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閩72民初607號
原告:王XX,*,*,*,*。
被告:石獅市奧通商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獅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御景苑****A。
訴訟記錄
原告王XX為與被告石獅市奧通商運有限公司(下稱石獅奧通)、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10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張XX、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石獅奧通以及某保險公司支付船東保賠保險金20000元。事實和理由:王XX是石獅奧通雇請的見習值班機工。石獅奧通在沒有對王XX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下就安排其綁扎系固集裝箱,致使其嚴重受傷,構成安全生產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工傷致殘,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可提出賠償請求。因此,本案工傷保險部分雖已處理,但王XX仍有權利繼續取得船東保賠保險金以及保賠協會賠償金。被告石獅奧通將船東保賠保險以及保賠協會賠償金攫為己有違反法律規定,必須向王XX給付。
被告石獅奧通抗辯:一、原告起訴并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沒有法律依據。原告以侵權為由起訴石獅奧通,而某保險公司與原告并不存在侵權法律關系。保單明確記載被保險人系石獅奧通,保險條款第五條更是十分明確該保險屬雇主責任險,故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對象是石獅奧通。縱觀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雇員可以直接起訴雇主責任險的保險人。二、在(2017)閩72民初614號生效判決中,廈門海事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的“集體險賠償金”,從該案庭審中王XX的表述看,該賠償金應該就是本案的船東保賠保險賠償金。且船東保賠保險金的被保險人是石獅奧通,也并非原告,原告無權主張。三、石獅奧通已經根據廈門海事法院生效判決就原告本次受傷作出賠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及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結合庭審筆錄,查明如下事實:
2016年12月4日,原告王XX受雇在被告石獅奧通所屬“奧通1”輪任見習值班機工,月工資3500元以上。2017年1月4日凌晨,原告在“奧通1”輪上班期間,對集裝箱進行綁扎系固作業時,不慎從貨艙蓋上跌落至主甲板,造成人身損害。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救治,2017年4月27日出院,診斷為:1、左側股骨頸骨折;2、開放性腦挫裂傷并出血;3、顱底骨折;4、左側額顳及顴骨骨折;5、左側肩胛骨肩峰端骨折;6、左側肱骨大結節骨折;7、左下創傷性濕肺。2017年7月17日,石獅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構成工傷。11月10日,泉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原告傷殘八級。
在本案訴訟前,本院曾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X與被告石獅奧通、錦州華遠海事有限公司、泉港區恒通船務信息咨詢服務部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并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閩72民初614號民事判決,認定除已支付的醫療費9萬多元,石獅奧通還應支付王XX醫療待遇、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護理費、輔助器具、一次性傷殘補助、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321167.06元。該判決已經全部實際履行。
石獅奧通就“奧通1”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為石獅奧通。保單第五條約定,“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依法應承擔的下列責任、損失和費用:(一)人身傷亡和疾病:1、船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或被保險人與船員之間簽訂的雇傭合同或雇傭協議,被保險人對船員在被保險船舶工作期間發生的人身傷亡或疾病應負的賠償責任,以及由此傷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醫藥、住院或喪葬費用。本案事故發生后,石獅奧通從某保險公司處獲得422669元保險理賠款。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該條的適用前提是其他民事法律規定從業人員享有工傷保險之外的賠償權利。但并無任何法律規定受傷船員享有直接受領船東保賠保險賠償金的權利。因此,王XX理解法律有誤,此項訴求沒有法律依據。保單明確記載被保險人系石獅奧通,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保險對象為船東應負的賠償責任。因此,有權獲得某保險公司保險金的明顯是石獅奧通而非王XX,王XX向某保險公司以及石獅奧通提出的索賠訴求缺乏事實依據。王XX主張的保賠協會賠償金也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XX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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