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8)魯72民初508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夏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慶區。
審理經過
原告夏X與被告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夏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9218.28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系魯威高漁60329號漁船的船東,為其船員在被告處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2017年9月26日,該船船員邵正會在作業時,因甲板濕滑摔倒致左腿受傷。2017年10月10日船舶靠岸后,原告向被告報案出險,被告以出險超出10日為由拒賠。邵正會到威海骨科醫院治療,住院16天花費醫療費9218.28元。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可以在漁船抵達碼頭時通知保險人,因此被告拒賠理由不成立。
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出險時間超過保險合同的約定。根據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單項下的索賠事故時,被保險人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48小時內或者漁船抵達碼頭時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的發生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邵正會發生事故時間是2017年9月26日,保險報案時間是2017年10月10日,在保險報案時原告僅提供了一張出險經過的說明,該說明未明確船舶的到港時間,也未提供船舶到港憑證。2、該保險報案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保險理賠的要求,根據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理賠時保險人將以《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情況登記清單等資料作為理賠依據,非出海船舶戶口簿中人員出險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理賠時并未提供上述材料,現已無法確認案件的真實情況。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涉案保單號為1000009040002160000000008的某保險公司雇主責任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夏X,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400000元,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40000元,總保險費41760元,保險期限為2016年10月25日00時00分00秒起,至2017年10月24日23時59分59秒止。夏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雙方簽訂保單特別約定:經被保險人同意,在保險期限內,本保單僅承保被保險雇員在被保險人為夏X,船號為魯威高漁60329/60330的漁船上工作時發生的以下保險事故:⑴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事故,⑵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傷害事故,⑶應被保險人的要求,在直接去工作地點或從該工作地點直接返家途中遭受導致人身傷害的意外事故。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在2017年9月26日,報案時間是2017年10月10日,出險時間超出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本院查明事實,夏X雇員邵正會于2017年9月26日船舶出海作業時,因甲板濕滑摔倒致左腿受傷。涉案漁船抵達碼頭時間是2017年10月10日,并于當天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夏X的報案時間符合雙方簽訂保單中特別約定第9款載明的漁船抵達碼頭之時通知本公司的約定。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本案中,邵正會系夏X的雇員,并在其所屬的魯威高漁60329漁船出海作業時受傷。事故發生后,夏X向邵正會支付醫療費9218.28元,屬于雇主責任險。夏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的9218.28元保險賠償金未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限額,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夏X請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夏X保險理賠款921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八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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