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債券投資行為,防范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等監管規定,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信用評級要求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債券和國際開發機構發行的債券。
前款所稱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證監會批準并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其發行人應當公司治理良好,經營審慎穩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相關監管指標符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二、保險資金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其外部信用評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00%(含)以上且具備(或受托人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取消對所投資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外部信用評級要求。
(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0%(含)以上且具備(或受托人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主體和債項,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含)或相當于BBB級以上的信用級別。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含)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信用級別,其發行人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含)或相當于A級以上的信用級別:
1.不滿足(一)或(二)所述條件;
2.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被銀保監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含)信用評級以下的企業(公司)債券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該債券當期發行規模的10%;保險公司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含)信用評級以下的企業(公司)債券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該發行人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20%。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應加強公司整體信用風險管控,本著審慎原則,合理設置保險集團及其保險子公司合并計算的前述比例。
四、保險公司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應當按照發行人對其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為固定收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并納入相應監管比例管理。
五、保險機構開展債券投資應切實履行機構主體責任,加強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建設,完善內部評級等風險控制體系,審慎投資,自擔風險。
六、保險資金投資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按照《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58號)執行。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58號)第九條、第十條第(一)(二)(三)款不再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11月2日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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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數據安全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
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綜合考評辦法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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