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71號
原告:夏XX。
被告:南京淳凱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
原告夏XX因與被告南京淳凱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淳凱公司)、被告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玉成獨任審理,并于2015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XX的委托代理人黃XX、吳X,被告淳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調解未果,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夏XX訴稱:2014年9月5日,淳凱公司所有的"淳凱5"輪在長江FB7#黑浮下游300米處上行通航分道內追越原告所有的"常連海2198"輪時,發生碰撞,造成"常連海2198"輪左側船尾和船底局部凹陷變形,左舵舵桿彎折變形。"常連海2198"輪因事故受損無法自主航行,需申請拖輪助航至目的港。經被告淳凱公司確認,拖輪費用在雙方責任明確后,雙方按責任比例共同承擔。后"常連海2198"輪由"泰港666"輪和"徐港拖303"輪從靖江港拖至馬鞍山小黃洲錨地。為此原告夏XX共支付拖航費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238000元。2014年1月28日,原告夏XX與被告淳凱公司簽訂《協議書》,明確被告淳凱公司承擔70%的事故責任,原告夏XX承擔30%的事故責任。同時明確被告淳凱公司先行支付70000元給原告夏XX,作為船舶修理費的墊支費用,在損失明確后在其應賠付的款項中另行扣除。事故發生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泰州海事局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淳凱5"輪在追越"常連海2198"輪過程中因避讓橫越船舶與被追越船舶發生碰撞事故,"淳凱5"輪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常連海2198"輪應承擔次要責任。"常連海2198"輪自2014年9月28日進駐南京市浦口區三友船廠(以下簡稱三友船廠)進行維修,10月20日維修完畢,原告夏XX共支付維修費275000元。維修期間,原告夏XX支付黃XX等船員工資84000元。以上各項損失和費用共計597000元。由于被告淳凱公司承擔70%的事故責任,所以被告淳凱公司應賠償原告夏XX損失417900元,扣除已支付的70000元,被告淳凱公司還應賠償原告夏XX347900元。因"淳凱5"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船舶一切險,故應對原告的損失與被告淳凱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被告淳凱公司和被告某保險公司至今未履行賠付義務,現原告夏XX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淳凱公司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失347900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支付給第三方的款項以實際支付之日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準);2、確認原告對"淳凱5"輪享有船舶優先權;3、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對84000元船員工資的請求,將請求數額變更為289100元。
被告淳凱公司在法定期間未提交答辯狀,但在庭審中辯稱:原告夏XX所屬"常連海2198"輪與被告淳凱公司所屬"淳凱5"輪發生船舶碰撞事故屬實,請求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數額依法予以確認。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間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但在庭審中辯稱:根據定損清單,"常連海2198"輪的維修費應為164661元;"常連海2198"輪事故后所生的拖帶費用明顯過高,最多只有實際發生的一半;對于夏XX與淳凱公司約定的事故責任比例沒有異議。
原告夏XX為支持自己主張的事實和訴訟請求,在法定期間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夏XX身份證明、"常連海2198"輪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夏XX屬"常連海2198"輪船舶所有人,其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二,"淳凱5"輪海事查詢單、淳凱公司工商登記信息查詢。用以證明"淳凱5"輪系被告淳凱公司所有。
證據三,"常連海2198"輪相關船舶證書。用以證明"常連海2198"輪船舶適航、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經營及航行條件符合法律規定,事故發生時正處于合法營運中。
證據四,《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用以證明"常連海2198"輪與"淳凱5"輪碰撞的事實和海事部門的責任認定。
證據六,助航合同、助航費收條和收據、助航照片、助航拖輪資料。用以證明"常連海2198"輪由"泰港666"輪和"徐港拖303"輪從靖江港拖至馬鞍山小黃洲錨地,為此原告夏XX共支付拖航費238000元。
證據七,三友船廠出具的"常連海2198"輪維修清單和收條。用以證明"常連海2198"輪的維修事實及維修費用275000元。
被告淳凱公司未提交證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在法定期間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保險合同。用以證明某保險公司與淳凱公司之間存在船舶保險合同關系。
證據二,定損單。用以證明原告夏XX主張的船舶維修費損失過高。
對于原告夏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根據原、被告之間的不同質證意見,并結合不同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本院認為,上述證據除了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定損單因評估人不具備評估資格進而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以外,其他證據均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有效證據。
本院查明:
"常連海2198"輪的船舶所有權人為夏XX。"淳凱5"輪的船舶所有權人和經營人均為淳凱公司。
2014年9月5日,"淳凱5"輪在長江下游FB7#黑浮下游300米處上行通航分道內追越"常連海2198"輪時,發生碰撞,造成"常連海2198"輪左側船尾和船底局部變形,左舵舵桿彎折變形。由于"常連海2198"輪受損無法自主航行,2014年9月10日,該輪代表與泰州市鑫隆運輸有限公司"泰港666"輪簽訂《船舶拖航協議》,約定由"泰港666"和"徐港拖303"輪為"常連海2198"輪拖航,起點為江蘇靖江張黃港,目的港為安徽省馬鞍山市小黃洲錨地;拖帶費為238000元。此外,拖航協議還對拖航時間、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了約定。泰州市鑫隆運輸有限公司完成拖航義務后,夏XX向該公司支付拖航費238000元,2014年9月13日,該公司向夏XX出具了收條和收據。2014年9月11日,"淳凱5"輪向"常連海2198"輪出具一份證明,證明"常連海2198"輪受損后,需申請拖輪護航至目的港,拖輪費用待責任劃分明確后,由事故雙方承擔。事故發生后,淳凱公司先行向夏XX墊付事故損失70000元。
受損的"常連海2198"輪于2014年9月28日進入三友船廠進行修理,10月20日修理完畢。根據2014年10月21日三友船廠開具的維修清單,修復"常連海2198"輪事故中受損部位發生修理費275422.50元。當日夏XX向三友船廠支付修理費275000元,后者向夏XX出具了收條。2015年1月28日,淳凱公司與"常連海2198"輪代表簽定協議書,認定在涉案事故中,"淳凱5"輪承擔70%事故責任,"常連海2198"輪承擔30%事故責任;雙方修理費按責任比例劃分承擔,以估價單或修理單為準;淳凱公司先期支付夏XX的70000元費用,在理賠過程中予以扣除。
另查明:
淳凱公司就其所有的"淳凱5"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某保險公司出具的編號PCXXX01332010000000789的保險單載明,投保險別為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船舶一切險包括了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事故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附加險為1/4碰撞、觸碰責任和螺旋槳等單獨損失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為2013年10月15日0時起至2014年10月14日24時止。此外,保險單特別約定,"每次事故(含全損,碰撞,觸碰)絕對免賠額(率)為80000元或(10%),取高者";同時又特別約定,"嚴格按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執行"。涉案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就"常連海2198"輪修理費損失制作一份定損清單,估算該輪涉案事故修理費損失為164661元。
