保險公司能開發解封反擔保保函產品。
那既然有這么大的市場需求,保險公司又為什么不開發此產品呢?
在上述報道中,被告方的觀點認為,解除財產保全保證保險與原告提供的訴責險從本質上來說性質相同,以保險保函置換解封資金完全可以滿足原告方勝訴后的執行需要,還更利于經濟效益最大化。
上述說法對不對?有沒有道理?
接下來崔老師就結合案例,給大家分析下訴責險承保的保全擔保與解封反擔保的不同,以及解封反擔保的性質,如果做解封反擔保業務,如何有效地應對風險和防范化解風險。
一、案情回顧
(一)A網絡科技公司起訴B電子商務公司不當得利返還款項2060萬元
因報道中的案由定為不當得利返還糾紛,不當得利為沒有合法根據獲得利益,說明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
因具體爭議的案情沒有詳細介紹,崔老師推測:
原被告雙方存在無合同關系的某種往來,A網絡科技公司向B電子商務公司打款2060萬元,A要求B返還上述款項。
或:A網絡科技公司借款給B電子商務公司2060萬元,但無合同只有轉賬記錄,只能按不當得利主張。
(二)A網絡科技公司申請保全了B電子商務公司賬戶資金2060萬元
A網絡科技公司擔心被告B電子商務公司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判決履行,故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凍結了B電子商務公司賬戶資金2060萬元。
(三)B電子商務公司向法院申請解封賬戶獲準許
B電子商務公司出于經營需要,向法院申請對賬戶進行解封。B電子商務公司提供了某保險公司的解除保全擔保函后,法院對B電子商務公司的賬戶被凍結的2060萬元資金進行了解封。
二、分析點評:
解除保全的擔保,俗稱“解封反擔保”,雖與保全相關,但與訴責險承保的保全擔保并不相同,其屬于保證險的范圍。
(一)兩者的申請主體不同
“訴責險”的投保主體為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大部分為案件的原告;
“解封反擔保”的申請主體為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大部分為案件的被告。
(二)兩者的產品性質不同
保全擔保投保的險種為“訴責險”,為責任險;
“解封反擔保”的解除保全險屬于保證險范疇,接受監管部門關于信保產品的監管規制。
(三)兩者的擔保目的及內容不同
“訴責險”承保的是,因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雖訴責險出具保單后也出具保函,但其本質仍為責任險,是以責任險保單的形式行使了擔保的功能,有點像交強險。
其擔保的損失一般為存貸利息差或房屋等財產貶值的損失。
“解封反擔保”中,法院保全被申請人財產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將來生效判決有財產可供執行;
被申請人希望解除對其賬戶的查封凍結,為了確保生效判決的履行,法院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其他形式的財產擔保,其目的仍是為了確保將來法院生效判決做出后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就是讓被申請人提供其他方式的擔保來替換被申請人被查封、凍結的財產。
此種保函的功能和被查封、凍結的財產的功能一致,即均是為了確保將來被申請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來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因此擔保的是判決書的案款,如案例中法院將來判決被告B公司應支付原告A公司的案款2060萬元。
(四)兩者的風險程度不同
由于擔保內容不同,帶來了這兩種擔保的風險程度也截然不同。
“訴責險”的風險為是否保全錯誤及是否因保全錯誤造成損失,風險視案情而有所區別。除部分高風險案件外,大部分風險并不高。并且風險呈離散分布狀態。
“解封反擔保”的風險是被告是否能勝訴?如敗訴是否需要代償?代償后能否成功追償?因擔保的是判決書的案款,除極個別案件外,大部分案件風險程度很高。
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原告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不需要向原告返還2060萬元,那這樣的解封反擔保,保險公司出具的獨立保函,就不需要被索賠,也就是并不需要承擔責任。
