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3)武海法商字第00196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本國東京都新宿區**町**-**號(26-1,NISHI-SHIXXXKU1-CHOME,SHIXXXKU-KU,TOKYO,160-8338,JAPAN)。
被告:浙江XX。住所地:中國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號金外灘公寓**幢**室7室。
被告:XX(香港)有限公司(LIAOXXXNSHIPPING(HONGKONG)LIMITE。住所地: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號其康大廈**樓**室1室(801,8F,DANNIESHOUSE,20,LUARDROAD,WANCHAI,HK)。
審理經過
原告某保險公司(下稱日本財險)因與被告浙江XX公司(下稱浙江遼遠)、被告XX(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香港遼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系海商糾紛,屬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案件,且運輸始發地中國張家港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范圍的通知》第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轄權。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潘曉帆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蔡四安和代理審判員陳林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后因人事變動,合議庭改由審判員伊魯、審判員蔡四安和代理審判員陳林組成。因被告香港遼遠系登記注冊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企業法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九款的規定,本院通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協助向被告香港遼遠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接受委托后,依據起訴狀所載被告香港遼遠的住所地,向其送達上述司法文書,但未有效送達。因被告浙江遼遠和被告香港遼遠均已離開注冊登記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通過《人民法院報》向兩被告公告送達上述司法文書。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日本財險委托代理人虞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浙江遼遠和被告香港遼遠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日本財險訴稱:原告日本財險承保的案外人小野健株式會社(ONOKENCO.LTD,下稱小野健公司)從江蘇永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永鋼公司)進口的1642卷/3319.304噸鋼材,由被告浙江遼遠所有、被告香港遼遠光租的“遼遠7”輪,從中國張家港運至日本大阪南港?!斑|遠7”輪的裝港代理蘇州長航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船代公司)代表該輪船長簽發了LY01號清潔已裝船正本提單。2012年1月14日,涉案貨物運抵日本大阪港,小野健公司提取貨物時發現涉案貨物有嚴重銹蝕及破損。經現場檢測,貨損系海水浸泡所致。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日本財險根據保單約定,于2012年5月23日,向小野健公司賠付保險金36317998日元,按照1日元兌換0.07961元人民幣的匯率計算,折合人民幣(以下幣種如無特別注明,均為人民幣)2891275.82元,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后,向兩被告追償,但遭拒絕。為此,原告日本財險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失2891275.82元及利息,并連帶負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申請費。
被告辯稱
被告浙江遼遠和被告香港遼遠未應訴、未答辯。
原告日本財險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LY01號清潔已裝船正本指示提單,證明:“遼遠7”輪將永鋼公司所屬1642卷/3319.304噸盤條鋼從中國張家港運至日本大阪港。
2、“遼遠7”輪船舶信息,證明:被告浙江遼遠系“遼遠7”輪所有人。
3、ANCC公司于1月17日出具的卸貨記錄,證明:涉案貨物的受損程度為950卷部分銹蝕,400卷銹蝕,190卷輕微扭曲,165卷輕微擦傷,3卷破裂,受損貨物數量共計1708卷。
4、NKKK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在日本大阪出具的DA395/11號公估報告,證明:涉案盤條鋼在涉案運輸途中因海水浸泡而受損,其中852卷受損盤條鋼,單價降低1萬日元/噸,剩余的480卷受損盤條鋼,單價降低2萬日元/噸。
5、永鋼公司于2012年1月8日出具的A9001111009-WR-1號商業發票和裝箱單,證明:涉案貨物在起運港的單價為680美元/噸至700美元/噸之間,數量為1642卷/3319.304噸,總價值為2279263.39美元。
6、原告日本財險于2011年1月1日向小野健公司出具的J10EP143號預約保單、瑞穗銀行有限公司東京中心支行于2012年7月3日出具的匯款證明,以及小野健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出具的權益轉讓書,證明:原告日本財險已向小野健公司賠付保險金2891275.82元并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7、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武海法證字第00200號民事裁定書,以及從舟山海事局調取的被告香港遼遠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光船租賃登記證書,證明:被告浙江遼遠系“遼遠7”輪登記所有人,被告香港遼遠系該輪光船承租人。
