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為崔春霞撰寫的案例分析文章,刊登在2019年11月6日的《中國銀行保險報》,以下為原文。
2018年2月,某地發生一起多人死傷的特大客運車輛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承運人責任險)。因該起事故受害者眾多,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就事故損失賠償,發生系列訴訟。
近期,在法院的主持下,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保險公司賠償事故中受害方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
那么,承運人責任險都承保什么風險?單方事故受害方向誰索賠?雙方事故受害方又應向誰進行權利主張?
以下就通過數起保險公司的真實理賠案例,為大家介紹承運人責任險中,受害方索賠的多種路徑選擇。
一、承運人責任險的理賠案例
案例1.客運車輛翻車多名乘客死傷,保險公司賠償受害方損失1000萬元
湖南某運輸服務公司(簡稱“運輸公司”)在湖南全省境內經營客運業務。
2017年6月,運輸公司就名下的普通客車一輛(以下簡稱“標的客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每座賠償限額70萬元。保險期間1年。
2018年2月某日上午,標的客車滿載乘客,行駛至某市郊外的一條公路上時,沖出路面翻入深溝,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經交警勘察事故現場后認定,該事故系司機(已于事故中死亡)雨天行經危險路段時,超過限速標志的最高時速,且客車超載造成的單方事故,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本事故死傷人數眾多,就賠償問題,受害方將運輸公司及A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以運輸合同糾紛案由,請求法院判令運輸公司及A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100萬元。
后該系列案件,經法院多方協調達成一致,保險公司賠償1000萬元事故損失。
案例2.貨車翻車砸倒客運車輛造成多名乘客死傷,保險公司賠償受害方損失500萬元后再追償
河南某運輸公司在河南全省境內經營客運業務。
2014年3月,運輸公司為其所有的一輛大型客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每座賠償限額50萬元。保險期間1年
2014年5月某日,周某駕駛半掛貨車,行駛至河南西峽縣某路段時,在下坡轉彎時因操作不慎,側翻在相對方向行駛的標的客車上,造成8人死亡,21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警經勘察事故現場后認定,周某因操作不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就損失賠償問題,受害方聘請的律師們進行了研究后,認為本案存在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和侵權法律關系的競合,也就是受害方既可選擇侵權訴訟,要求周某賠償;也可選擇運輸合同糾紛訴訟,要求運輸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律師們調查后發現:
周某的半掛貨車雖向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但因本案死傷人數眾多,事故損失近600萬元,周某車輛的保險無法覆蓋所有損失。
但標的客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
后受害方選擇以運輸合同糾紛案由,將運輸公司和A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600萬元。
經法院審理,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根據核定的損失金額,對各受害方進行賠償。
此事故A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各受害方損失500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后獲得向肇事方周某及B保險公司的追償權。
案例3.出租車與貨車刮撞乘客死亡,保險公司按責賠償受害方損失14.7萬元
鄒某名下有出租車一輛。2018年3月,鄒某向A保險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每座賠償限額為40萬元,保險期間1年。
2018年6月某日,鄒某駕駛出租車上載乘客王某。行駛期間,出租車與張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刮撞。事故造成鄒某受傷(受傷較輕,只發生醫療費)及乘客王某死亡,兩車受損。
經交警勘察事故現場后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鄒某負次要責任。
就損失賠償問題,王某的家屬將張某、鄒某、A、B保險公司全部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各被告賠償王某死亡的損失60萬元。
鄒某的出租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每座4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張某的貨車向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后經抽絲剝繭式審理后,法院判決如下:
王某死亡的損失共計60萬元,先由貨車的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11萬元,商業險內按責賠償34.3萬元。剩余損失14.7萬元,應由鄒某承擔;因鄒某車輛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故由A保險公司賠償14.7萬元。
二、承運人責任險的關注要點
(一)承運人責任險介紹
2004年7月1日,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其中第36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首次成為客運企業的強制保險。
承運人責任險,是保險公司開發的,一款針對從事道路客運服務企業,用于分擔客運意外事故賠償風險的專門險種。承保的是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承運人責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包括運輸公司、出租汽車公司等等。
(二)承運人責任險的受害方存在索賠路徑的多種選擇
承運人責任險因承保的是運輸公司對乘客遭受意外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而車輛上路發生意外,存在單方事故、雙(多)方事故等多種情形,其中雙(多)方事故又存在請求權的競合,因此本險種的受害方的索賠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單方事故時,受害方可直接以客運合同法律關系索賠
如果為單方事故,比較簡單。因乘客與乘坐車輛的運輸公司,形成的是客運合同關系,而運輸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到達目的地的義務,因此如果發生單方事故造成乘客的損失,乘客可以以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向運輸公司和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索賠。案例1就是此種情形。
2.雙(多)方事故時,受害方可選擇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或侵權法律關系
雙(多)方事故時,其中包含了受害方與運輸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和侵權方與受害方的侵權法律關系,受害方就存在請求權的競合,可選擇其一索賠。
案例2中,受害方考慮訴訟的實際效果,選擇了以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起訴,由運輸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后,保險公司獲得向侵權方的追償權,后再行追償。
案例3中,受害方就選擇了提起侵權賠償訴訟,同時捎帶將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均列為共同被告,一攬子解決了全部最終責任承擔問題。
上述案例2和案例3的訴訟思路,各有利弊。
案例2中,因侵權車輛的保險額度遠遠少于總損失金額,且侵權車輛的司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如果受害方選擇侵權訴訟,將面臨判決案款難以全額有效執行的困境。故受害方選擇了承運合同糾紛訴訟,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后,再行追償。即使保險公司無法全額追償,損失也由保險公司承擔。
案例3的訴訟思路,一般發生在事故損失較小且侵權車輛保險比較齊備的情況下。好處為可一攬子解決所有的責任承擔問題,免去保險公司賠償后追償的訟累,為高效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結論
承運人責任險作為分擔承運人風險的險種,受害方無論選擇何種法律關系進行索賠,均符合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理賠中不應區別對待。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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