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8)鄂72民初1013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號。
被告:江西通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號江信國際和諧花園*號樓*單元***室。
審理經過
原告訴被告江西通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公司)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通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調解無果,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通達公司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費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351409.5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5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通達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通達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沿海內河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多份保險。保險合同生效后,通達公司未依約支付保險費。2018年5月3日,通達公司出具《應付保險費確認函》,確認其拖欠某保險公司保險費351409.50元。經某保險公司多次催要,通達公司仍未支付所欠保險費用,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通達公司辯稱:對拖欠某保險公司保險費351409.50元予以認可。因答辯人經營困難,且所屬船舶發生事故,現無力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請求待經營狀況好轉后再支付。
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PCXXX01732010000000816號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及投保單;2、PCXXX01732010000000817號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及投保單;3、PCXXX01732010000000812號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及投保單;4、PCXXX01732010000000363號沿海內河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保險單及投保單;5、PCXXX01732010000000362號沿海內河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保險單及投保單;6、PZXXX01732010000001431號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及投保單;7、PZXXX01732010000001433號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及投保單;8、PZXXX01732010000001434號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及投保單;9、《應付保險費確認函》。
通達公司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均予以認定。
通達公司就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記賬憑證;2、工資明細表;3、賬戶查詢信息;4、《關于“通化達0098”輪2.25閃爆事故教訓的通知》;5、《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通達公司所舉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定,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不予認可。
本院查明
本院的認證意見:通達公司所舉上述證據均與本案訴爭無關,本院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通達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沿海內河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多份保險,某保險公司接受通達公司投保并簽發了如下保單:PCXXX01732010000000816號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PCXXX01732010000000817號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PCXXX01732010000000812號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PCXXX01732010000000363號沿海內河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保險單、PCXXX01732010000000362號沿海內河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保險單、PZXXX01732010000001431號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PZXXX01732010000001433號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PZXXX01732010000001434號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2018年5月3日,通達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應付保險費確認函》,確認其尚欠某保險公司前述保險單項下保險費351409.50元,并表示其將積極籌措資金支付。至某保險公司起訴時,通達公司仍未支付前述保險費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接受通達公司投保并簽發了相應保險單,雙方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某保險公司已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通達公司拖欠保險費351409.50元未予支付,其已構成違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其應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前述保險費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某保險公司要求通達公司自其出具《應付保險費確認函》次日即2018年5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此請求未超出合理范圍,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被告江西通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351409.5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5月4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71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3285.50元,由被告江西通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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