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規范市場秩序、防范經營風險,促進公平競爭,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發展較快,已成為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不當創新,互聯網渠道投訴激增、競爭無序,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中國銀保監會持續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體系建設,2021年2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實施,第五十二條提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在全國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具體由中國銀保監會另行規定”?!锻ㄖ纷鳛榕涮滓幏缎晕募?,細化并完善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則。
二、《通知》起草思路原則有哪些考慮?
《通知》著力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領域的風險和亂象,統一創新渠道經營和服務標準,旨在支持有實力、有能力、重合規、重服務的保險公司,應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的保險服務。
《通知》起草主要遵循四個原則: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支持行業應用金融科技手段降本提效,推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實現普惠和普及。重點整治互聯網保險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亂象,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互聯網渠道不當創新、銷售誤導、惡性競爭、監管套利等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三是堅持簡政放權。在不增設行政許可的前提下,通過完善產品精算制度、細化行為監管要求、創新產品回溯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能。四是堅持一致性監管。對財產險、人身險公司在業務準入、產品定價、監管機制等方面保持一致性監管;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在宣傳銷售、運營服務、檢查處罰方面保持一致性監管。
三、《通知》適用范圍?
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面向非特定人群,公開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適用本《通知》,可在全國范圍內經營。
支持保險公司線下渠道(包括個人代理渠道、銀郵代理渠道和專業中介渠道等)應用移動設備和信息技術提升經營效率、改善服務水平。此類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不得使用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銷售行為監管遵循《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嚴肅整治假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之名、規避相關監管制度規定的問題,防范監管套利。
四、《通知》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是明確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條件。滿足償付能力充足、綜合評級良好、準備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關要求的保險公司,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同時,細化了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所需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
二是實施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明確保險公司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的人身保險業務范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細化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專屬監管規則,包括特殊的產品定價和精算規則,專門的產品審批備案要求等。完善互聯網渠道業務監管規則,重點解決互聯網保險服務不到位、產品不適當、核?!翱招幕钡葐栴}。
三是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回溯實際經營結果與定價假設偏離情況,并引入主動調整、公開披露和主動上報機制。建立登記披露機制,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照《通知》要求,主動登記互聯網人身保險經營險種范圍,并向社會披露。建立問題產品事后處置機制,對于查實確有缺陷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公告并整改。
五、《通知》對消費者有什么影響?
互聯網保險發展應當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路方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锻ㄖ啡尕瀼亓恕掇k法》確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上線即可全國經營原則,在起草過程中高度重視消費者投訴舉報集中的領域,高度重視日常監管中暴露出的問題,始終堅持簡政放權、協調一致的原則。
《通知》進一步強化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消費者的保護。在經營主體方面,對保險機構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提出明確要求,重點解決消費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產品查不到保單、買的快退的慢等服務問題。在產品開發方面,從源頭上規范了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問題,以及退保高扣費、健康告知晦澀難懂等投訴集中問題。在改進監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會監督,重點監管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定價科學性。
六、《通知》過渡期如何設置?
為確保保險機構有序整改、平穩過渡,保持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穩定供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為三個階段執行,鼓勵有條件的保險機構提前完成整改。
《通知》下發之日起施行,新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須符合各項條件和規則。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不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關于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定價回溯機制,《通知》規劃了一年的試運行期,以便調整有關指標參數,保障回溯機制運行順暢、科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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