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粵72民初184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被告:凱麗XX(香港)有限公司[KailiShipping(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凱麗XX(香港)有限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50,882美元及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1月至12月期間向原告投保船舶險及雇主責任險,原告分別簽發了6份保單。后被告因自身經營原因退保,共欠付原告保險費50,882美元。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就上述保險費支付事宜簽署和解協議,約定被告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給付30,530美元以解決本案糾紛;如被告未按時足額支付,則應在2016年1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欠付保險費50,882美元及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被告至今未支付和解協議約定的任何款項。
被告未作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舉證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和解協議、4份船舶險保單、2份雇主責任險保單、媒體服務合同及公告費發票均有原件供核對,且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上述證據均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于2012年11月至12月期間向原告投保"凱星"輪、"凱寶"輪、"凱隆"輪、"凱通"輪的船舶險,投保"凱隆"輪、"凱通"輪的雇主責任險,原告接受投保后,分別簽發了6份保單。后被告退保,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5月8日就上述保險費支付事宜簽署和解協議,雙方確認被告尚有50,882美元保險費未支付,并約定被告應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給付30,530美元,原告在收到上述30,530美元后,放棄對被告就本案保險費追索事宜的一切索賠權利;如被告未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則應在2016年1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欠付保險費50,882美元,并以50,882美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滯納金。雙方還約定,如因履行和解協議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由本院管轄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進行審理。被告至今未按和解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宗涉港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已就本案爭議的保險費支付事宜簽訂和解協議,并在和解協議中約定因履行和解協議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我國內地法律處理。
被告向原告投保船舶險及雇主責任險,原告分別簽發了6份保險單,雙方成立海上保險合同,原告是保險人,被告是投保人。原、被告就本案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支付事宜簽訂和解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其約定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根據和解協議的約定,被告共拖欠原告保險費50,882美元,被告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給付30,530美元以解決本案全部糾紛。因被告未按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30,530美元,根據和解協議的約定,被告應在2016年1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欠付的保險費50,882美元及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被告未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支付50,882美元及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滯納金計算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凱麗XX(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50,882美元及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
以上給付金錢義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709元及公告費人民幣1000元,由被告凱麗XX(香港)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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