本院查明
本院認證意見:1,提單系原件,故予認定,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2,船舶信息系網絡資料,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登陸222.66.10.70的網址,查詢結果為被告浙江遼遠系“遼遠7”輪登記所有人;原告登陸www.equasis.org網站,查詢結果為被告香港遼遠自2008年10月23日起為該輪登記所有人和經營管理人,自2009年5月27日起為該輪的ISM管理人。該兩份網絡資料的內容相互矛盾,不予認定。3,卸貨記錄系公證認證的原件,表面真實性予以確認,該卸貨記錄在記載上述不同受損程度的貨物數量及受損貨物總數為1708卷外,還注明卸貨總數為1642卷,該記載本身就相互矛盾,本院不予認定。4,公估報告系經公證認證的原件,表面真實性予以認定。其第二頁關于““遼遠7”輪在中國張家港裝在2446卷/4946.356噸卷鋼,受損貨物為950卷部分銹蝕,400卷銹蝕,190卷輕微扭曲,165卷輕微擦傷,3卷破裂,受損貨物數量共計1708卷”的記載,來源于證據材料3,因此,公估報告第二頁的上述記載不予認定。公估報告的其他內容可與原告日本財險提交的證據相互印證,故予認定。因兩被告未出庭參與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確認該公估報告所認定的受損貨物數量和受損價值。5,商業發票和裝箱單系原件,可與提單、公估報告相互印證,故予認定。6,預約保險單、匯款證明和權益轉讓書系公證認證的原件,故予認定,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7,民事裁定書和光租等級證書,系本院生效法律文書和本院依職權從中國舟山海事局調取的證據材料,故予認定,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1年11月20日,小野健公司與永鋼公司簽訂A9001111009-WR號貿易合同,從永鋼公司處進口1642卷/3319.304噸不同規格的盤條鋼,總價值2279263.39美元,貿易方式為CFR日本大阪。貨物種類、數量分別為:339卷/681.298噸SAXXX06B型5.5毫米盤條鋼、16卷/32.298噸SAXXX06B型6.5毫米盤條鋼、30卷/60.849噸SAXXX06B型7.0毫米盤條鋼、51卷/102.589噸SAXXX12B型6.5毫米盤條鋼、147卷/298.169噸SAXXX12B9.0毫米盤條鋼、69卷/140.315噸SAXXX15B型6.5毫米盤條鋼、50卷/100.939噸SAXXX15B型9.0毫米盤條鋼、53卷/107.002噸SAXXX17B型5.5毫米盤條鋼、206卷/414.579噸SAXXX17B型7.0毫米盤條鋼、276卷/558.728噸SAXXX17B型9.0毫米盤條鋼、49卷/99.204噸SAXXX17B型12毫米盤條鋼、53卷/108.554噸SAXXX17B型20毫米盤條鋼、35卷/70.86噸SAXXX17B型12毫米盤條鋼、268卷/543.92噸SAXXX22B型9.0毫米盤條鋼。共計1642卷/3319.304噸盤條鋼。
2012年1月8日,永鋼公司依約將上述1642卷/3319.304噸盤條鋼裝上“遼遠7”輪。涉案貨物裝船完畢后,船代公司代表該輪船長簽發了LY01號清潔已裝船正本指示提單。提單載明:托運人永鋼公司,收貨人憑指示,通知方小野健公司,承運船舶“遼遠7”輪,起運港中國張家港,卸貨港日本大阪南港,貨物為1642卷/3319.304噸盤條鋼,無甲板貨。2012年1月14日,“遼遠7”輪抵達日本大阪南港。
卸貨前,經NKKK公司檢驗后確定852卷盤條鋼部分褪色和銹蝕,且一些鋼材的銹蝕部分延伸到內心部分,每噸貶值1萬日元;另有480卷盤條鋼底部有15厘米的橫向積水線,所有浸濕部分均褪成棕色,每噸貶值2萬日元。剩余310卷盤條鋼未受損。經對褪色和銹蝕部分作鹽水化學測試均為陽性,據此,NKKK公司認為涉案貨物受損系運輸途中被海水浸泡所致。852卷受損盤條鋼的規格構成為250卷/502.425噸SAXXX06B型5.5毫米盤條鋼、6卷/12.116噸SAXXX06B型6.5毫米盤條鋼、11卷/22.3113噸SAXXX06B型7.0毫米盤條鋼、12卷/24.138噸SAXXX12B型6.5毫米盤條鋼、28卷/56.7924噸SAXXX12B型9毫米盤條鋼、57卷/115.9095噸SAXXX15B型6.5毫米盤條鋼、31卷/62.5797噸SAXXX15B型9毫米盤條鋼、128卷/257.6噸SAXXX17B型7毫米盤條鋼、103卷/208.5029噸SAXXX17B型9毫米盤條鋼、28卷/56.686噸SAXXX17B型12毫米盤條鋼、46卷/94.2126噸SAXXX17B型20毫米盤條鋼、21卷/42.5145噸SAXXX17B型12毫米盤條鋼、131卷/265.8645噸SAXXX22B型9毫米盤條鋼。共計1721.6524噸。因此,其損失金額為17216524日元。
480卷受損盤條鋼的規格構成為89卷/178.8633噸SAXXX06B型5.5毫米盤條鋼、10卷/20.186噸SAXXX06B型6.5毫米盤條鋼、19卷/38.5377噸SAXXX06B型7.0毫米盤條鋼、39卷/78.4485噸SAXXX12B型6.5毫米盤條鋼、119卷/241.3677噸SAXXX12B型9毫米盤條鋼、12卷/36.402噸SAXXX15B型6.5毫米盤條鋼、19卷/38.3553噸SAXXX15B型9毫米盤條鋼、53卷/107.002噸SAXXX17B型5.5毫米盤條鋼、78卷/156.975噸SAXXX17B型7毫米盤條鋼、21卷/42.5145噸SAXXX17B型12毫米盤條鋼、7卷/14.3367噸SAXXX17B型20毫米盤條鋼、14卷/28.343噸SAXXX17B型12毫米盤條鋼。共計981.3317噸。其損失金額為19626634日元。
綜上,小野健公司因涉案1332卷盤條鋼在運輸途中被海水浸泡而遭受損失36843158日元,按照原告日本財險提交的起訴狀主張的1日元兌換0.07961元人民幣的匯率計算,折合人民幣2933083元。
