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7)鄂72民初1454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重慶XX(集團)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重慶XX(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重輪公司)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重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結束后,雙方進行了調解,因差距較大,沒有結果。本案現已審理完結。
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重輪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259992.83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支付之日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暫計至2017年7月27日利息為8576.51元);2、本案訴訟費由重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被保險人重慶理文造紙有限公司(下稱重慶理文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承保貨物為江蘇成品紙;運輸方式為國內水路運輸;運輸工具為“重輪貨5005”輪;貨物重量為3177.901噸。江蘇理文造紙有限公司(甲方)同期與重輪公司簽訂了《水路運輸合同》對涉案貨物進行運輸,合同第六條約定“在卸船期間,乙方(重輪公司)有義務主動做好防損、防水、防雨準備(如裝卸期間突遇大雨,船方不按甲方要求蓋雨布造成貨物濕水,則由乙方承擔責任)”;第九條約定“乙方負責運輸途中貨物的完整、安全責任,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的貨物發生濕水、丟失、損毀等損失,甲方有權在支付乙方的運費中扣除損失金額。”雙方還對運費的結算方式進行了約定。2016年7月27日凌晨在裝貨期間,天空出現下雨跡象,碼頭及時通知倉庫停止出貨,但因承運船舶關艙程序復雜,關好船艙約需20分鐘,導致暴雨進入艙內造成貨物水濕,經保險公估人定損為286868.34元,理算金額為259992.83元。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實際賠付被保險人重慶理文公司259992.83元,并已獲得收據和權益轉讓書。某保險公司認為,造成上述損失的責任在于重輪公司,故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取得代位追償權并訴之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重輪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訴稱的貨損事故,發生在江蘇理文造紙有限公司(下稱江蘇理文公司)負責的裝船責任期間而非重輪公司的運輸責任期間,根據雙方運輸合同的約定,貨物裝卸由江蘇理文公司負責,如裝卸期間突降大雨,船方只有不按江蘇理文公司的要求蓋雨布造成貨物濕水,乙方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時碼頭區域突降暴雨,重輪公司已經采取了緊急防雨措施,重慶理文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公估公司出具的書面文件,明確肯定了重輪公司采取了緊急防雨措施,不存在重輪公???未按江蘇理文公司要求采取防雨措施的情形,因此,重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6年7月25日,被保險人重慶理文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綜合險,承保貨物為江蘇成品紙;運輸方式為國內水路運輸;運輸工具為“重輪貨5005”輪;貨物重量為3177.901噸,保險金額8958502.90元。同期江蘇理文公司(甲方)與重輪公司簽訂了《水路運輸合同》,由重輪公司的“重輪貨5005”輪負責承運涉案貨物,起運港為重慶理文碼頭,目的港為江蘇理文碼頭。承運條款為倉底到倉底,運費為43元/噸(不包含破損、裝船、保險費用),合同第六條??定,江蘇理文公司負責起運港、目的港的裝卸工作,在卸船期間,乙方(重輪公司)有義務主動做好防損、防水、防雨準備(如裝卸期間突遇大雨,船方不按甲方要求蓋雨布造成貨物濕水,則由乙方重輪公司承擔責任);合同第九條約定“乙方負責運輸途中貨物的完整、安全責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貨物發生濕水、丟失、損毀等損失,甲方有權在支付乙方的運費中扣除損失金額。”雙方還對運費的結算方式進行了約定。2016年7月26開始,“重輪貨5005”輪在重慶理文碼頭裝載江蘇成品紙,27日凌晨,在裝貨期間,天空出現下雨跡象,碼頭及時通知倉庫停止出貨,船方緊急遮蓋棚架,但仍有雨水落入船艙,造成457件成品紙濕水。重慶理文公司將受損成品紙進行打磨翻切處理,產生損失286868.34元。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實際賠付給被保險人重慶理文公司損失259992.83元,并已獲得收據和權益轉讓書。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事故發生的過程和損失金額、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均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重輪公司作為承運人是否應當對涉案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根據江蘇理文公司與重輪公司簽訂的《水路運輸合同》的約定,江蘇理文公司負責起運港、目的港的裝卸工作,重輪公司在貨物裝卸期間,有義務主動做好防損、防水、防雨準備。雙方還特別約定,如在裝卸期間突降大雨,重輪公司只有在不按江蘇理文公司要求蓋雨布造成貨物濕水的情況下,才承擔對濕水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涉案貨物的損失,發生在貨物裝船期間,不屬于重輪公司的責任期間。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貨物損失是因承運船舶關艙程序復雜,關好船艙約需20分鐘,導致暴雨落入艙內造成貨物水濕而受損的理由沒有依據,其主張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結合涉案貨損事故發生的過程,重輪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氣象和天氣情況進行關注,雖然重輪公司不負責貨物裝卸工作,但在接受碼頭方調度裝船作業時也應關注天氣狀況,協助碼頭保證貨物裝卸期間的安全,重輪公司沒有完全履行該協助義務,因此應對貨損承擔一定的責任。本院根據公平原則,酌情判令重輪公司對涉案的貨損承擔10萬元的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重慶XX(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10萬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29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2665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777元,被告重慶XX(集團)有限公司承擔8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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