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4)廣海法初字第386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
被告:梁XX。
審理經過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與被告梁XX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訴,經補正訴訟材料,本院于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貴寧為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尹忠烈、康思穎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書記員李春雨擔任本案記錄,于2014年8月5日召集雙方當事人庭前證據交換,并于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莊XX,被告委托代理人何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2年10月25日,原告承保的“粵順德貨1418”輪靠泊挖泥船“粵新會工1013”輪右舷協助進行水下采砂作業,在作業過程中兩輪發生碰撞,導致“粵順德貨1418”輪沉沒。事故發生時“粵順德貨1418”輪的船舶價值為1,231,616元,因打撈“粵順德貨1418”輪產生打撈費265,000元。2013年10月9日,兩輪船東在珠海海事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并簽署了《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約定“粵順德貨1418”輪對事故承擔70%責任,“粵新會工1013”輪承擔30%責任。原告根據保險合同已向“粵順德貨1418”輪船東賠付了保險賠款,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作為“粵新會工1013”輪的船舶所有人,應對因兩輪碰撞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按碰撞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69,484.80元及其中190,000元從2013年3月25日起,179,484.80元從2013年10月24日起,至被告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由被告負擔本案受理費。
原告舉證
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付款憑證、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證明和委托書,以證明原告已支付保險賠款,取得本案損失的代位求償權。
2、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以證明被告對本案碰撞事故應負的責任比例。
3、廣州海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江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以證明碰撞發生時“粵順德貨1418”輪的船舶價值。
4、上海悅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之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以證明“粵順德貨1418”輪因碰撞事故被推定為全損。
5、船舶所有權證書,以證明“粵順德貨1418”輪船舶所有權人為陳池旺和佛山市順德區宏海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海公司)。
6、授權書,以證明宏海公司授權陳池旺全權辦理“粵順德貨1418”輪與本案有關的索賠事宜。
7、江門新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井支行出具的證明,以證明原告已向陳池旺支付保險賠款846,000元。
8、海事事故調查表。
被告梁XX答辯稱:2013年10月9日,被告與陳池旺在海事部門的調解下簽訂了《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對該調解協議書中約定的責任比例予以確認。對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不確認,損失金額應以被告提交的公估報告認定的為準。由于調解協議書中沒有約定賠償的時間,因此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起算時間不予認可。
被告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船舶國籍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以證明被告為“粵新會工1013”輪的船舶所有人。
2、上海弘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盛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以證明“粵順德貨1418”輪因本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損失為567,965元。
3、海事事故調查表。
原、被告對以下證據和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粵順德貨1418”輪船舶所有人為宏海公司和陳池旺,船籍港為佛山,航區為內河A級,鋼質散貨船,總長48米,型寬10.50米,型深3.55米,總噸556,凈噸311,2臺主機均為內燃機,總功率332千瓦,由廣西梧州造船廠于2001年5月24日建成,由容奇水運有限公司船舶修造廠于2001年11月20日改建。“粵新會工1013”輪的船舶所有人為被告,船籍港為江門,航區為內河A級,鋼質工程船,總長39.90米,型寬12米,型深3.38米,總噸654,凈噸196,2臺主機均為內燃機,總功率552千瓦,由博羅縣園洲鎮順航船舶修造廠于2009年9月23日建成。