本院認為,本案為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原告夏XX作為"常連海2198"輪的船舶所有權人,該輪在經營過程中因發生船舶碰撞受損后,有權就造成的經濟損失向責任人要求賠償。被告淳凱公司作為"淳凱5"輪的船舶所有權人和經營人,對于該輪在經營過程中因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原告夏XX經濟損失,有義務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淳凱5"輪的保險人,對于該輪在經營過程中導致原告夏XX的經濟損失,有義務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案件事實,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常連海2198"輪事故損失數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和事故損失分擔三個方面。
其一,"常連海2198"輪事故損失
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夏XX與被告淳凱公司就"常連海2198"輪的修理費損失達成協議,即具體損失以估價單或修理單為準。這一約定,系原告夏XX與被告淳凱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在"常連海2198"輪修理完畢后,三友船廠開具的維修清單載明,"常連海2198"輪事故中受損部位發生修理費275422.50元,并且原告夏XX為此實際支付修理費275000元。雖然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交了由其制作的"常連海2198"輪定損清單,但是由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具有定損資質,并且定損清單并未取得原告夏XX的認可,所以,該定損清單認定的船舶修理費數額不足以否定通過協商和實際修理所確定的損失數額。因此,本院認定該275000元為原告夏XX的船舶修理費損失。
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后,事故各方均有義務采取有效的措施,減少事故損失。"常連海2198"輪在事故中受損后,適航能力、航行安全均受到不利影響。在征得被告淳凱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原告夏XX委托泰州市鑫隆運輸有限公司將受損的"常連海2198"輪拖帶至目的港,不失為減少事故損失的一種有效措施。所以其發生的238000元拖帶費用,具有救助費性質,應視為原告夏XX在事故中的實際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該項費用過高,但在庭審中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該項費用的支出存在不合理的情況,所以,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告夏XX訴請的事故損失由船舶修理費損失和船舶拖帶費損失兩部分組成,總計513000元。
其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
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被告淳凱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就"淳凱5"輪簽訂的船舶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所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一切險的承保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依照上述規定,作為被保險船舶的"淳凱5"輪因碰撞導致"常連海2198"輪損失以后,"常連海2198"輪船舶所有人夏XX有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但請求數額應僅限于保險責任范圍內。
其三,被告淳凱公司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責任分擔
原告夏XX與被告淳凱公司就涉案事故的責任比例經協商,約定由原告夏XX承擔30%,淳凱公司承擔70%,所以被告淳凱公司應對原告夏XX513000元事故損失承擔359100元賠償責任,扣除先行支付的70000元,應實際賠償289100元。
被告淳凱公司為"淳凱5"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中包含3/4碰撞、觸碰責任險,附加險包含1/4碰撞、觸碰責任險,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淳凱5"輪的本次碰撞、觸碰責任應當百分之百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淳凱公司出具的保險單雖然特別約定"每次事故(含全損,碰撞,觸碰)絕對免賠額(率)為80000元或(10%),取高者",但又約定"嚴格按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執行",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十一條規定,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對特別約定的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因此本院認為在本次碰撞事故中,作為保險人的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時不得扣除免賠額。由于被告淳凱公司所承擔的289100元賠償責任,均屬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289100元的賠償責任。
被告淳凱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向原告夏XX承擔的賠償責任,針對的是原告夏XX的同一項損失。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其中一方實際履行賠償義務后,另一方的賠償義務即消滅。
被告淳凱公司所有的"淳凱5"輪是海船,原告夏XX的賠償請求系"淳凱5"輪在運營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原告夏XX對"淳凱5"輪享有船舶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京淳凱海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夏XX賠償經濟損失2891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自2015年2月8日起計算到實際賠償之日止)。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夏XX賠償經濟損失2891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自2015年2月8日起計算到實際賠償之日止)。
原告夏XX從被告南京淳凱海運有限公司或被告某保險公司中的一方獲得賠償數額后,對另一方的相應債權的數額即消滅。
確認原告夏XX對"淳凱5"輪享有船舶優先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原為6519元,因原告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變更為5637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819元,由原告夏XX負擔84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973元(原告預交的6519元案件受理費,本院退還3700元,被告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在賠付期限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收款人: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1,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繳款人采用銀行轉賬、銀行匯兌等方式繳款的,應在銀行憑據用途欄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單位編碼"10300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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