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雙11”預售,一晚上百億元的銷售額,被調侃為“這輩子也沒見過這么多錢”,而在互聯網的加持下變為現實。不可否認,這是互聯網的力量。但網購的商品可以退貨,而網購保險卻沒有這么好的運氣。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與發展,很多保險機構青睞通過網絡渠道銷售人身險產品,以期實現快速觸達用戶的目的。然而,在飛速發展中,各種亂象也在滋生。違規經營、失實宣傳、無序競爭等,不但擾亂了市場,更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銀保監會啟動了對互聯網人身險的整改和規范運動。
10月22日,銀保監會針對互聯網人身險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規范市場秩序、防范經營風險,促進公平競爭,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規定,《通知》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且保險公司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不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
這也意味著,過去通過互聯網渠道大打擦邊球,違規宣傳的人身險產品,將被徹底“封殺”。
償付能力是“硬指標”
中介機構應為“全國性”
《通知》內容顯示,監管所說的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公開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并提供保險服務的經營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不僅僅包含經營互聯網人身險的保險公司,也包括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業務的一些保險中介機構。
據悉,該《通知》其實是《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配套規范性文件,細化并完善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則。目的是,著力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領域的風險和亂象,統一創新渠道經營和服務標準。
從經營條件看,《通知》規定,險企(不包括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 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
○ 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 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于100%。
○ 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機構應為全國性機構。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通知》規定,不得使用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險企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須符合更嚴格的條件,例如:
○ 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100%。
○ 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
○ 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
○ 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 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
○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且,《通知》特別規定,“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業務,除符合前述基本條件,還需在經營區域內設立省級分公司,或與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合作經營,確保銷售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定價回溯應對不正當競爭
約束手續費終結中介“躺賺”
準入條件,是從源頭預防風險。而真正進入到互聯網人身險市場后,激烈的競爭下,則會造成各種問題。
為此,《通知》實施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明確了險企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的人身險業務范圍。例如,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
除此之外,細化互聯網人身險產品專屬監管規則,包含特殊的產品定價和精算規則、專門的產品審批備案要求等。
例如,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征。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35%;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25%。
這也意味著,過去通過畸高手續費賺得盆滿缽滿的中介機構,將不得不接受一定程度的“收入下降”,但這也間接傳遞出,監管力求保障消費者權益,治理互聯網人身險費率亂象的決心。
有中介機構相關人士對智慧君透露,互聯網人身險預定附加費用率的約束,對中介行業影響頗大,可能部分機構明年會面臨產品線的戰略調整。
此外,《通知》還指出,互聯網人身險產品可提供靈活便捷的繳費方式。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分期繳費的,每期繳費金額應一致,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應符合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說到產品定價,其實是保險產品的關鍵所在,因為這涉及的不僅是保險公司,更關乎行業的良性發展。此前,部分險企為了爭搶市場,進行了不正當的價格競爭,“畸形”的比價下,險企虧得一塌糊涂,不僅對自己是傷害,也攪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為此,在此次《通知》中,監管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要求險企定期按要求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重點關注賠付率、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關鍵指標。而且,互聯網人身險業務回溯機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用定價回溯來約束險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不合理的定價造成的不正當競爭,從而穩定市場。
當然,在定價回溯中,總精算師是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工作的直接責任人,《通知》要求險企應于每年3月20日前通過互聯網保險監管相關信息系統提交上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打造互聯網保險監管閉環
違規者或被“禁新”
“對互聯網平臺,我們堅持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對于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零容忍’,堅決制止監管套利。”近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一次專訪中表示。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迅猛,已成為各大險企布局的重要板塊。特別是疫情防控“無接觸”要求下,突破傳統線下投保模式的互聯網保險,更是迎合了廣大消費者的需求,進而保費規模也在持續擴張。
然而,在此類業務快速壯大的同時,殊不知,亂象也層出不窮。由于部分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不當創新,互聯網渠道投訴激增、競爭無序,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基于此,銀保監會開啟了一場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為核心的整治、清理運動。
近日,銀保監會針對“首月0元”“零首付”“免費保障”“抽獎獲取”等互聯網保險產品中出現的問題,進行風險提示。此舉,不僅是為了警示消費者,更是提醒互聯網保險的主營機構。
此前,銀保監會也多次針對互聯網保險亂象問題,進行點名。尤其是涉及互聯網保險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理賠管理、信息安全等亂象頻頻發生的領域,監管稱將重點整治涉及銷售誤導、強制搭售、費用虛高、違規經營和用戶信息泄露等突出問題。
不過,整治動作非一日之功。面對龐大的互聯網保險市場,監管需要循序漸進。
在《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發布后,監管首先開啟了對互聯網財險的一番整頓,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關于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
如今,對互聯網人身險領域的業務規范,將促成監管在互聯網保險領域的整治閉環,一方面對違規銷售起到震懾作用,另一方面也將促進互聯網保險進一步發展。
為了穩步推進整改,《通知》對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給予過渡期。不過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中的各項要求。
如果在過渡期后,險企違反《通知》有關規定的,監管則會視情況采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和依法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互聯網人身保險新產品等監管措施,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委托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對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同查同處,同類業務保持統一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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