2012年10月25日1836時,“粵順德貨1418”輪在珠海崖南圍墾三龍水閘對開1500米處水域靠泊“粵新會工1013”輪右舷協助進行水下采砂作業,由“粵新會工1013”輪從水下吸沙,再通過輸送帶過駁至“粵順德貨1418”輪。約2000時,“粵順德貨1418”輪后艙和前艙已經裝滿,載貨約600噸,此時該輪向前移動以便裝載中艙,由于該輪未及時做好平艙工作,加上受水面風浪、潮水及“粵新會工1013”輪螺旋槳吸力影響,“粵順德貨1418”輪左船艏與“粵新會工1013”輪右舷船體碰撞,致使“粵順德貨1418”輪船尾向右擺尾,裝砂點移至該輪左舷艙,導致該輪瞬時左傾斜并失去穩性,船舶左舷迅速浸水。2010時,“粵順德貨1418”輪在北緯22°09.61′東經113°05.75′外向左舷翻沉入水,船底朝上露出水面。
本院查明
珠海港口海事處對碰撞事實作了與本院相同的認定,并對事故原因分析如下:1、“粵順德貨1418”輪與“粵新會工1013”輪在采砂裝砂過程中,“粵順德貨1418”輪未及時做好平艙工作,加上受風浪、潮水及“粵新會工1013”輪螺旋槳吸力影響,該輪左船艏與“粵新會工1013”輪右舷船中偏船艏部位發生觸碰,致使“粵順德貨1418”輪船尾向右擺尾,裝砂點移至該輪左舷艙,導致該輪瞬時左傾斜,失去穩性,船舶左舷迅速浸水,最終翻沉,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2、“粵順德貨1418”輪與“粵新會工1013”輪船員之間未能保持有效溝通,致使船舶在裝載貨物過程中“粵順德貨1418”輪發生傾斜現象時,不能及時采取緊急有效措施來恢復船舶平衡狀態,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珠海港口海事處認定事故責任為“粵順德貨1418”輪負主要責任,“粵新會工1013”輪負次要責任。
2013年10月9日,經珠海港口海事處調解,“粵順德貨1418”輪代表陳池旺與“粵新會工1013”輪代表鄧艷玲簽訂《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約定:本次碰撞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雙方共同分擔,其中“粵順德貨1418”輪負責分攤70%,“粵新會工1013”輪負責分攤30%,最終經濟損失由雙方各自保險公司公估確認。
陳池旺向原告投保了“粵順德貨1418”輪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和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險,原告接受陳池旺的投保并于2011年10月27日簽發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的被保險人為陳池旺,保險期間自2011年10月29日0時起至2012年10月28日24時止,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的免賠率為20%。
宏海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授權書,授權陳池旺全權辦理“粵順德貨1418”輪本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有關索賠手續。就本案事故造成“粵順德貨1418”輪的損失,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陳池旺支付保險賠款19萬元,于2013年10月24日支付保險賠款656,000元,以上共計846,000元。陳池旺向原告出具了權益轉讓書。
受原告和陳池旺共同委托,海江公司對“粵順德貨1418”輪碰撞時的船舶價值進行評估,并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檢驗報告,認為“粵順德貨1418”輪在碰撞發生時的船舶價值為1,231,615元。海江公司持有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自2004年2月13日至2015年9月30日,業務范圍包括對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檢驗人員謝金豪、鄒金勇均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告對該檢驗報告認定的船舶價值無異議。
受原告委托,悅之公司對本案碰撞造成“粵順德貨1418”輪的損失進行了公估,于2013年11月30日出具公估報告認為,根據江門市江海區禮樂駿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航公司)對該輪的修理費報價1,497,918元(含稅),江門市海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對該輪修理費的報價為1,517,237元(含稅),江門市新會區瑞能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對該輪修理費報價為1,178,264元(未含稅),鑒于船舶價值為1,231,615元,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船舶價值,因此“粵順德貨1418”輪沒有修復價值。該公估報告還認定“粵順德貨1418”輪打撈費為265,000元,船舶殘值為36萬元,船體損失為871,615元(1,231,615-360,000),直接經濟損失為1,136,615元(265,000+871,615);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事故,根據保險單約定,本次事故的免賠額為20%,故原告應賠付的船體損失金額為625,292元(1,231,615x(1-20%)-360,000),應賠付的打撈費為265,000元,共計應賠付890,292元,經原告與陳池旺協商,同意以846,000元結案。悅之公司持有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自2003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業務范圍包括對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檢驗人員孫洪杰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審核和簽發人陸家慶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告對該公估報告認定的“粵順德貨1418”輪打撈費265,000元和殘值360,000元無異議,對于“粵順德貨1418”輪被認定為全損有異議。
