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瑞幸咖啡到康美藥業,每逢大規模財務造假引發巨額索賠,董責險就被輿論打撈起來,普及一圈。
因為,董責險是個典型的“東方不亮西方亮”的舶來品。在美國投保比例恨不得百分之百,在中國這個比例卻只在個位數。
原因并不復雜。追責完善,處罰嚴厲,董責險就是剛需;群訴無力,只如“罰酒三杯”,董責險就是雞肋。
董責險雖小,但對制度環境的要求,不小。
乍暖還寒
11月17日,康美藥業被一審判決賠償投資者24.6億元,原董事長獲刑,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會計師被連帶追責,其中包括4名大學教授在內的5名獨董合計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69億元。
長期以來,被視為“花瓶”的獨董,迅速變成風險遠大于收益的職位。隨即,獨董掀起離職潮,一周時間,20多家上市公司發布獨董離職公告。
面臨巨額賠償的獨董冤不冤,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業界確有爭議。但這個判決,確實改變了整個行業的市場生態和規則預期,2020年出臺的新《證券法》借著康美藥業判決的落地,宣告資本市場極高犯錯成本時代的到來,高管、獨董和中介結構,都要戴上緊箍。
風險陡增,轉移風險的需求就會陡強,董責險被推到聚光燈下。
所謂董責險,全稱是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保障上述人員在履行其職務過程中“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
言下之意,董責險不是犯法的免罪符,不會無底線買單。董責險賠償的是“過失”和“錯誤”,而不是“惡意”和“違法”。康美藥業原董事長買了董責險也沒用,但不知情的高管獨董,沒有配合的中介機構,如果法律沒有點名定性,就有適用的可能。
不過,董責險在中國一直不溫不火。據平安產險的總結,有以下五方面原因,包括董監高忽略了過錯推定責任,以為權責范圍內盡了合理義務即可;認為財務造假不賠,就沒有必要購買;認為獨董責任極少,不需要買保險;因成本問題,董事會或管理層沒有通過;存僥幸心理,有人會買單。
他山之石
在康美藥業之前,輿論先后因兩個公司的涉訴而聚焦董責險。它們都是赴美上市的企業,按照美國證券市場的慣例投保了董責險。
一個是瑞幸,財務造假丑聞曝光之后,被媒體報道,投保了2500萬美元的董責險,由8家險企共保,分層賠付。
瑞幸是否獲得理賠,尚無公開信息。因為每家公司的董責險都是定制條款。但瑞幸的情況過于特殊,因為他們是核心高管主導下的公司行為,大規模財務造假,屬于董責險的免責范圍。
另一個是阿里。
更早前,據媒體報道,因為阿里在上市前沒有披露一則重大事項,引發了美股投資者的集體訴訟。最終,這事以和解結束。因為阿里投保了董責險,因此,巨額和解費及在此期間的訴訟費,都有保險公司買單。
這兩個案例,直觀地讓國人對董責險有了一個粗淺啟蒙,其中瑞幸是負面典型,身陷財務造假,有董責險也沒用。董事長、CEO、CFO和COO這四大核心職位,全都免談。阿里則是“正面典型”,對標“不當行為”的寫照,不涉及到違法,屬于履職行為中的“過錯”和“失誤”,因此董責險得以發揮作用,止損或免單。
赴美上市的中概股,面對的是歐美繁復的法律體系,是嚴密的追責、群訴和投資者保護機制,處處“要交學費”,能夠轉移風險的董責險等各種風險對沖機制,就尤為重要。
法治經濟
董責險爆發與否,依賴于資本市場制度環境的重塑。
往小了說,是公司治理,解決內部的監督和激勵,解決獨董的工具人困境,解決內部人控制的權責制衡。公司治理規范,各司其職,行權和保護才能共存,兩者缺一不可,不行權就談不上保護,也就談不上從公司層面開發董責險來規避風險。
往大了說,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預。這9個字可謂是抓到了監管的核心。比如這次引發熱議的獨董制度,20多年來不能說是形同虛設,但花瓶角色是人所共知的。康美這么吃相難看的財務造假,都有人為獨董喊冤,就是因為人在為制度買單。比如這次開創性的中國特色的群訴制度,形成天價索賠。毋需諱言,市場經濟和資本市場發展了這么多年,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保護公司利益之間,我們的天平偏向后者更多。這其實導致了外部監督的失衡,公司及高管的犯錯成本很低,風險轉移反而是畫蛇添足了。
法律和制度引導預期。新《證券法》一出,董責險的需求就上漲了一波。康美藥業判決一出,董責險的需求估計也會上漲一波。但是否井噴,還不敢下結論。這個險種,制度推動型的因素很大。
一言以蔽之,越是成熟的法治經濟,越是需要成熟的董責險。因為分權和制衡、風險共擔和轉移,都是法治經濟的題中之義。董責險不過是改革、治理和轉型浪潮中的一朵浪花而已,隨著時代旋轉、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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