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08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區**
被告:南通現代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南通現代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現代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費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73.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被告現代公司先后兩次為其所有的“夏電2號”輪向原告投保,保險類別為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及螺旋槳、舵、錨、錨鏈、子船單獨損失險。原告承保后,向被告出具了保險單,兩份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均為58.8萬元,分四期支付,每期14.7萬元,付款時間為投保第二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卻僅支付部分保險費,至今尚欠原告保險費73.5萬元。由此成訴。
被告辯稱
被告現代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投保單、保險單、發票、情況說明作為證據,上述證據均為原件或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且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現代公司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和質證權利。
本院查明
經審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2年12月31日,被告現代公司為其所有的“夏電2號”輪向原告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和螺旋槳、舵、錨、錨鏈及子船單獨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1日零時至2013年12月31日24時,投保單特別約定欄載明“本保單分四期付款,每期付總保費的25%,付款日期分別為2013年1月15日之前、2013年4月15日、2013年7月15日和2013年10月15日之前”。當日,原告出具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保單號為11015901900079733262,載明保險費合計58.8萬元。
2013年12月31日,被告現代公司再次為其所有的“夏電2號”輪向原告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和螺旋槳、舵、錨、錨鏈及子船單獨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1日零時至2014年12月31日24時。當日,原告出具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保單號為11015901900123294807,載明保險費合計58.8萬元,付款方式為分四期,分別于2014年1月15日前、4月15日前、7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分別支付14.7萬元。
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約履行保險義務,被告現代公司支付2013年前3期保費后,剩余73.5萬元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原、被告均應當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履行了保險義務,被告未依約支付保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規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被告未依約支付保費,違約占用原告資金,應當賠償原告損失。因原告未明確違約金標準,本院酌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現代公司未依約支付保費,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被告南通現代海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費73.5萬元及違約金(以14.7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計算至2014年1月15日止;以29.4萬元為本金,從2014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計算至2014年4月15日止;以44.1萬元為本金,從2014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計算至2014年7月15日止;以58.8萬元為本金,從2014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計算至2014年10月15日止;以73.5萬元為本金,從2014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50元,由被告南通現代海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銀行憑據用途欄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