受被告委托,弘盛公司對海江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中載明的由駿航公司出具的“粵順德貨1418”輪修理費報價1,497,918元及其清單進行審核,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公估報告書,認為以下修理費應予減少或剔除:第1項船體工程(包括舾裝工作)498,660元應減少為244,345元,輪機工程從191,320元應減少為101,520元,電氣工程從182,900元減少為94,600元,油漆工程從136,100元減少為16,720元,消防救生設備41,470予以確認,航行信號設備及通訊設備從54,760元減少為38,310元,生活用品12,200元不予認可,燃油、機油61,040元不予認可,船塢租費及拖船費從118,000元減少為31,000元,管理費77,787元不予認可,稅金123,681元不予認可。綜上,“粵順德貨1418”輪修理費應為567,965元。弘盛公司持有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檢驗人楊紅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但該公估報告沒有審核人審核。原告認為該公估報告只有檢驗人,沒有審核人審核,形式存在瑕疵,而且確定的修理費項目和金額缺乏依據,不符合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是一宗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第1條的規定,本案糾紛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本案船舶碰撞發生地在珠海崖南圍墾三龍水閘對開水域,被告住所地位于廣東省江門市,均屬于本院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關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院對本案具有訴訟管轄權。
碰撞事故發生后,經珠海港口海事處調解,“粵順德貨1418”輪的所有人陳池旺與作為“粵新會工1013”輪船舶所有人的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粵順德貨1418”輪承擔70%的責任,“粵新會工1013”輪承擔30%的責任,該調解協議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在陳池旺與被告之間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照該調解協議約定向陳池旺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關于“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原告作為“粵順德貨1418”輪的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陳池旺賠償保險金846,000元后,在該金額范圍內取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被告應按照本案碰撞責任比例對原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原、被告對“粵順德貨1418”輪發生碰撞時的船舶價值1,231,615元、殘骸價值360,000元、打撈費265,0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悅之公司的公估報告所附的三份修理費報價單顯示,該輪的修理費已經接近或超過船舶價值,而被告提交的弘盛公司的公估報告通過對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所附的駿航公司出具的報價單進行審核評估,認為修理費只需567,965元。對此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三份不同廠家對修理費的報價比較接近,且都已接近或超過船舶價值,而弘盛公司僅對其中駿航公司的報價單進行審核,且經審核后扣減的修理費用金額及剔除的部分修理項目,均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甚至將船舶修理實踐中存在的管理費和稅費收費項目也予以剔除,存在不合理之處,因此對于被告提交的公估報告的結論本院不予采信。在被告沒有提供足夠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本院對于悅之公司的公估報告予以采信,認定本案船舶已經全損。據此,本院認定因本案碰撞事故造成“粵順德貨1418”輪的船舶價值損失為871,616元,打撈費損失為265,000元,以上共計1,136,616元。原告已向陳池旺支付保險賠款846,000元,該金額在碰撞造成“粵順德貨1418”輪的損失范圍內,故被告應該按照3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即應賠償原告損失253,800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他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分別于2013年3月25日和10月24日向陳池旺支付了保險賠款190,000元和656,000元,被告應分別按上述金額的30%賠償自原告支付保險賠款之次日起,即57,000元從2013年3月26日起,196,800元從2013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被告認為因調解協議沒有約定賠償時間,故被告不應賠償原告利息損失。本院認為,碰撞事故發生時已經造成“粵順德貨1418”輪損失,在調解協議沒有明確約定賠償時間的情況下,被告有義務在損失產生之日進行賠償,原告作為“粵順德貨1418”輪的保險人,在其支付完保險賠款后,有權要求被告賠償利息損失,被告認為不應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梁XX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253,800元及其中57,000元從2013年3月26日起,196,800元從2013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金錢義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842元,由被告負擔4,700元,原告負擔2,142元。原告向本院已預繳受理費6,842元,經原告同意,被告應將其負擔的受理費徑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