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魯72民初1625號
原告:宋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
原告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醫療費7973.02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在被告處為"魯榮漁57199"、"魯榮漁57200"號漁船投保雇主責任險,保單編號:20268。2016年1月5日,原告的雇員張志永在"魯榮漁59199"號漁船上作業時,腳撞到了船夾邦上,受傷后到石島整骨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多發肋骨骨折、多發橫突骨折、右肺挫傷、右側胸腔積液、右胸部如組織挫傷、腰背部軟組織挫傷、脂肪肝。被告應當報銷醫療費7973、02元,現被告拒賠。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并未提供其與傷者張志永之間的勞動合同,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同時鑒于原告提供虛假《出海船舶戶口薄》,原告不能證明傷者張志永是在涉案船舶"魯榮漁57199∕57200"號上受傷。2、原告偽造張志永的《出海船民證》,提供虛假的《出海船舶戶口薄》,根據被告的調查,涉案船舶登記在市島邊防派出所的出海船舶實際登記人數為0人,傷者張志永并未登記在《出海船舶戶口薄》中,原告違反合同約定,因此被告根據雇主責任保險合同條款和《保險法》相關法律,依法拒賠。3、涉案漁船核定船員11任,兩船應保22人,實保14人,少保8人,因此原告出海不適航,且涉嫌超保投保。4、經查原告除在被告處投雇主責任險外,還在中國人保重慶九龍坡支公司投報雇主責任險,因此應按比例賠付。5、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傷者張志永在涉案船舶受傷,涉嫌騙保。綜上所述,原告以偽造的《出海船民證》、《出海船舶戶口薄》向被告索賠,嚴重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宋XX于2015年5月14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魯榮漁57199"、"魯榮漁57200"號漁船投保雇主責任險,保單編號:20268,保險期間為一年(自2015年5月15日0時起至2016年5月14日24時止)。原告主張2016年1月5日,其雇員張志永在"魯榮漁59199"號漁船上作業時,因腳撞到船夾邦上受傷。后張正永到石島整骨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多發肋骨骨折、多發橫突骨折、右肺挫傷、右側胸腔積液、右胸部如組織挫傷、腰背部軟組織挫傷、脂肪肝。事發后,原告要求被告報銷張志永的醫療費用,被告在理賠過程中以原告偽造張志永的《出海船民證》,提供虛假的《出海船舶戶口薄》,不能證明張正永為原告漁船上的雇工且系在涉案船舶上受傷為由拒賠。
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其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單系從保險中介處購買,自己并未在保險合同上簽字,不知曉保單的具體內容;張志永不是其所屬"魯榮漁57199"、"魯榮漁57200"號漁船上的固定船員(雇工),每次按干活天數計工資;原告還表示張正永的受傷住院時間不是2016年1月5日,應按提交法庭的住院病歷記載的時間即2016年8月6日為準,但從雙方提交的理賠材料看,理賠工作早已在2016年8月6日之前展開。
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條款中第8條約定:理賠時索賠人須提供對應的《出海船舶戶口薄》、捕撈許可證,如被保險人在出險前已到相關部門變更《出海船舶戶口薄》中"出海船民情況登記"清單,保險人將以《出海船舶戶口薄》中"出海船民情況登記"清單等資料作為承保、理賠的依據,非《出海船舶戶口薄》上人員出險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記名人員不需提供對應的《出海船舶戶口薄》中"出海船民情況登記"清單等資料。
本院認為,盡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單系從保險中介處購買,自己并未在保險合同上簽字,不知曉保單的具體內容,但仍依據該保險合同向原告主張權利,應視為對該合同的認可,因此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在向被告理賠時沒有按合同約定提供真實的《出海船舶戶口薄》,以證明張志永是其所有的"魯榮漁57199"、"魯榮漁57200"號漁船上的雇工,被告根據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條款內容拒賠,并無不當。盡管張志永受傷并住院治療的事實屬實,但在庭審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張志永是其所有的"魯榮漁57199"號漁船上的雇工并系在涉案船舶上受傷,××例記載的住院時間和庭審中自認的時間是張正永于2016年8月5日受傷,8月6日住院的事實,可以看出該事故發生時已超出被告保單的保險期間,被告對該事故不應負賠付義務。因此,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7973、02元的訴訟請求,因被告不認可,其提交的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宋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X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