小野健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與原告日本財險簽訂J10EP143號預約保單。預約保單約定原告日本財險從2011年1月1日起,承保小野健公司從世界各地進口至日本各地的鋼材。小野健公司向永鋼公司購買涉案盤條鋼后,隨即根據預約保單的約定向原告日本財險投保并取得111051810號保單。原告日本財險根據公估報告認定涉案貨損事故屬于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后,根據111051810號保單的約定,于2012年7月4日,向小野健公司實際賠付保險金2891275.82元,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另查明:自2008年11月24日起,被告浙江遼遠系“遼遠7”輪登記所有人,被告香港遼遠系該輪光船承租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原告日本財險系登記注冊在中國境外的外國法人,涉案糾紛的運輸目的地為日本大阪港,在我國境外,本案糾紛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痹嫒毡矩旊U主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即為解決涉案糾紛的準據法,應當據此確定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單證。被告香港遼遠作為承運船舶“遼遠7”輪的光船承租人,船代公司在裝貨港代表該輪船長所出具的提單,視為代表被告香港遼遠簽發提單,證明被告香港遼遠系涉案運輸的承運人。小野健公司通過貿易途徑取得涉案提單,系涉案貨物的收貨人和正本提單合法持有人,小野健公司和被告香港遼遠之間因涉案提單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成立,且不違法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自己的義務。
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被告香港遼遠作為涉案提單的承運人,應當向作為提單合法持有人和收貨人的小野健公司交付提單載明的1642件/3319.304噸盤條鋼。承運人或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簽發的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按照提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且承運人不得向善意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人提出與提單所載狀況不同的證據,涉案提單并無貨物表面狀況的記載,屬清潔已裝船提單,因此,被告香港遼遠應當按照提單記載向小野健公司交付表面狀況良好的盤條鋼。但涉案盤條鋼在卸載前,經檢驗發現已經受損,表面狀況與提單記載不符,這表明被告香港遼遠在承運涉案貨物過程中,未盡妥善、謹慎的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的義務,致使涉案貨物在其責任期間內受損,應當向提單持有人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向小野健公司賠償貨物損失2933083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2年1月16日(貨損發生之日)起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應付之日止)。
原告日本財險作為涉案貨物的保險人,根據NKKK公司的公估報告確認涉案貨損事故系小野健公司根據J10EP143號預約保單所投保險的保險事故,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后,向小野健公司支付保險賠款2891275.82元,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有權向被告香港遼遠追償。原告日本財險向小野健公司賠付的保險金數額在該公司實際遭受的貨損范圍內,有權在其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香港遼遠追償。被告香港遼遠應當賠償原告日本財險損失2891275.82元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因原告日本財險于2012年7月4日向小野健公司實際承擔保險責任并付清保險賠償金,因此,原告日本財險公司有權以2891275.82元為本金,向被告香港遼遠主張自2012年7月5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應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浙江遼遠雖系“遼遠7”輪的登記所有人,但該輪在涉案航次中已光租給被告香港遼遠,因此,被告浙江遼遠并非涉案運輸的承運人,不應當對涉案貨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日本財險要求被告浙江遼遠對涉案貨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XX(香港)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2891275.82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2年7月5日起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應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930元,由被告XX(香港)有限公司負擔。被告XX(香港)有限公司應將其負擔的案件受理費連同上述賠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和被告XX(香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浙江XX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1。銀行憑據用途欄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單位編碼“10300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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