那假如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訴求最終被法院支持了,因保險公司出具的是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那么原告可直接找保險公司索要案款,保險公司就需要代替被告向原告承擔還款責任,還款2060萬元。
當然,因系保證保險,保險公司還款后,根據《擔保法》,獲得了向被告的追償權,原告的債權轉移給了保險公司。
(五)損失金額的比較
“訴責險”的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除了極個別時間跨度很長的案件,累計的利息會超過本金,造成全損外,其他房產類的貶值損失,通常全損比較難。另外,因投保案件金額高低離散,故損失金額,高低離散度分布區間也大。
“解封反擔保”擔保的是判決書的案款,故單案的損失金額要遠超過訴責險的單案損失金額。
(六)是否追償及重要程度比較
因“訴責險”可有效評估風險,且為責任險,保險公司為責任的終極承擔者,非因特殊原因不追償,因此追償并不重要;
由于“解封反擔保”為債務加入的保證險,帶融資屬性,且金額較大,故能否在承擔責任后再行追償非常重要。
(七)投保人的信譽和經濟狀況的重要程度的比較
在“訴責險”中,如果我們有效評估了保全錯誤的風險,就可以不考慮投保人的信譽和經濟狀況問題,畢竟保全不錯誤,即使其信譽不高,經濟狀況不好,也不會導致出險。
但在“解封反擔保”中,投保人的信譽和經濟狀況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如果將來被告敗訴,就需要向原告還款。如果被告信譽好且經濟狀況好,則不需要擔保人承擔;如果其信譽不好和/或經濟狀況不好,則不愿或無法執行判決,就需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況且本案中保險公司出具的是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
根據以上分析,相信大家都已經明白了,從形式或外殼上看,“訴責險”和“解封反擔保”都向法院提供了保函,貌似相同;但同樣保函的形式下,掩藏著不同的內核,擔保的內容存在天壤之別。
三、解封反擔保業務的風控措施
如果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準備從事解封反擔保業務,需要考慮如下的風控措施:
(一)產品的保費(收費)充足率要充分評估
因“解封反擔保”擔保的內容與訴責險不同,且風險遠遠高于訴責險,故不能用“訴責險”的思路,以規模覆蓋單案出險風險;且出險案件的單案損失金額又高,故需要有效充分評估出險概率后,制定合理的費率,并科學設定費率調整因子。
另因解封反擔保其中含有融資的性質,即使款項能追償成功,還需要考慮保險(擔保)資金被占用的時間長短帶來的利息損失。
(二)專業團隊評估風險
因部分案件存在被告勝訴的概率較高的情況,可以評估被告勝訴的概率,而被告勝訴概率的評估需要借助專業的經驗和手段,故仍應借鑒“訴責險”的風控手段,由法律專業團隊進行風險評估。
(三)充分考察投保人的信譽程度和經濟能力,科學篩選和評估客戶
保險(擔保)公司出具保函后,如被告的信譽好,則擔保人代償風險低,也即出險概率低;如被告的信譽不好,則擔保人代償風險高,即出險概率高;
另外,如果被告敗訴如果被告經濟能力強,則不需要擔保代償,也即出險風險低;反之,則風險高。
第三,還需要結合追償的現實性問題篩選客戶。保險公司的車貸險業務,都用購買車輛作為抵押物,但仍然虧損,就是因為,追償的現實可能性太低。大量的追償案件,金額都在數萬到十數萬之間,分布在廣大的地域范圍,追償時車輛難以找到,因單案金額小,訴訟的成本太高,二者不能匹配,導致追償回款難度極高。
(四)反擔保措施的運用
對于信譽不好的投保人,要求其提供反擔保措施進行反制。如提供房產、土地、等進行抵質押手段。
(五)建立完備的追償體系
最后一步非常重要,就是要建立包括人、財、物在內的完備的追償體系,以便在出險后,有效的開展追償工作,以彌補損失。
綜上,“解封反擔保”的“解除保全險”為信用保證,需要借用專業團隊的力量,使用信保產品的風控手段和思路去經營,方能有效控制產品的風險。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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