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5)大海商初字第628號
當事人信息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
被告:大連錦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
審理經過
某保險公司訴被告大連錦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航次租船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審判員王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X,被告委托代理人毛X、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訴稱
某保險公司訴稱:2014年6月11日,被保險人本溪鋼鐵(集團)國貿騰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航次租船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將一批鋼材貨物委托被告承運,由遼漁港碼頭運至上海羅涇碼頭。被告將上述貨物配載到其所屬的“遠海9”輪進行實際承運。“遠海9”輪于2014年6月23日抵達上海羅涇碼頭。卸貨時發現貨損,某保險公司委托保險公估公司進行了保險公估。保險公估人確認本航次造成的貨物受損金額為49,400元。造成上述貨損的原因是:運轉過程中,鋼卷間或鋼卷與承運船舶船艙互相碰撞,導致鋼卷損壞,屬于船方責任。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單向被保險人賠付貨損49,400元,另外支付公估費用4,800元。請求判令:被告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54,2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至判決生效日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等司法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1.某保險公司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得到支持。本案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某保險公司的請求期間為一年,這批貨的交貨時間是2014年6月20日,庭前確定是某保險公司在2015年10月29日提起訴訟,時間經過一年,超過訴訟時效;2.根據《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海商法》的八十一條的規定,收貨人在收貨時并沒有書面通知被告該批貨物的貨損狀況,合理期間內也沒有對被告進行書面的通知,足以表明收貨人對該批貨物的質量狀況沒有異議。在沒有經過承運人確認的情況下,單方面的保險索賠,根本無法確認受損的貨物是否是被告承運的,某保險公司應有舉證責任;3.某保險公司訴狀中稱“遠海9號輪”是被告所屬,但是被告并非是該船的所有權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責任;4.某保險公司起訴的事實不清,應當明確具體的鋼卷的型號,材質等特征。綜上,被告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航次運輸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將一批鋼材貨物委托被告承運,由遼漁港碼頭運至上海羅涇碼頭,船名“遠海9”。承運人負責理貨,并應當妥善裝載、搬移、積載貨物。合同簽訂后,被告依約將上述貨物配載到“遠海9”輪進行承運,于2014年6月23日抵達上海羅涇碼頭。卸貨時發現貨損,經被告“遠海9”輪及接貨方在貨運記錄上確認,鍍鋅卷2件(重19.28噸)嚴重變形。2014年7月4日,某保險公司委托仁祥保險公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對貨物受損情況進行公估。經公估,保險公估人確認本航次造成的貨物受損金額為49,444元,經和貨主協商確認,最終賠付金額為49,400元。造成上述貨損的原因是整個轉運過程中,鋼卷間或鋼卷與承運船舶船艙互相碰撞,導致鋼卷損壞,尤其編號PEXXX20200的鋼卷,從變形程度上看,判斷可能在吊裝過程中從高處掉落,導致嚴重變形。某保險公司向公估人支付公估費用4,800元。
另查:2014年6月12日,被保險人于某保險公司處為該宗貨物投保了國內水路貨物運輸險,保險金額為18,946,501.79元,保險費為8,525.93元。2014年8月27日,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貨損賠償款49,4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航次運輸合同》、國內水路貨運單、上海港貨運記錄復印件、公估報告、保險單、支付保險的銀行匯款水單、公估費發票等證據載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基于其與被保險人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付后,以代位求償權人的身份向被告索賠,故其訴訟主體資格存在。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認定有效。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就涉案貨物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故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付貨款并無不當。
本案為國內沿海運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因此,相關內容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交通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以下簡稱《水規》)的規定。依據《水規》第三條的規定,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包括班輪運輸和航次租船運輸。班輪運輸,是指在特定的航線上按照預定的船期和掛港從事有規律水上貨物運輸的運輸形式。航次租船運輸,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站、點)運至另一港(站、點)的運輸形式。從本案現有證據來看,“遠海9”輪并非長期從事自遼漁港至上海羅涇特定航線的運輸船舶,而是被保險人與被告通過《航次運輸合同》約定,被告向被保險人提供“遠海9輪”,自遼漁港碼頭運輸鋼材至上海羅涇碼頭,符合《水規》中關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規定,因此本案屬于航次租船合同糾紛。依據《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案涉貨損發生于2014年6月,某保險公司起訴時間是2015年10月,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被告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
此外,被告雖辯稱,“遠洋9”輪并非被告所有,但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向被告的訴訟請求是基于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償付后取得的代位求償權以及被保險人與被告之間的航次租船合同關系,與承運船舶“遠洋9”輪是否屬被告所有無關。因此,被告的此點抗辯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根據被告“遠海9”輪與接貨方共同確認的《上海港貨運記錄》復印件記載,卸貨時有鍍鋅卷兩件嚴重變形。說明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屬保險責任事故,因而某保險公司有義務予以賠付,該賠付行為既無違法又非損害第三人利益,應予認可。依據《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根據公估報告以及保險單,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付的貨損數額為49,400元,該數額由公估人獨立做出,并無不妥。因此,某保險公司有權向被告追償49,400元賠償款。
關于公估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公估費屬于保險人應支付的費用,不屬于保險賠償金,保險公司無權追償。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公估費4,8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為保護合同權、維護民事流轉之穩定有序,并恢復失衡之法律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大連錦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貨損賠償款49,4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支付利息(利息始于2014年8月27日,止于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
被告大連錦來物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其他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77.5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1元,被告負擔526.5元,被告負擔的部分與前述判決款項一并給付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